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干部关心的若干问题(一) 1干部离休的条件有哪些? 1982年4月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规定: 干部离休的条件是,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改为离休。 1982年12月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对上述规定作出解释: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是指,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2怎样理解“供给制”和“包干制”? 1982年12月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和1983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