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城乡困难群体医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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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城乡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1530 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6 2 号)、 广东省困 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粤民发2016 184 号)和 广东省城乡医 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5 26 号)精神, 为进一步完善医 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结合我区实际,制定

2、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区高新区(江海区)行政区域内医疗救助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医疗救助,是指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医保和城乡医保,下同)给予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种医疗政策性补偿、补助、减免及社会指定医疗捐赠后,仍难以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下称范围内医疗费用),给予适当 2 比例补助,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第四条 医疗救助遵循的原则为托住底线、统筹衔接、公开公正、高效便捷。第五条 区民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救助工作,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编制医疗救助金预算并发放医疗救助金,审批医疗救助申请,组织医疗救助“

3、一站式” 结 算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医疗救助实施情况,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预算安排、落实和划拨,做好医疗救助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卫生计生部门和社保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察和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医疗救助工作,协同实施本办法。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申请的受理、调查、审核、上报工作,公示医疗救助申请人名单及调查核实结果。第二章 救助对象第六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以下简称救助对象):(一)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限于本地户籍人口) 3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为重点救助对象;2、低收入家庭成员(不

4、含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下同);3、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根据中共江门区委 江门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时期城乡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实施方案(2016-2018 年)的通知(江发 20166 号规定的范围);4、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限于本地户籍人口和符合一定条件的持本地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当年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诊特定项目、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 60%,且家庭财产总值低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上限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第七条 除重点救助对象和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外,我区医疗救助

5、对象的家庭财产需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标准:(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产权房屋总计不超过 1 套;(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人均存款(包括定期、活期存款),不超过当地 12 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机动车辆、船舶(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除外);(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有价证券、基金的人均区值,不超过当地 12 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 (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工业、商业、服务业营利性组织的所有权;(六)本条第(二)、 (四)款所述项目相加总计不超过当地 1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父母

6、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上述人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在押服刑的人员。第三章 救助方式和标准第九条 救助方式包括:(一)资助参保。重点救助对象、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等参加医疗保险,其参加本区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全额资助。具体资助标准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当 5 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研究制订。(二)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

7、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将重点救助对象全面纳入门诊救助范围。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具体办法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等实际情况研究制订。(三)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免交住院押金。对重点救助对象、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和低收入家庭成员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范围内医疗费用,直接予以救助;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对超过家庭负担能力的部分予以救助。第十条 医疗救助标准、封顶线

8、年最高限额由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以及救助对象和救助项目的实际情况,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相关规定制定、公布,不得低于省、区规定的标准。第十一条 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在医保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门诊和住院的范围内医疗费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的医疗救助按不低于 80%的比例给予救助,特困供养人 6 员的医疗救助按照 100%的比例给予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封顶线年最高限额不低于 10 万元。低收入家庭成员、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医疗救

9、助参照不低于 70%的比例执行,医疗救助封顶线年最高限额不低于 8 万元。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住院和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根据关于印发江门区城乡居民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医疗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江人社发 201716 号)规定 标准给予医疗救助。第十二条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参照基本医疗救助比例执行。综合考虑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费用、当地筹资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段设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对已明确临床诊疗路径的重特大疾病病种,可采取按病种付费等方式给予救助。第十三条 对经医疗救助后医疗费用个人负担仍较重的医疗救助对象,年度内救助后自负医疗费用(含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外的医疗

10、费用)在 2000 元或以上的,给予其自负医疗费用不低于 80%的二次医疗救助,二次医疗救助年最高限额不低于3 万元,二次医疗救助具体办法由区人民政府研究制订。第十四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两个及以上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诊特定项目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可合并计算。第十五条 重点救助对象、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免医疗救助起付线;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 7 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起付线与大病保险相衔接。第十六条 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014 周岁(含 14 周岁)儿童治疗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的限定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城乡

11、医疗救助基金救助 20%。第十七条 救助对象患特定重大疾病、传染病,国家和省、区对相关医疗费用的负担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第四章 申请、审核和审批第十八条 重点救助对象、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救助对象,由区民政部门直接审核办理。上述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实行医疗救助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同步结算的“一站式” 服 务。医 疗救助未能医 疗救助“ 一站式 ”结算的,救助对象向所属民政部门申请零星医疗救助,进行银行卡社会化发放。第十九条 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且没有在民政部门备案的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申请审核审

12、批程序如下:(一)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户主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个人代为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如下证 8 明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请的,同时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家庭财产、收入状况、家庭成员的证明材料;3、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果、病历、用药或诊疗项目、收费明细清单、转诊证明、转院通知、基本医疗保险审批表或结账单、定点医疗机构复式处方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票等能够证明合规医疗费用的有效凭证等;4、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等政策性补偿、补助的凭证;5、获得社会指定医疗捐赠

13、的凭证;6、非本地户籍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以及居住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时间以及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7、参加商业保险的报销情况凭证;8、区民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二)街道办事处受理救助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经办人员,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逐一完成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入户调查时,调查人员须到申请人家中调查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根据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查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 9 请

14、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三)对经济状况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入户调查情况,在 3 个工作日内,对其医疗救助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 5 日。(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应当于公示结束后 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等相关材料上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公示期间出现异议且能出示有效证据的,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评议,作出结论。民主评议由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员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五)经民主评议认为

15、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相关材料上报区民政部门审批;经民主评议认为不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六)区民政部门对申请和相关材料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的金额,并将批准意见通知街道办事处;不符合条件的,应将材料退回,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七)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拟批准的申请家庭通过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数、拟救助金 10 额等。公示期为 5 日。(八)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民政部门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批准申

16、请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区财政部门接到同级民政部门的审批表后,在 3 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拨付到指定金融机构,直接支付给医疗救助对象。公示期间出现异议的,区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对不予批准的申请,在作出决定后 3 个工作日内通过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条 对获得医疗救助的对象名单,应当在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政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为期半年的公示。第五章 资金筹措、管理和支出第二十一条 区本级、区财政分别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一)地方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本地区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际需要,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公共预算和彩票公益金本级留成部分按 20%比例中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二)上级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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