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制度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 二、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禁止开展胎儿性别鉴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使用药物为妊娠妇女终止妊娠。 四、健全完善B超使用监督机制。设立B超检查诊断室,B超操作诊断人员必须符合执业资格要求。无B超执业资格人员不准开展B超诊断和监测。建立完善长期的B超使用、诊断登记制度。 五、B超检查人员要认真执行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产前诊断超声报告,应有2名经审批认证的专业技术人员签发。严禁非医疗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六、终止妊娠的药品(不包括避孕药品,下同),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