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终止 转租合同效力不一定随之终止【基本案情】原告:杭州市古荡镇益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益乐村)。被告:浙江益爱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爱公司)第三人:杭州大排大快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排大公司)。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高新支行文西分理处(以下简称文西分理处)。第三人:杭州新时代装饰材料市场(以下简称新时代市场)。第三人:杭州荣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达公司)。原告益乐村和被告益爱公司于1994年6月9日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益乐村将其位于杭州古荡文三路边,建筑面积共计2万平方米的6幢商业用房及空场地出租给益爱公司开设杭州电子城,租用期自1995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12月31日止;益乐村在1994年9月30日前完成6幢楼房的室内地砖铺设、外墙贴瓷条砖、四周铁栅围墙、场内空地混凝土平整、修通文三路至电子城的道路等项目,逾期不能交付使用,作违约处理。合同还对租金的数额、交付的时间及违约责任,合同变更、解除的条件等均作了规定。合同订立后,益乐村将上述6幢商业楼交付益爱公司使用。因益乐村未依约对楼房进行装饰和修通道路,益爱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