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广 东 省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2009 版工程名称:花地河治理工程20 个城中村支管完善工程(花地河以东分区支管完善工程) 工程地点:广州市荔湾区 发 包 人:广州市荔湾区水务设施管理中心 承 包 人: 合同编号:穗荔水务工合字【2015】 号广 东 省 建 设 厅 制0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发包人:(全称)广州市荔湾区水务设施管理中心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花地河治理工程20个城中村支管完
2、善工程(花地河以东分区支管完善工程) 工程地点:广州市荔湾区 工程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工程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工程规模: / 结构形式: /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 资金来源:区财政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以发包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及招标文件等所载明的内容为准。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综合单价包干、总价措施项目费包干。 三、合同工期 拟从 年 月 日开始施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完成。1 3工期: 日历天 。(实际开工日期以签发的开工报告为准)。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合同价(大写): 人民币
3、; (小写):¥ 综合单价: 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 2.2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 1条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
4、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2十、合同生效 订立合同时间: 年 月 日订立合同地点:广州市荔湾区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公章)广州市荔湾区水务设施 承包人:(公章) 管理中心地 址:广州市荔湾区东漖大墩 120 号 地 址: 四楼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 话: 81484460 电 话: 传 真: 81484397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0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总 则1 定义定 义 下列词语或措辞,除非特别说明,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1.1 合
5、 同 : 指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为 实 施 、 完 成 并 保 修 合 同 工 程 所 订 立 的 合 同 文 件 。 合 同 文 件 由 第 2.2 款 所 列 的 文 件 组 成 。1.2 协 议 书 : 指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为 合 同 工 程 所 签 订 的 协 议 书 。 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或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在 协 议 书 签 字 、盖 单 位 公 章 后 , 合 同 即 告 生 效 。 招 标 工 程 应 当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6、起 30 天 签 订 。1.3 通 用 条 款 : 指 根 据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以 及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的 需 要 所 订 立 的 ,通 用 于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的 条 款 。1.4 专 用 条 款 : 指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根 据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 结 合 合 同 工 程 实 际 ,经 协 商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条 款 。 它 是 对 通 用 条 款 的 具 体 化 , 也 是 对 通 用 条 款 的 补 充 和 完 善 。 招 标 工 程 的 专 用 条 款 , 应 当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的
7、 实 质 性 要 求 。1.5 中 标 通 知 书 : 指 发 包 人 正 式 接 受 中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的 函 件 。1.6 承 包 人 投 标 文 件 : 指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的 由 承 包 人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编 制 完 成 、 签 字 并 被 中 标 通 知 书 所 接 受 的 , 承 包 人 为 实 施 、 完 成 并 保 修 合 同 工 程 向 发 包 人 提 交 的 技 术 、 经 济 文 件 。1.7 标准、 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 以及监理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对有
8、 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1.8 施工设计图纸: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按规定审批的由发包人提供或 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 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施工图纸 (包括 任何补充和修1改的施工图纸、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9 工程量清单: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合 同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措施项目、 其他项目、 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 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1.10 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 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 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 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
9、施工承包主体资格 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 分包合同工程某一部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3第 三 方 :除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 以 外 的 任 何 他人或组织。1.14 设计人: 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 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5 监理人: 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 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6 工程造
10、价咨询人: 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且具 有 相 应工 程 造 价 咨 询 资 质 的 当 事 人 , 以 及 取 得 该 当 事 人 资 格 的 合 法 继 承 人。1.1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或受其 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8 发包人代表: 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全权代表。 发包人代表由发包 人依据第22.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19 监理工程师: 指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 的专业人员。 监理工程师由监理人提名, 经发包人依据第 23.1 款规定任命 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1、。1.20 造价工程师: 指工程造价咨询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 专业技2术的专业人员。 造价工程师由工程造价咨询人提名, 经发包人依据 第 24.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21承包人代表: 指承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和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 全权代表。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依据第25.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 人。1.22 合同工期: 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 按照总日历天数 (包括法 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始实施到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1.23开工日期:指根据第 34 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在开工令中写明的、承包人 按照合同约定最迟在该日期开工的日期。1.24 计
12、划竣工日期: 指自开工日期起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 竣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36 条和第37.2 款规定所做的调整。1.25 实际竣工日期: 指承包人实际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位工程后, 由发包人按 照第 58 条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接收工程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日期。实 际竣工日期,按照第38.2 款规定确定。1.26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59.3 款规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包括第59.2 款规定的延长期限。1.27基准日期:指招标工程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 28 天的日期;非招标工 程订立合同前28 天的日期。1.28小时或天: 除特别指明外, 指时钟小时或
13、日历天。 合同中约定按照小时计算时间的, 从发生事件有效时开始计算, 不扣除休息时间; 约定按照天计 算时间的, 开始当天不计入, 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 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 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 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即次日零点。1.29 中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列明的,发包人接受中标人(承包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1.30 合同价款: 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 作后,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 (包括调整的合同价款 ) 支付给承包 人的全部金额。其具体款项依据协议书中标明的包括暂列金额、 暂估
14、价在 内的金额和第 68.2 款规定合同价款调整事件确定。31.31 费用: 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 包括管理费和其他 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1.3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 指为实施、 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 发生于工程实体 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用。1.33 措施项目费: 指为实施、 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 发生于合同工程施工准备 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 生活、 安全、 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 用。1.34 工程款: 指为实施、 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 发包人支付或应当支付给承包 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1.35暂
15、列金额: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 设备、 服务等的采购, 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 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36暂估价: 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37计日工: 指在施工过程中, 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设计图纸以外的 零星项目或工作,按照合同中约定计价付款的一种计价方式。1.38质量保证金:指按照第84条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 义务的金额。1.
16、39合同工程: 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包括 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40永久工程: 指按照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实施、 完成并移交给发包人的永久 性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41临时工程: 指实施、 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 不包括施工设备。1.42分包工程: 指合同工程中, 由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实施、 完成的非 主体结构(除钢结构外)的专业性工程。41.43单位工程: 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 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效益 的永久工程。 组成合同工程的单位工程名称、 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 中明确。1.44施工场地 (或工地 、
17、 现场: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 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其他任何场所。1.45工程设备: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 金属结构设备、 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46施工设备: 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 机械、 运输 工具或其他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工程设备。1.47工程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 56 条规定发出指令的 工程任何变更。1.48索 赔 : 指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 对 于 非 自 己 的 过 错 而 应 由 对 方 当 事 人 承 担 责 任 的 情 况 所造 成
18、 的 损 失 , 并 根 据 第 36 条 和 第 74 条 规 定 向 对 方 当 事 人 提 出 费 用 补 偿 和( 或 ) 工 期 顺 延 的 要 求 。1.49现 场 签 证 : 指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按 照 第 14.2 款 约 定 的 指 定 人 选 根 据 第 75 条 规定 就 施 工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责 任 事 件 所 作 的 签 认 证 明 。1.50不 可 抗 力 : 指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并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情 况 。1.51竣 工 验 收 : 指 承 包 人 完 成 了 全 部 合 同 工 作 后 , 发 包 人 按
19、照 合 同 要 求 进 行 的 验 收 。1.52国 家 验 收 : 指 政 府 部 门 根 据 法 律 、 法 规 、 规 程 和 政 策 等 有 关 规 定 , 针 对 发 包 人全 面 组 织 实 施 的 整 个 工 程 正 式 交 付 投 运 前 的 验 收 。1.53书 面 形 式 : 指 合 同 文 件 、 信 函 、 电 报 、 电 传 、 传 真 、 电 子 数 据 交 换 文 件 、 电 子邮 件 等 可 以 有 形 地 表 现 所 载 内 容 的 形 式 。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可 在 专 用 条 款 中 注 明所 采 用 的 书 面 形 式 。1.54国 家 :
20、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52 合同文件及解释2.1标 题 和旁 注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2.2合 同 文 件 组 成及 优 先顺 序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 协议书;(2) 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 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3)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2.3监 理 或 造 价 工程 师 作出 解释(4) 承 包 人 投 标 文 件 及 其 附 件 ( 含 评 标 期 间 的 澄 清 文 件 和 补
21、 充 资 料 ) ( 适 用 于招标工程 ;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5) 专用条款;(6) 通用条款;(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 施工设计图纸;(9) 工程量清单;(10) 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影响合同工 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分别 按照第 23.2 款、 第 24.2 款规定职权作出解释。 如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的解释,按照第86 条规定处理。3 阅读、理解与接受3.1阅 读 、 理 解 与 接 受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认真阅读和理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 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修 改外,本合同一旦订立,视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已全面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3.2修 改 合 同 条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