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奖励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充分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创造性,根据有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二条 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科技进步奖的。 第三条 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技术创新奖的。 第四条 利用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有关基金的。 第五条 对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进行改良革新并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 第六条 对公司经营发展有影响并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发明、创造或者获得发明奖的。 第七条 通过国家或省、市级等产品技术鉴定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 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省级、市级等重点新产品认证的。 第九条 科技成果获得国家或省级、市级等立项的。 第十条 围绕科技成果,给公司带来经营性或管理性资质的。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给予30000元奖励;获得部级科技进步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