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商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依法规范我校科技成果的转化管理工作,调动我校广大教职工和各单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成果指我校教职工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等科研项目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资源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哈尔滨商业大学对其拥有完全或部分知识产权。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面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第五条 学校鼓励成果完成人(课题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施科学和规范管理,合理分配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入,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第二章 组织实施与管理第六条 科学研究处负责校内外科技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