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站核心区生活垃圾压缩站及配套设施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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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南站核心区生活垃圾压缩站及配套设施项目监理合同合同编号: 委托人: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监理人: 0目 录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监理协议书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四部分 附件1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监理协议书广 州 新 中 轴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委 托 人 ”) 与 ( 以 下 简 称 “监理 人 ”) 经 过 友 好 协 商 一 致 , 签 订 本 合 同 。一 、 委 托 人 委 托 监 理 人 监 理 的 工 程 ( 以 下 简 称 “本 工 程 ”) 概 况 如 下 :工程名称:广州南站核心区生活垃圾压缩站及配套设施项目施工监理工程地点:广州市番禺

2、区明盛二路东侧、韦海路北侧、汉溪大道西南侧工程规模:项目建设 150 吨/天的垃圾压缩站 1 座,建筑面积 1381 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转运车间、环卫用房、对外公厕、停车场及相关配套设施等。具体以施工图为准。监 理 内 容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本 项 目 全 过 程 各 专 业 监 理 , 监 理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于 以 下 内 容 : 本 工 程 项 目 勘 察 设 计 阶 段 、 施 工 图 审 查 阶 段 、 施 工 准 备 阶 段 、 施 工 阶 段 、竣 工 结 算 阶 段 、 保 修 等 各 阶 段 的 质 量 、 安 全 、 投 资 、 进 度 控

3、 制 ; 监 督 、 管 理 建 设 工 程合 同 的 履 行 , 以 及 协 调 建 设 单 位 和 工 程 建 设 有 关 各 方 的 工 作 关 系 等 。监 理 服 务 期 : 从 监 理 人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或 参 加 由 委 托 人 组 织 的 第 一 次 进 场 动 员 会之 日 起 算 , 至 所 有 工 程 保 修 期 结 束 且 办 妥 竣 工 结 算 止 ( 此 处 竣 工 结 算 指 政 府 终 审 部 门进 行 的 竣 工 结 算 ) 。 包 括 本 工 程 的 项 目 勘 察 设 计 阶 段 、 施 工 图 审 查 阶 段 、 施 工 准 备 期 、施

4、工 期 、 工 程 收 尾 等 全 过 程 监 理 服 务 。工 程 投 资 : 工 程 建 安 费 万 元二 、 本 合 同 中 的 有 关 词 语 含 义 与 本 合 同 第 二 部 分 通 用 条 款 中 赋 予 它 们 的 定 义相 同 。三 、 下 列 文 件 均 为 本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 1) 监 理 中 标 通 知 书 ;( 2) 本 工 程 监 理 协 议 书 ;( 3) 委 托 人 发 放 的 本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的 各 项 制 度 、 规 定 ;( 4) 本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 5) 本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 6) 在 实 施 过

5、程 中 双 方 共 同 签 署 的 补 充 与 修 正 文 件 ;( 7) 构 成 本 合 同 的 其 他 文 件 ;2( 8) 招 、 投 标 文 件 及 相 关 资 料 。四 、 监 理 人 向 委 托 人 承 诺 , 按 照 本 合 同 的 规 定 , 承 担 本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中 议 定 范 围内 的 监 理 业 务 。五 、 委 托 人 向 监 理 人 承 诺 按 照 本 合 同 注 明 的 期 限 、 方 式 、 币 种 , 向 监 理 人 支 付 报酬 。 本 合 同 结 算 价 款 由 市 财 局 审 定 为 准 。本 监 理 合 同 的 监 理 报 酬 计 算 公

6、式 如 下 :工 程 监 理 服 务 费 =施 工 监 理 服 务 收 费 基 准 价 *( 1浮 动 幅 度 值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本项目专业调整系数为 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0.85、高程调整系数为 1.0)。 ( 工 程 监 理 费 用 暂 定 为 大 写 : 人 民 币 元 , 小 写 : ¥ 万元 , 折 算 监 理 报 酬 率 为 %。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 号)的规定和投标下浮率 进行计算。最终监理收费以监理范围内的工程结算终审结果中的建安费为基数,并以投

7、标时所报下浮率调整合同价。)六 、 本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约 定 的 内 容 与 本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的 内 容 相 冲 突 时 , 以 本 合同 专 用 条 款 所 约 定 的 内 容 为 准 。 本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与 本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的 内 容 和 双 方共 同 签 署 的 本 合 同 补 充 与 修 正 文 件 所 约 定 的 内 容 相 冲 突 时 , 以 双 方 共 同 签 署 的 本 合 同补 充 与 修 正 文 件 所 约 定 的 内 容 为 准 。七 、 本 项 目 资 金 为 财 政 资 金 , 由 市 财 政 支 付 。八

8、 、 本 合 同 自 年 月 日 开 始 实 施 , 至 本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的 时 间 终 止 。九 、 本 合 同 协 议 书 正 本 一 式 二 份 ,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副 本 十 三 份 , 委 托 人 执 十 份 ,监 理 人 执 三 份 。 正 本 与 副 本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以 下 无 正 文 )3委 托 人 : ( 签 章 ) 监 理 人 : ( 签 章 ) 地 址 :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 章 )授 权 代 表 : (签 章 ) 授 权 代 表 : (签 章 )开

9、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 账 号 : 账 号 : 邮 编 : 邮 编 : 电 话 : 电 话 : 本 合 同 签 订 于 : 2017 年 月 日4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词 语 定 义 、 适 用 范 围 和 法 规第 一 条 下 列 名 词 和 用 语 , 除 上 下 文 另 有 规 定 外 , 有 如 下 含 义 :( 1) “工 程 ”是 指 委 托 人 委 托 实 施 监 理 的 广州南站核心区生活垃圾压缩站及配套设施项目施工 监 理 。( 2) “委 托 人 ”是 指 承 担 直 接 投 资 责 任 和 委 托 监 理 业 务 的 一 方 以 及 其 合 法 继 承人 。( 3

10、) “监 理 人 ”是 指 承 担 监 理 业 务 和 监 理 责 任 的 一 方 , 以 及 其 合 法 继 承 人 。( 4) “监 理 机 构 ”是 指 监 理 人 派 驻 本 工 程 现 场 实 施 监 理 业 务 的 组 织 。( 5)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是 指 经 委 托 人 同 意 , 监 理 人 派 到 监 理 机 构 全 面 履 行 本 合同 的 全 权 负 责 人 。( 6) “承 包 人 ”是 指 除 监 理 人 以 外 , 与 委 托 人 就 工 程 建 设 有 关 事 宜 签 订 合 同 的当 事 人 。( 7) “工 程 监 理 的 正 常 工 作 ”是

11、指 双 方 在 专 用 条 款 中 约 定 , 委 托 人 委 托 的 监 理工 作 范 围 和 内 容 。( 8) “工 程 监 理 的 附 加 工 作 ”是 指 : 委 托 人 委 托 监 理 范 围 以 外 , 通 过 双 方 书面 协 议 另 外 增 加 的 工 作 内 容 ; 由 于 委 托 人 或 承 包 人 原 因 , 使 监 理 工 作 受 到 阻 碍 或 延误 , 因 增 加 工 作 量 或 持 续 时 间 而 增 加 的 工 作 。( 9) “工 程 监 理 的 额 外 工 作 ”是 指 正 常 工 作 和 附 加 工 作 以 外 , 根 据 规 定 监 理 人必 须 完

12、成 的 工 作 , 或 非 监 理 人 自 己 的 原 因 而 暂 停 或 终 止 监 理 业 务 , 其 善 后 工 作 及 恢 复监 理 业 务 的 工 作 。( 10) “日 ”是 指 任 何 一 日 零 时 至 第 二 日 零 时 的 时 间 段 。( 11) “月 ”是 指 根 据 公 历 从 一 个 月 份 中 任 何 一 日 开 始 到 下 一 个 月 相 应 日 期 的 前一 日 的 时 间 段 。第 二 条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合 同 适 用 的 法 律 是 指 国 家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以 及 专 用 条款 中 议 定 的 部 门 规 章 或 工 程

13、所 在 地 的 地 方 法 规 、 地 方 规 章 。5第 三 条 本 合 同 文 件 使 用 汉 语 语 言 文 字 书 写 、 解 释 和 说 明 。监 理 人 义 务第 四 条 监 理 人 按 合 同 约 定 派 出 监 理 工 作 需 要 的 监 理 机 构 及 监 理 人 员 , 向 委 托 人报 送 委 派 的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及 其 监 理 机 构 主 要 成 员 名 单 、 监 理 规 划 , 完 成 监 理 合 同 专 用条 款 中 约 定 的 监 理 工 程 范 围 内 的 监 理 业 务 。 在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期 间 ,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定 期向

14、 委 托 人 报 告 监 理 工 作 。第 五 条 监 理 人 在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义 务 期 间 , 应 认 真 、 勤 奋 地 工 作 , 为 委 托 人 提 供与 其 水 平 相 适 应 的 咨 询 意 见 , 公 正 维 护 各 方 面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六 条 监 理 人 使 用 委 托 人 提 供 的 设 施 和 物 品 属 委 托 人 的 财 产 。 在 监 理 工 作 完 成或 中 止 时 , 应 将 其 设 施 和 剩 余 的 物 品 按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移 交 给 委 托 人 。第 七 条 在 合 同 期 内 或 合 同 终 止 后

15、, 未 征 得 有 关 方 同 意 , 不 得 泄 露 与 本 工 程 、 本合 同 业 务 有 关 的 保 密 资 料 。委 托 人 义 务第 八 条 委 托 人 在 监 理 人 开 展 监 理 业 务 之 前 应 向 监 理 人 支 付 预 付 款 。第 九 条 委 托 人 应 当 负 责 工 程 建 设 的 所 有 外 部 关 系 的 协 调 , 为 监 理 工 作 提 供 外 部条 件 。 根 据 需 要 , 如 将 部 分 或 全 部 协 调 工 作 委 托 监 理 人 承 担 , 则 应 在 专 用 条 款 中 明 确委 托 的 工 作 和 相 应 的 报 酬 。第 十 条 委 托

16、 人 应 当 在 双 方 约 定 的 时 间 内 免 费 向 监 理 人 提 供 与 工 程 有 关 的 为 监 理工 作 所 需 要 的 工 程 资 料 。第 十 一 条 委 托 人 应 当 在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的 时 间 内 就 监 理 人 书 面 提 交 并 要 求 作 出 决定 的 一 切 事 宜 作 出 书 面 决 定 。第 十 二 条 委 托 人 应 当 授 权 一 名 熟 悉 工 程 情 况 、 能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作 出 决 定 的 常 驻代 表 ( 在 专 用 条 款 中 约 定 ) , 负 责 与 监 理 人 联 系 。 更 换 常 驻 代 表 , 要 提

17、前 通 知 监 理 人 。第 十 三 条 委 托 人 应 当 将 授 予 监 理 人 的 监 理 权 利 , 以 及 监 理 人 主 要 成 员 的 职 能 分工 、 监 理 权 限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已 选 定 的 承 包 合 同 的 承 包 人 , 并 在 与 第 三 人 签 订 的 合 同 中予 以 明 确 。6第 十 四 条 委 托 人 应 在 不 影 响 监 理 人 开 展 监 理 工 作 的 时 间 内 提 供 如 下 资 料 :( 1) 与 本 工 程 合 作 的 原 材 料 、 构 配 件 、 机 械 设 备 等 生 产 厂 家 名 录 。( 2) 提 供 与 本 工 程

18、 有 关 的 协 作 单 位 、 配 合 单 位 的 名 录 。第 十 五 条 委 托 人 应 免 费 向 监 理 人 提 供 办 公 用 房 。第 十 六 条 根 据 情 况 需 要 , 如 果 双 方 约 定 , 由 委 托 人 免 费 向 监 理 人 提 供 其 他 人 员 ,应 在 监 理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中 予 以 明 确 。监 理 人 权 利第 十 七 条 监 理 人 在 委 托 人 委 托 的 工 程 范 围 内 , 享 有 以 下 权 利 :( 1) 选 择 工 程 总 承 包 人 的 建 议 权 。( 2) 选 择 工 程 分 包 人 的 建 议 权 。( 3) 对

19、工 程 建 设 有 关 事 项 包 括 工 程 规 模 、 设 计 标 准 、 规 划 设 计 、 生 产 工 艺 设 计和 使 用 功 能 要 求 , 向 委 托 人 的 建 议 权 。( 4) 对 工 程 设 计 中 的 技 术 问 题 , 按 照 安 全 和 优 化 的 原 则 , 向 委 托 人 提 出 建 议 ;如 果 拟 提 出 的 建 议 可 能 会 提 高 工 程 造 价 , 或 延 长 工 期 , 应 当 事 先 征 得 委 托 人 的 同 意 。当 发 现 工 程 设 计 不 符 合 国 家 颁 布 的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标 准 或 设 计 合 同 约 定 的 质 量

20、 标 准 时 ,监 理 人 应 当 书 面 报 告 委 托 人 并 要 求 设 计 人 更 正 。( 5) 审 批 工 程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技 术 方 案 , 按 照 保 质 量 、 保 工 期 和 降 低 成 本 的 原则 , 向 承 包 人 提 出 建 议 , 并 向 委 托 人 提 出 书 面 报 告 。( 6) 主 持 工 程 建 设 有 关 协 作 单 位 的 组 织 协 调 , 重 要 协 调 事 项 应 当 事 先 向 委 托 人报 告 。( 7) 征 得 委 托 人 同 意 , 监 理 人 有 权 发 布 开 工 令 、 停 工 令 、 复 工 令 , 但 应 当

21、事 先向 委 托 人 报 告 。 如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未 能 事 先 报 告 时 , 则 应 在 24 小 时 内 向 委 托 人 作 出 书面 报 告 。( 8) 工 程 上 使 用 的 材 料 和 施 工 质 量 的 检 验 权 。 对 于 不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和 合 同 约 定及 国 家 质 量 标 准 的 材 料 、 构 配 件 、 设 备 , 有 权 通 知 承 包 人 停 止 使 用 ; 对 于 不 符 合 规 范和 质 量 标 准 的 工 序 、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和 不 安 全 施 工 作 业 , 有 权 通 知 承 包 人 停 工 整 改 、 返7工 。

22、 承 包 人 得 到 监 理 机 构 复 工 令 后 才 能 复 工 。( 9) 工 程 施 工 进 度 的 检 查 、 监 督 权 , 以 及 工 程 实 际 竣 工 日 期 提 前 或 超 过 工 程 施工 合 同 规 定 的 竣 工 期 限 的 签 认 权 。( 10) 在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程 价 格 范 围 内 , 工 程 款 支 付 的 审 核 和 签 认 权 , 以及 工 程 结 算 的 复 核 确 认 权 与 否 决 权 。 未 经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签 字 确 认 , 委 托 人 不 支 付 工 程款 。第 十 八 条 监 理 人 在 委 托 人

23、授 权 下 , 可 对 任 何 承 包 人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提 出 变 更 。如 果 由 此 严 重 影 响 了 工 程 费 用 或 质 量 、 或 进 度 , 则 这 种 变 更 须 经 委 托 人 事 先 批 准 。 在紧 急 情 况 下 未 能 事 先 报 委 托 人 批 准 时 , 监 理 人 所 做 的 变 更 也 应 尽 快 通 知 委 托 人 。 在 监理 过 程 中 如 发 现 工 程 承 包 人 人 员 工 作 不 力 , 监 理 机 构 可 要 求 承 包 人 调 换 有 关 人 员 。第 十 九 条 在 委 托 的 工 程 范 围 内 , 委 托 人 或 承

24、包 人 对 对 方 的 任 何 意 见 和 要 求 ( 包括 索 赔 要 求 ) , 均 必 须 首 先 向 监 理 机 构 提 出 , 由 监 理 机 构 研 究 处 置 意 见 , 再 同 双 方 协商 确 定 。 当 委 托 人 和 承 包 人 发 生 争 议 时 , 监 理 机 构 应 根 据 自 己 的 职 能 , 以 独 立 的 身 份判 断 , 公 正 地 进 行 调 解 。 当 双 方 的 争 议 由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调 解 或 仲 裁 机 关 仲 裁时 , 监 理 人 应 当 提 供 作 证 的 事 实 材 料 。委 托 人 权 利第 二 十 条 委

25、托 人 有 选 定 工 程 总 承 包 人 , 以 及 与 其 订 立 合 同 的 权 利 。第 二 十 一 条 委 托 人 有 对 工 程 规 模 、 设 计 标 准 、 规 划 设 计 、 生 产 工 艺 设 计 和 设 计使 用 功 能 要 求 的 认 定 权 , 以 及 对 工 程 设 计 变 更 的 审 批 权 。第 二 十 二 条 监 理 人 调 换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须 事 先 经 委 托 人 同 意 。第 二 十 三 条 委 托 人 有 权 要 求 监 理 人 提 交 监 理 工 作 月 报 及 监 理 业 务 范 围 内 的 专 项报 告 。第 二 十 四 条 当 委

26、托 人 发 现 监 理 人 员 不 按 监 理 合 同 履 行 监 理 职 责 , 或 与 承 包 人 串通 给 委 托 人 或 工 程 造 成 损 失 的 , 委 托 人 有 权 要 求 监 理 人 更 换 监 理 人 员 , 直 到 终 止 合 同并 要 求 监 理 人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或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监 理 人 责 任8第 二 十 五 条 监 理 人 的 责 任 期 即 本 监 理 合 同 有 效 期 。 在 监 理 过 程 中 , 如 果 因 工 程建 设 进 度 的 推 迟 或 延 误 而 超 过 书 面 约 定 的 日 期 , 双 方 应 进 一

27、步 约 定 相 应 延 长 的 合 同 期 。第 二 十 六 条 监 理 人 在 责 任 期 内 , 应 当 履 行 约 定 的 义 务 , 如 果 因 监 理 人 过 失 而 造成 了 委 托 人 的 经 济 损 失 , 应 当 向 委 托 人 赔 偿 。 累 计 赔 偿 总 额 ( 除 本 合 同 第 二 十 四 条 规定 以 外 ) 不 应 超 过 监 理 报 酬 总 额 ( 除 去 税 金 ) 。第 二 十 七 条 监 理 人 对 承 包 人 违 反 合 同 规 定 的 质 量 要 求 和 完 工 ( 交 图 、 交 货 ) 时限 , 不 承 担 责 任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28、 监 理 合 同 不 能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 , 监 理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但 对 违 反 第 五 条 规 定 引 起 的 与 之 有 关 的 事 宜 , 向 委 托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二 十 八 条 监 理 人 向 委 托 人 提 出 赔 偿 要 求 不 能 成 立 时 , 监 理 人 应 当 补 偿 由 于 该索 赔 所 导 致 委 托 人 的 各 种 费 用 支 出 。委 托 人 责 任第 二 十 九 条 委 托 人 应 当 履 行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义 务 , 如 有 违 反 则 应 当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赔 偿 给 监 理 人 造 成 的

29、 经 济 损 失 。监 理 人 处 理 委 托 业 务 时 , 因 非 监 理 人 原 因 的 事 由 受 到 损 失 的 , 可 以 向 委 托 人 要 求补 偿 损 失 。第 三 十 条 委 托 人 如 果 向 监 理 人 提 出 赔 偿 的 要 求 不 能 成 立 , 则 应 当 补 偿 由 该 索 赔所 引 起 的 监 理 人 的 各 种 费 用 支 出 。合 同 生 效 、 变 更 与 终 止第 三 十 一 条 由 于 委 托 人 或 承 包 人 的 原 因 使 监 理 工 作 受 到 阻 碍 或 延 误 , 以 致 发 生了 附 加 工 作 或 延 长 了 持 续 时 间 , 则

30、监 理 人 应 当 将 此 情 况 与 可 能 产 生 的 影 响 及 时 通 知 委托 人 。 完 成 监 理 业 务 的 时 间 相 应 延 长 。第 三 十 二 条 在 本 合 同 签 订 后 , 实 际 情 况 发 生 变 化 , 使 得 监 理 人 不 能 全 部 或 部 分执 行 监 理 业 务 时 , 监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委 托 人 。 该 监 理 业 务 的 完 成 时 间 应 予 延 长 。 当恢 复 执 行 监 理 业 务 时 , 应 当 增 加 不 超 过 42 日 的 时 间 用 于 恢 复 执 行 监 理 业 务 。第 三 十 三 条 监 理 人 向 委 托 人 办 理 完 竣 工 验 收 或 工 程 移 交 手 续 , 承 包 人 和 委 托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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