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细则为切实做好我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3号)、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评估方法的通知(国标委综合函2016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143号)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工作范围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的范围包括现行强制性地方标准,以及已经立项、正在制定过程中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二、职责分工在省人民政府标准化协调推进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下,按照统一的工作程序、技术方法和时间进度,组织开展我省强制性地方标准的整合精简工作。 (一)联席会议。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中需协调的重大问题和整合精简结论,报请联席会议审定。省质监局作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按照要求督促指导省直有关部门开展工作,负责确定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的范围和责任部门,审核省直有关部门提出的整合精简结论并提交联席会议审定。(二)专家咨询组。充分发挥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