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学院校园商业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试行)闽工院后勤20163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进一步规范校园商业经营活动,创建和谐文明校园,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校园商业经营活动管理范围包括固定商业网点经营活动和临时性商业活动两部分。固定商业网点经营活动是指租用学校房产资源为经营场所,通过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开展商品零售、配送、服务等商业经营行为;临时性商业活动是指在校园内,临时性利用校园场地进行短期的商业促销、展销活动、商业宣传、赞助活动等服务性的商业行为。第三条校内所有商业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及校园秩序,不得生产、销售、传播黄色淫秽、反动、封建迷信等制品,不得出售变质过期食品和假冒伪劣商品,不得违法违规进行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校园正常教学生活秩序,不得有碍校园环境观瞻。严禁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第四条学生公寓和教学楼内原则上不设立商业经营网点。在校内新增设商业经营网点,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