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条解析默认分类2008-11-13 16:17:45阅读355评论0字号:大中小订阅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将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修订科学技术进步法,是有关科技法律法规中效力等级最高,也是最新施行的法律,对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中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的第二十条是整部法律的核心条款之一,对我国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进行了重要补充和大胆创新,有利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激励作用。 我们该如何正确理解第二十条的立法原义呢?第二十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项目承担者应当依法实施前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同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就实施和保护情况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年度报告;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实施的,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项目承担者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