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广州市商务委员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章食盐案件一、违法利用盐土、硝土和工业废渣、废液加工制盐的行为(一)执法依据: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禁止利用盐土、硝土和工业废渣、废液加工制盐。但以盐为原料的碱厂综合利用资源加工制盐不在此限。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他们的职责分工,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处罚
2、种类和幅度: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三)处罚等级划分:从轻处罚:属初次违法的,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2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额 1.5 倍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的,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额 1.5 倍以上 3.5 倍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属三次以上违法,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额 3.5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二、在食用盐市场上销售不符合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土盐、硝盐以及工业废渣、废液制盐的行为(一)执法依据: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在食用盐市场上销售下
3、列盐制品:1、不符合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2、土盐、硝盐;3、工业废渣、废液制盐。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他们的职责分工,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处罚种类和幅度: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3所得额五倍的罚款。(三)处罚等级划分:从轻处罚:属初次违法的,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
4、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额 1.5 倍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的,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额 1.5 倍以上 3.5 倍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属三次以上违法,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额 3.5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三、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行为(一)执法依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责令停止加工或者批发碘盐,没收全部碘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 3 倍以下的罚款。(二)处罚种类和幅度:责令停止加工或者批发碘盐,没收全部碘盐和
5、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 3 倍以下的罚款。(三)处罚等级划分:从轻处罚:属初次违法的,责令停止加工或者批发碘盐,没收全部碘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 0.9 倍以下4的罚款;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的,责令停止加工或者批发碘盐,没收全部碘盐和违法所得,并处该盐产品价值 0.9 倍以上 2.1倍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属三次以上违法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加工或者批发碘盐,没收全部碘盐和违法所得,并处该盐产品价值 2.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四、碘盐的加工企业、批发企业违反规定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行为(一)执法依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碘盐的加工企业、批发
6、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出售、并责令责任者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对食盐补碘,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 3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加工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报请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后,取消其碘盐加工资格; 对批发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取消其碘盐批发资格。(二)处罚种类和幅度:责令停止出售并责令责任者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对食盐补碘,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 3 倍以下的罚款。5(三)处罚等级划分:从轻处罚:属初次违法的,责令停止出售并责令责任者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对食盐补碘,没
7、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 0.9 倍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的,责令停止出售并责令责任者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对食盐补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该盐产品价值 0.9 倍以上 2.1 倍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属三次以上违法,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出售并责令责任者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对食盐补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该盐产品价值 2.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五、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行为(一)执法依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 3 倍
8、以下的罚款。(二)处罚种类和幅度: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 3 倍以下的罚款。(三)处罚等级划分:从轻处罚:属初次违法的,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6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 0.9 倍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的,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该盐产品价值 0.9 倍以上 2.1 倍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属三次以上违法的,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该盐产品价值 2.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六、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行为(一)执法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
9、生产食盐。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食盐价值 3 倍以下的罚款。(二)处罚种类和幅度。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食盐价值 3 倍以下的罚款。(三)处罚等级划分:从轻处罚:属初次违法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食盐价值 0.9 倍以下的罚款;7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食盐价值 0.9 倍以上 2.1倍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属三次以上违法的,责令停止生产,
10、没收违法生产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食盐价值 2.1 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七、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的行为(一)执法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条: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盐产品、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盐产品价值 3 倍以下的罚款。(二)处罚种类和幅度: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盐产品、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盐产品价值 3 倍以下的罚款。(三)处罚等级划分:从轻处罚:属初次违法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盐产品、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盐产品价值 0.9 倍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的,
11、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盐产品、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并处违法生产的盐产品价值 0.9倍以上 2.1 倍以下的罚款;8从重处罚:属三次以上违法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盐产品、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并处违法生产的盐产品价值 2.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八、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行为(一)执法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十条: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批发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食
12、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 3 倍以下的罚款。(二)处罚种类和幅度:责令停止批发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 3 倍以下的罚款。(三)处罚等级划分:从轻处罚:属初次违法的,责令停止批发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 0.9 倍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的,责令停止批发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 0.9 倍以上92.1 倍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属三次以上违法的,责令停止批发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 2.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九、食盐零售单
13、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从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行为(一)执法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二条: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从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并处违法购进的食盐价值 3 倍以下的罚款。(二)处罚依据: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并处违法购进的食盐价值 3 倍以下的罚款。(三)处罚等级划分:从轻处罚:属初次违法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并处违法购进的食盐价值 0.9 倍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逾期未
14、改正的,或者属二次违法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并处违法购进的食盐价值 0.9 倍以上 2.110倍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属三次以上违法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并处违法购进的食盐价值 2.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十、将液体盐(含天然卤水) 、工业用盐、农业用盐、利用井矿卤水晒制、熬制的盐产品和其他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用盐销售的行为(一)执法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三条:将液体盐(含天然卤水) 、工业用盐、农业用盐、利用井矿卤水晒制、熬制的盐产品和其他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用盐销售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二)处罚种类和幅度: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三)处罚等级划分:从轻处罚:属初次违法的,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 1.5 倍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属二次违法的,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5 倍以上 3.5 倍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属三次以上违法的,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