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广州市来穗人员申请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稿)第一条 为规范来穗人员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准入管理及申请审核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1 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 20133 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来穗人员申请广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审核、配租、退出及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来穗人员,可以申请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一)在本市已申报有效居住登记,持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并在本市连续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含原广州市暂住证,
2、下同)5 年以上,且申请时上述证件仍在有效期内。(二)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 2 年以上(含 2 年)或 5 年内累计缴费满 3 年。(三)申请人在申请时已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 2 年以上(含 2 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且处于合同有效期内。(四)申请人上一年家庭可支配收入符合广州市 公 共 租赁 住 房 保 障 制 度 实 施 办 法 (试 行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二 )项 规 定 。 2 (五)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在本市未承租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房,且在申请之日前 5 年内在本市没有购买、出售、赠与、受赠、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房产
3、。(六)申请人及其配偶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且在申请之日前 5 年内在本市没有犯罪记录或公安机关做出的处以行政拘留及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的治安违法记录。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各项条件,且具备以下情形的申请人可予以优先摇珠配租:(一)具备相关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二)获市、区政府(不含部门和内设机构)授予荣誉称号的来穗人员。(三)获市及以上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表彰或奖励的来穗人员。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以家庭名义申请,也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以家庭名义申请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上述第三条规定,共同申请人只限于其在广州工作或居住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来穗人员较多的用工单位可以申请承
4、租市本级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用于安置本单位职工。第六条 市本级每年可供应的房源数量按照当年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可供应房源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房源信息等 3 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公布。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需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格,在规定时间内向其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递交申请材料。第八条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个人申请需提供的申请材料: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2.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收入证明。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广东省居住证。5.就业登记证明,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工作单位证明(包括工作单位所在地点,申请人是否为本单位员工,申请人上一年度工资
5、收入证明等)。6.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材料。7.计生证明材料(申请人现居住地街、镇计生办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由户籍地街、镇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进行审核,并出具“ 广州市 计划生育证明” )。8.诚信承诺书(需承诺所提供的各项申请材料真实准确)。(二)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除需提供本条第(一)项所列资料外,另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共同申请人在广州工作或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的由工 4 作单位提供;无工作单位的,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未成年人就读的学校提供)。(三)属于优先配租情形的申请人,除需提供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中所列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表彰、奖励证书等证明
6、材料。第九条 申请材料齐全且在市住房保障部门发布的受理申请截止之日前递交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予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后录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对不予受理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情况在申请受理所在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或包括其共同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收入、住房、社会保险缴费、就业登记、广东省居住证(含原广州市暂住证)办理等情况,相关职业资格或获表彰、奖励情况(具备优先配租情形的申请人需公示,其中,见义勇为行为属不宜公开情形的
7、,按规定处理),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情况,无犯罪记录及治安违法记录情况等。经公示无异议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公示期满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书面提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 5 立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提出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并说明理由,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政
8、府)应同时在其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上加具审核意见,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上报区民政部门。第十一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来穗人员管理部门以及公安、人口和计生部门进行审核:(一)区民政部门负责在 25 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实其收入情况。(二)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在 25 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实其住房情况。(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在 25 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实其社会保险缴费、就业登记情况(如属于高技能人才的,审查核实其相关证明材料)。(四)区来穗人员管理部门负责在 25 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实其居住登记和广东省
9、居住证(含原广州市暂住证)办理情况。(五)区公安部门负责在 25 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实其有无犯罪和治安违法记录情况,如属于获市及以上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表彰或奖励的来穗人员的,审查核实其相关表彰、奖 6 励材料。(六)区人口和计生部门负责在 25 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实其计划生育情况。广东省居住证(含原广州市暂住证)办理年限、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在本市有无犯罪和治安违法记录情况等均以市住房保障部门发布的受理申请截止之日为截止时点,前溯计算。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将其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
10、明理由。第十二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在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后 3 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情况在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或包括其共同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收入、住房、社会保险缴费、就业登记、广东省居住证(含原广州市暂住证)办理等情况,相关职业资格或获表彰、奖励情况(具备优先配租情形的申请人需公示,其中,见义勇为行为属不宜公开情形的,按规定处理),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情况,无犯罪记录及治安违法记录情况等信息及相关核查情况。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书面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市
11、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来穗人员管理、公安、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完 7 成调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自调查完成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在 2个工作日内核发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证。第十三条 市住 房 保 障 部 门 对 取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证的申请人采取积分和摇珠相结合的方式配租,按申请人积分高低排列配租顺序,分数相同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配租的先后顺序。申请人积分包括基础配租分和优先配租分两类,可以累加,最高不超过 100 分:(一)经审核公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
12、配租资格证的申请人,积基础配租分 60 分。(二)具备相关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的申请人,积优先配租分 10 分。(三)获市、区政府(不含部门和内设机构)授予荣誉称号的申请人,每个荣誉称号积优先配租分 10 分,最高不超过20 分。(四)获市及以上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表彰或奖励的申请人,积优先配租分 10 分。第十四条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 1 套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名义申请的,可以配租成套公共租赁住房;以个人名义申请的,原则上配租单间公共租赁住房。用工单位申请承租市本级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的,向市 8 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与用工单位签订整体租赁合同,再由用
13、工单位将房源分租到个人。用工单位将房源分租到个人时应签订租赁合同。第十五条 配租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同放弃承租资格;放弃承租资格的,5 年后方可重新申请。未获配租的申请人,如果符合下一年度申请条件,须重新提出申请。第十六条 租赁合同应载明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合法使用住房。第十七条 来穗人员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同项目公共租赁住房当年租金水平的 50%,不予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助。第十八条 租赁合同有效期限一般为
14、 3 年。租赁期内,承租人应继续履行居住证办理、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缴费等义务。租赁期满之日前 3 个月,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来穗人员管理等部门,对承租人上述义务履行情况及购房记录进行核查。经核查,仍符合条件的,可依申请予以续签租赁合同。第十九条 来穗人员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满,不续租或提出续租申请但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腾退公 9 共租赁住房。第二十条 租赁期内,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承租人应及时向出租人或其委托机构申报,并申请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一)承租人或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自有产权住房。(二)承租人承租了直管公房。(
15、三)承租人承租了单位自管房。(四)承租人家庭收入超出规定标准。(五)承租人不在本市工作或生活。如承租人未及时申报,一经查实,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至承租人实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之日期间按同项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1.2 倍计租。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主动申请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向出租人或其委托机构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书面申请。第二十二条 经核定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承租人应在 30 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 3 个月的过渡期(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情形除外),过渡期间按同项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1.2 倍计租。第二
16、十三条 承租人不按规定缴交租金或拒不按规定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出租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0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单位或个人出具虚假证明的,按照广州市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保 障 制 度 实 施 办 法 (试 行 )第 四 十一 条 规 定 执 行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在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过程中,如出现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二条所述情形,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不再受理该承租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住房保障申请;由出租人收回房屋,并按同项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1.2 倍追缴自违规情形发生之日起至出租人收回房屋之日期间租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配租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或申请人对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为有异议的,按照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四条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各区政府可以参照本细则,制订来穗人员申请承租本区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细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 3 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政策法规依据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