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饲养宠物、家禽和家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宠物、家禽和家畜饲养,加强宠物管理,建设良好社区卫生环境,预防宠物疾患与人畜交叉感染危及居民身体健康,确保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及社区文明、和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辖区内宠物由派出所、物业公司、社区协同管理。 第三条 办法所称宠物包括宠物狗、猫等可供观赏、逗乐玩耍的小型动物;家禽和家畜包括猪、马、牛、羊、鸡、鸭、鹅、食用鸽及依法可食性野生动物等。 第四条 辖区不提倡、不鼓励、不支持饲养宠物,个别有意饲养者,如宠物狗、猫每户限养一只,其他宠物不得超过对(包括信鸽),并按本办法办理宠物登记证;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家禽、家畜等有碍社区居民人身安全、卫生的动物。第五条 辖区内饲养宠物,必须办理如下登记: (一)申领宠物登记证,登记证应配有宠物的照片和名字,并注明饲养户家庭住址与电话号码以及审验记录,由社区负责办理。 (二)每年由社区负责联系核准的宠物疫苗注射机构对登记的宠物进行免疫注射,费用自理;除宠物狗、猫外其他按规定应免疫的宠物也应定期注射疫苗,预防宠物疾患,避免人畜交叉感染。 (三)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