惠州水务系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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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惠州市水务系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主要依据(简易版)(征求意见稿)为通过法定途径解决信访投诉请求更具有可操作性和执行性,我局根据上级有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实现信访工作法治化的要求,对原制定的惠州市水务系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主要依据(2016 年版)作了相应的简化。具体如下:一、涉及水行政许可行为。1.市管水利工 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2.取水许可;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4.市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5.河道采砂许可;6.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7.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8.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

2、原因确需停止供水审批。上述事项须严格按照惠州市水务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附件 1)所对应实施依据进行依法审批,如有不服水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的,可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的法定途径。二、涉及水行政强制行为。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未经2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

3、的。2.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3.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4.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或者在禁采期、禁止采砂作业的时段采砂的。5.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河砂且有下列行为的: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使用超过有效次数或者有效期限的河砂合法来源证明;伪造、变造、转让、涂改、出借或者出租河砂合法来源证明;在违法采砂现场装载河砂。6.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7.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出现

4、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8.发生重大旱情时。9.任何单位和个人阻拦、拖延依防洪方案启用蓄滞洪区。10.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施的;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而开工建设的;未经批准或者未办理延期手续建设临时设施、堆放物品以及临时占用期满后不恢复原状的。11.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12.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大入河排污口。13.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14.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3治理的。15.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如有上述行为的,须

5、严格按照惠州市水务局行政强制事项清单(附件 2)所对应的实施依据进行依法强制。如有不服水务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的,可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的法定途径。三、涉及水行政征收行为。1.水土保持补偿费;2.水资源费;3.堤围保护费;4.河道采砂管理费;5.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上述费用的征收标准和实施依据详见惠州市水务局行政征收清单(附件 3),如有不服水务部门作出的行政征收行为的,可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的法定途径。四、涉及水行政处罚行为。(一)水资源管理类(17 项)。 (1)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2)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

6、可规定条件取水;(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4)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5)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大入河排污口;(6)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7)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8)未安装计量设施的;(9)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10)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11)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4(12)取用水单位和工程管理单位

7、不执行水量调度的;(13)开采地下水导致地面沉降、水源枯竭、水质恶化、海水入侵,或者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的;(14)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地区开采地下水的;(15)不配合安装取水监控设施、破坏取水监控设施或者妨碍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的;(16)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17)在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开矿、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以及擅自敷设管道等破坏水安全的活动的;在有供水功能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开办畜禽养殖场等污染水质的活动的。(二)河道、水利工程保护和防洪管理类(32 项)。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

8、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2)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未经同意擅自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3)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内容修建水工程;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内容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4)违反规划同意书要求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它水工程、水电站,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 (5)未按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 (6)围湖造田的。 (7)未

9、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道。 (8)不符合河口5整治规划的围海造地。 (9)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10)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11)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建房、放牧、开渠(沟)、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杂物)、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开展集市贸易活动、取土、扒口、挖洞、铲草皮、违反规定进行种植,以及其它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的活动。 (12)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 (13)在蓄滞洪区内

10、,建设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的建设单位,其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14)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 (15)擅自启闭河道上的涵闸闸门,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 (16)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指令。 (17)船舶在限制航速的河段超速行使,损毁堤防及护岸工程。 (18)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它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 (19)在水库库区内围垦。 (20)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兴建旅游设施或其它可能污染水库水体的生产经营设施。(21)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爆破

11、、打井、挖沙、采石、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22)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6取土等活动。 (23)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土、石、砂、矿渣、余泥、废渣、垃圾等废弃物。 (24)在大坝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25)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 (26)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 (27)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或擅自挖低堤顶通车等,造成堤防及护岸工程损毁。 (28)在堤坝、渠道上垦植、

12、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在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其他行为。 (29)小水电站违反经批准的最小下泄流量或者超标准运行的。 (30)存在安全隐患的小水电站。 (31)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施的;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而开工建设的;未经批准或者未办理延期手续建设临时设施、堆放物品以及临时占用期满后不恢复原状的。 (32)拒绝或妨碍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三)涉及河道采砂管理(5 项)。 (1)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2)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或者在禁采期、禁止采砂作业的时段采砂的;(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无河砂合法来源

13、证明运输河砂;使用超过有效次数或者有效期限的河砂合法来源证明;伪造、变造、转让、涂改、出借或者出租的河砂合法来源证明;在违法采砂现场装载河砂;(4)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与采砂人、运砂人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的(以河砂市场价格计算);(5)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7采砂许可证的。(四)水土保持管理(14 项)。 (1)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区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2)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陂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开垦、开发的。 (3)采集发菜,或者在沙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

14、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 (4)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 (5)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6)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7)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8)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 (9)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 (10)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

15、不进行治理的。 (11)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逾期不缴纳的。 (12)新上的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未持有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而擅自动工,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 (13)向江河、湖泊、水库和水利排灌渠道倾倒淤泥、砂、石、废渣。 (14)采用炼山或者全垦方式更新造林以及栽种桉树等不利于水源涵养和保护的树种的。8(五)水文管理(1 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六)水行政许可管理(1 项)。水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向负

16、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12 项)。 (1)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项目而不招标,或把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2)水利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泄密,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 (3)水利工程项目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的。 (4)水利工程项目招标人向他人透露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或泄露标底。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

17、程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6)水利工程项目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或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7)水利工程项目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8)水利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参加评标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评标的有关情况。 (9)水利工程项目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9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的。 (10)水利工程项目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的。 (11)水利工程项目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或背离)招标、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协议)。 (12)水

18、利工程项目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八)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19 项)。 (1)将未经验收合格的水利工程投入使用。 (2)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 (3)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4)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工程监理单位。 (5)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将工程违法肢解发包的。 (6)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对水利工程未组织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或对不合格的水利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7)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竟标的;或任意压缩合

19、理工期的;或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或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或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或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8)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9)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水利工程的。 (10)勘察、10设计、施工、监量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水利工程的。 (1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20、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水利工程的。(1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水利工程的。 (13)水利工程施工单位不依法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4)水利工程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违法转包(让)或分包的。 (15)水利工程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16)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17)水利工程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18)水利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水利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19)水利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而承担该项水利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如有上述行为的,须严格按照惠州市水务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附件 4)所对应处罚种类和实施依据进行依法处罚。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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