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社会渠道合作管理办法(试行)一、概述:在4G发展窗口期,为进一步拓展社会渠道,加强已合作渠道的掌控与管理,服务公司4G发展战略,特制订本办法。本办法所述社会渠道是指拥有单独固定店面,具备移动业务服务能力的商家,包括我公司旧体系中的专营店、代办点、手机卖场,不包括“引商入柜”商家。二、渠道分类与合作管理: (一)渠道分类:社会渠道分为移动商城、专卖店、合作店三类,各类渠道评定标准如下:1、合作店需满足以下标准:(1)位于城市、乡镇临街商铺或较大的行政村;(2)原则上营业面积不小于10平米;注:合作店涵盖旧体系中的代办点、非排他合作手机卖场。2、专卖店除需满足合作店标准外,还需满足以下标准:(1)原则上营业面积不小于30平米;(2)主营移动业务或终端销售业务; (3)接入我公司BOSS系统; (4)与我公司合作3个月以上; (5)与我公司排他合作;(6)接收我公司业务、服务考核。注:专卖店涵盖旧体系中的专营店、有意愿同我公司排他合作的手机卖场。3、移动商城除需满足专卖店标准外,还需满足以下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