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兼职人员备案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规范社会组织制度,加强对社会组织兼职人员管理,特制订本制度。二、兼职人员聘用1、在校学生且年满18岁;2、拥有与社会组织工作要求相关的技能;3、无犯罪前科且身体健康。三、兼职人员录用1、各部门负责人根据本部门工作任务的需要提出招聘兼职人员的需要;2、人力资源部根据各部门需要招聘兼职人员;3、对符合社会组织岗位用人要求的人才予以聘用;4、聘用者于人力资源部办理兼职入职手续。四、工资的构成1、兼职人员的工资由基本工资、补贴以及规定时间外加班津贴构成;2、基本工资及补贴(餐费补贴+交通补贴)1)基本工资给付的原则是,不得低于劳动保障部门所制订的最低工资;2)兼职人员因私事请假、迟到、早退,应根据社会组织考勤制度规定扣除相应的缺勤基本工资额;3)社会组织与兼职人员共同达成基本工资的协议后,应与社会组织签订兼职协议书加以明确。3、规定工作时间外的加班津贴兼职人员因业务上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时,应填写加班申请单报其主管审批后于人力资源部备单,人力资源部根据加班时长核算其加班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