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是指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获取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依法依规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进行管理。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导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在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第四条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信息共享、动态更新的原则。第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开展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六条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信息。第七条 基础信息是指反映社会组织登记、核准和备案等事项的信息。年报信息是指社会组织依法履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