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总额及缴费基数计算口径一、关于工资总额和缴费基数的计算口径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否计入成本,是否列入国家规定的计征奖金税项目,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工资总额应按报告期实发数统计,即报告期内实际已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包括应发未发或已计提而未支付的工资。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的各类扣款项目应纳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范围。二、关于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 1计时工资,包括:对已完成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即基本工资部分;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