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机动车注册登记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机动车注册登记(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03 年 10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 号公布,根据2007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 2008 年 5 月 27 日公安部令第 102 号修订发布,自 2008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机动车登记规定
2、第二条规定,地级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决定(桂公发【2012】19 号),县级公安机关交警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的机动车注册登记审批。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21、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2、机动车来历合法、具有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3、按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或者具有免税
3、凭证、并已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五、实施对象和范围根据 2004 年 4 月 30 日国务院令第 405 号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六、申请材料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条第一、二款规定,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
4、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七、办结时限1、法定办结时限:2 个工作日32、承诺办结时限:1 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一)收费项目、标准1、反光号牌工本费,汽车:100 元/副,挂车 50 元/副,三轮车:40 元/副,低速载货 汽车:40 元/ 副,摩托 车:70 元/ 副。2、行驶证工本费:15 元/本。3、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10 元/本。4、入户、过户费,汽车:150 元/辆/ 次,摩托车 80 元/ 辆/次。5、新注册的车属于两年检验 1 次的,还要收取一次的机动车安全检验费和交通安全设施维护费。机动车安全检验费,汽车:
5、100元/辆/次,摩托车:80 元/辆/ 次;交通安全设施维护费,汽车:45 元/辆/次,摩托车:40 元 /辆/次。(二)收费依据桂价费【1993】168 号、桂价费字【2001】385 号、桂价费【2005】23 号。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2)2621907投诉电话:(0772)2620002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2、申请书示范文本4附件 1 机动车注册登记行政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期限为 2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为 1 个工作日)申 请 人 提 出申 请服 务 窗 口 首 问 责任 人 对 申 请 当 场审 查 并 作 出 处 理 作 出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并 告 知 向 有 关 单 位 申请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 材 料 齐 全 ,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 当 场 决 定 受 理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不 属 于 本 部 门职 权 范 围 的整 理 资 料 , 材 料 归 档咨 询 台 领 取 排 队 号领 填 申 请 表提 交 申 请 材 料 、 自 选 号 牌 。机 选 号 牌检 测 站 确 认 车 辆 、 照 相交 费领 行 驶 证 、 车 牌5附件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