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村小学2016-2017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和教育系统行风建设,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从教行为,有效遏制有偿家教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关于有偿家教的界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为从事有偿家教:1在住宅内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2个人或与他人合伙租用场地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3在校外办学机构(群团组织)中从事学科类教学并从中获利的。4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或校外办学机构介绍有偿家教生源并从中获利的。二、在职教师的范围全体小学教师。三、禁止有偿家教的规定1公办小学校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不得租、借给校外办学机构及个人,供其举办以普通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收费补课。2严禁学校参与有偿家教的宣传、组织活动,公办中小学校不得以与校外办学机构合作的形式,组织学生利用节假日、双休日进行收费补课。3禁止在职教师在家中或在校外租用教室进行有偿家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学生参加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