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六盘水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百问一 、 鼓 励 引 导 高 校 毕 业 生 面 向 城 乡 基 层 、 中 西 部 地 区 以 及民 族 地 区 、 贫 困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就 业1.什 么 是 基 层 就 业 ?基 层 就 业 就 是 到 城 乡 基 层 工 作 。 国 家 近 几 年 出 台 了 一 系 列优 惠 政 策 鼓 励 高 校 毕 业 生 积 极 参 加 社 会 主 义 新 农 村 建 设 、 城市 社 区 建 设 和 应 征 入 伍 。 一 般 来 讲 , “基 层 ”既 包 括 广 大 农村 , 也 包 括 城 市 街 道 社 区 ; 既 涵 盖 县
2、级 以 下 党 政 机 关 、 企 事业 单 位 , 也 包 括 社 会 团 体 、 非 公 有 制 组 织 和 中 小 企 业 ; 既 包含 单 位 就 业 , 也 包 括 自 主 创 业 、 自 谋 职 业 。2.国 家 鼓 励 毕 业 生 到 基 层 就 业 的 主 要 优 惠 政 策 包 括 哪 些 ?按 照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印 发 的 通 知 ( 中 办发 2016 79 号 ) 、 按 照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新 形 势下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的 意 见 ( 国 发 2015 23 号 ) 、 国 务院 办 公 厅 关 于
3、 做 好 2014 年 全 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创业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4 22 号 )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关 于 做 好 2013 年 全 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13 35 号 ) 和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普 通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1 16 号 )等 文 件 规 定 :2( 1) 完 善 工 资 待 遇 进 一 步 向 基 层 倾 斜 的 办 法 , 健 全 高 校毕 业 生 到 基 层 工 作 的
4、 服 务 保 障 机 制 , 鼓 励 毕 业 生 到 乡 镇 特 别是 困 难 乡 镇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 2) 对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中 西 部 地 区 、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和 老 工业 基 地 县 以 下 基 层 单 位 就 业 、 履 行 一 定 服 务 期 限 的 , 按 规 定给 予 学 费 补 偿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 本 专 科 学 生 每 人 每 年 最高 不 超 过 8000 元 、 研 究 生 每 人 每 年 最 高 不 超 过 12000 元 ) 。( 3) 结 合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工 作 的 推 进 , 在 基
5、层 特 别 是 街 道( 乡 镇 ) 、 社 区 ( 村 ) 购 买 一 批 公 共 管 理 和 社 会 服 务 岗 位 ,优 先 用 于 吸 纳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 4) 落 实 完 善 见 习 补 贴 政 策 , 对 见 习 期 满 留 用 率 达 到50%以 上 的 见 习 单 位 , 适 当 提 高 见 习 补 贴 标 准 。( 5) 将 求 职 补 贴 调 整 为 求 职 创 业 补 贴 , 对 象 范 围 扩 展 到已 获 得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毕 业 年 度 高 校 毕 业 生 。( 6)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基 层 机 关 招 录 高 校 毕 业 生
6、 可 适 当 放 宽学 历 、 专 业 等 条 件 , 降 低 开 考 比 例 , 可 设 置 一 定 数 量 的 职 位面 向 具 有 本 市 、 县 户 籍 或 在 本 市 、 县 长 期 生 活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各 地 区 要 结 合 城 镇 化 进 程 和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要 求 , 充 分 挖掘 教 育 、 劳 动 就 业 、 社 会 保 障 、 医 疗 卫 生 、 住 房 保 障 、 社 会3工 作 、 文 化 体 育 及 残 疾 人 服 务 、 农 技 推 广 等 基 层 公 共 管 理 和服 务 领 域 的 就 业 潜 力 , 吸 纳 高 校 毕 业 生
7、就 业 。 要 结 合 推 进 农业 科 技 创 新 、 健 全 农 业 社 会 化 服 务 体 系 等 , 引 导 更 多 高 校 毕业 生 投 身 现 代 农 业 。3.国 家 对 在 基 层 工 作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职 业 发 展 有 哪 些 鼓 励 政策 措 施 ?按 照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印 发 的 通 知 ( 中 办发 2016 79 号 ) 、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新 形 势 下 就 业创 业 工 作 的 意 见 ( 国 发 2015 23 号 ) 、 国 务 院 办 公厅 关 于 做 好 2014 年 全 国 普 通
8、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创 业 工 作的 通 知 ( 国 发 2014 22 号 )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做好 2013 年 全 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办 发 2013 35 号 ) 和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普 通 高 等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1 16 号 ) 等 文件 规 定 :( 1) 在 干 部 人 才 选 拔 任 用 机 制 上 , 进 一 步 强 化 基 层 工 作经 历 的 政 策 导 向 , 向 在 基 层 工 作 的 优 秀 高 校
9、毕 业 生 倾 斜 。( 2) 自 2012 年 起 , 省 级 以 上 机 关 录 用 公 务 员 , 除 特 殊职 位 外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一 律 从 具 有 2 年 以 上 基 层 工 作 经 历 的人 员 中 考 录 。4( 3) 市 地 级 以 上 机 关 应 拿 出 一 定 数 量 职 位 面 向 具 有 基 层工 作 经 历 的 公 务 员 进 行 公 开 遴 选 。( 4) 省 、 市 级 所 属 事 业 单 位 面 向 社 会 公 开 招 聘 时 , 应 拿出 一 定 数 量 岗 位 公 开 招 聘 有 基 层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经 历 的 人 员 。有 条
10、 件 的 地 区 , 可 明 确 具 体 公 开 遴 选 或 招 聘 的 比 例 。( 5) 鼓 励 国 有 大 中 型 企 业 建 立 健 全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激 励 机制 , 将 在 基 层 生 产 和 管 理 一 线 表 现 优 秀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纳 入 后备 人 才 队 伍 , 加 大 从 基 层 一 线 选 拔 任 用 中 层 干 部 的 力 度 。( 6) 对 具 有 基 层 工 作 经 历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 在 研 究 生 招 录和 事 业 单 位 选 聘 时 实 行 优 先 。( 7)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中 西 部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11、地 区 县 以 下 基层 单 位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 申 报 相 应 职 称 时 , 可 不 参 加 职 称外 语 考 试 或 放 宽 外 语 成 绩 要 求 。 充 分 挖 掘 社 会 组 织 吸 纳 高 校毕 业 生 就 业 潜 力 , 对 到 省 会 及 省 会 以 下 城 市 的 社 会 团 体 、 基金 会 、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就 业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 所 在 地 的 公 共 就业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要 协 助 办 理 落 户 手 续 , 在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评 定方 面 享 受 与 国 有 企 事 业 单 位 同 类 人 员 同
12、等 待 遇 。( 8) 对 到 农 村 基 层 和 城 市 社 区 从 事 社 会 管 理 和 公 共 服 务工 作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 符 合 公 益 性 岗 位 就 业 条 件 并 在 公 益 性 岗位 就 业 的 , 按 照 国 家 现 行 促 进 就 业 政 策 的 规 定 , 给 予 社 会 保险 补 贴 和 公 益 性 岗 位 补 贴 。54.什 么 是 基 层 社 会 管 理 和 公 共 服 务 岗 位 ?所 谓 基 层 社 会 管 理 和 公 共 服 务 岗 位 , 包 括 大 学 生 村 官 、 支教 、 支 农 、 支 医 、 乡 村 扶 贫 , 以 及 城 市 社
13、 区 的 法 律 援 助 、 就业 援 助 、 社 会 保 障 协 理 、 文 化 科 技 服 务 、 养 老 服 务 、 残 疾 人居 家 服 务 、 廉 租 房 配 套 服 务 等 岗 位 。2009 年 4 月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下 发 关 于 公 布 第 一批 基 层 社 会 管 理 和 公 共 服 务 岗 位 目 录 的 通 知 ( 人 社 部 函 2009 135 号 ) , 向 社 会 公 布 第 一 批 基 层 社 会 管 理 和 公 共服 务 岗 位 目 录 , 以 指 导 各 地 做 好 鼓 励 和 引 导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基层 就 业 的 工
14、 作 。 这 批 发 布 的 岗 位 目 录 共 分 为 基 层 人 力 资 源 和社 会 保 障 管 理 、 基 层 农 业 服 务 、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 基 层 文化 科 技 服 务 、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 基 层 民 政 、 托 老 托 幼 、 助 残 服务 、 基 层 市 政 管 理 、 基 层 公 共 环 境 与 设 施 管 理 维 护 以 及 其 他等 9 大 类 领 域 , 包 括 在 街 道 ( 乡 镇 ) 、 社 区 ( 村 ) 等 基 层 单位 从 事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 社 会 保 障 、 劳 动 关 系 协 调 、 劳 动 监 察 、农
15、 业 、 扶 贫 开 发 、 医 疗 、 卫 生 、 保 健 、 防 疫 、 文 化 、 科 技 、体 育 、 普 法 宣 传 、 民 事 调 解 、 托 老 、 养 老 、 托 幼 、 助 残 、 公共 设 施 设 备 管 理 养 护 等 相 关 事 务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的 50 种 岗 位 。5.什 么 是 其 他 基 层 社 会 管 理 和 公 共 服 务 岗 位 ?6在 街 道 社 区 、 乡 镇 等 基 层 开 发 或 设 立 的 相 应 的 社 会 管 理 和公 共 服 务 岗 位 。 部 分 由 政 府 出 资 , 或 由 相 关 组 织 和 单 位 出 资 。所 安 排
16、 使 用 的 人 员 按 规 定 享 受 相 关 补 贴 。6.什 么 是 公 益 性 岗 位 ?由 政 府 开 发 、 以 满 足 社 区 及 居 民 公 共 利 益 为 目 的 的 管 理 和服 务 岗 位 。 对 符 合 条 件 在 公 益 性 岗 位 安 置 就 业 的 就 业 困 难 人员 , 按 规 定 给 予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和 岗 位 补 贴 。 符 合 公 益 性 岗 位安 置 条 件 的 就 业 困 难 高 校 毕 业 生 , 可 按 规 定 享 受 公 益 性 岗 位就 业 援 助 政 策 。7.什 么 是 公 益 性 岗 位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按 照 财
17、 政 部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就 业专 项 资 金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社 2011 64 号 ) 规定 , 对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的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实 行 “先 缴 后 补 ”的 办法 。 在 公 益 性 岗 位 安 排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 并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按 其 为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实 际 缴 纳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 基 本 医 疗保 险 费 和 失 业 保 险 费 给 予 补 贴 , 不 包 括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个 人 应缴 纳 的 基 本
18、 养 老 保 险 费 、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和 失 业 保 险 费 , 以及 企 业 ( 单 位 ) 和 个 人 应 缴 纳 的 其 他 社 会 保 险 费 。 社 会 保 险补 贴 期 限 , 一 般 最 长 不 超 过 3 年 。8.什 么 是 公 益 性 岗 位 补 贴 ?7对 在 公 益 性 岗 位 安 排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就 业 的 单 位 , 按 其 实 际安 排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人 数 给 予 岗 位 补 贴 。 公 益 性 岗 位 补 贴 期 限 ,一 般 最 长 不 超 过 3 年 。在 公 益 性 岗 位 安 排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就 业 的
19、 单 位 , 可 按 季 向 当地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申 请 公 益 性 岗 位 补 贴 。 公 益 性 岗 位补 贴 申 请 材 料 应 附 : 符 合 享 受 公 益 性 岗 位 补 贴 条 件 的 人 员 名单 及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就 业 创 业 证 复 印 件 、 发 放 工 资明 细 账 ( 单 ) 、 单 位 在 银 行 开 立 的 基 本 账 户 等 凭 证 材 料 , 经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审 核 后 , 财 政 部 门 将 补 贴 资 金 支 付 到单 位 在 银 行 开 立 的 基 本 账 户 。9.为 鼓 励 高 校
20、毕 业 生 面 向 基 层 就 业 , 实 施 学 费 补 偿 和 助 学贷 款 代 偿 政 策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什 么 ?按 照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新 形 势 下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的 意见 ( 国 发 2015 23 号 ) 、 关 于 调 整 完 善 国 家 助 学 贷款 相 关 政 策 措 施 的 通 知 ( 财 教 2014 180 号 ) 、 财 政部 、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代 偿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财 教 2009 15 号 ) 等 文 件 规定 , 高 校
21、毕 业 生 ( 全 日 制 本 专 科 、 高 职 生 、 研 究 生 、 第 二 学士 学 位 毕 业 生 ) 到 中 西 部 地 区 、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和 老 工 业 基 地县 以 下 基 层 单 位 就 业 、 履 行 一 定 服 务 期 限 的 , 按 规 定 给 予 学费 补 偿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获 得 国 家 助 学 贷款 ( 含 高 校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和 生 源 地 信 用 助 学 贷 款 , 下 同 ) 的 ,8补 偿 的 学 费 优 先 用 于 偿 还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本 金 及 其 全 部 偿 还
22、之前 产 生 的 利 息 。 定 向 、 委 培 以 及 在 校 期 间 已 享 受 免 除 全 部 学费 政 策 的 学 生 除 外 。目 前 ,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资 助 标 准 已 经 调 整 为 , 全 日 制 普 通 本专 科 学 生 ( 含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 高 职 学 生 , 下 同 ) 每 人 每 年 申请 贷 款 额 度 不 超 过 8000 元 ; 年 度 学 费 和 住 宿 费 标 准 总 和 低于 8000 元 的 , 贷 款 额 度 可 按 照 学 费 和 住 宿 费 标 准 总 和 确 定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每 人 每 年 申 请 贷 款 额
23、 度 不 超 过 12000 元 ; 年 度学 费 和 住 宿 费 标 准 总 和 低 于 12000 元 的 , 贷 款 额 度 可 按 照 学费 和 住 宿 费 标 准 总 和 确 定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资 助 标 准 调 整 后 ,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总 参谋 部 关 于 印 发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国 家 资 助办 法 的 通 知 ( 财 教 2013 236 号 ) 、 财 政 部 教 育部 民 政 部 总 参 谋 部 总 政 治 部 关 于 实 施 退 役 士 兵 教 育 资 助 政策 的 意 见 ( 财 教 2011 538
24、号 ) 和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关于 印 发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财 教 2009 15 号 ) 中 有 关 学 费 补 偿 、 国 家 助学 贷 款 代 偿 和 学 费 资 助 的 标 准 , 相 应 调 整 为 本 专 科 学 生 每 人每 年 最 高 不 超 过 8000 元 、 研 究 生 每 人 每 年 最 高 不 超 过12000 元 。 学 费 补 偿 、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和 学 费 资 助 的 其 他事 项 , 仍 按 原 规 定 执 行 。910. 国 家 实 施 补 偿
25、学 费 和 代 偿 助 学 贷 款 的 就 业 地 域 范 围包 括 哪 些 ?国 家 对 到 中 西 部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基 层 单 位 就 业 、 并 履行 一 定 服 务 期 限 的 中 央 部 门 所 属 高 校 毕 业 生 , 按 规 定 实 施 相应 的 学 费 补 偿 和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 这 里 涉 及 的 地 域 范 围 主 要 包括 :( 1) 西 部 地 区 : 西 藏 、 内 蒙 古 、 广 西 、 重 庆 、 四 川 、 贵州 、 云 南 、 陕 西 、 甘 肃 、 青 海 、 宁 夏 、 新 疆 等 12 个 省 ( 自治 区 、 直
26、辖 市 ) ;( 2) 中 部 地 区 : 河 北 、 山 西 、 吉 林 、 黑 龙 江 、 安 徽 、 江西 、 河 南 、 湖 北 、 湖 南 、 海 南 等 10 个 省 ;( 3)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 由 国 务 院 确 定 的 经 济 水 平 、 条 件 较差 的 一 些 州 、 县 和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 ( 详 情 可 登 录 中 国 政 府 网查 询 : http:/)( 4) 基 层 单 位 : 中 西 部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县 以 下 机 关 、 企 事 业 单 位 ,包 括 乡 ( 镇 ) 政 府 机 关 、 农 村 中 小 学 、 国
27、 有 农 ( 牧 、 林 ) 场 、农 业 技 术 推 广 站 、 畜 牧 兽 医 站 、 乡 镇 卫 生 院 、 计 划 生 育 服 务站 、 乡 镇 文 化 站 、 乡 镇 劳 动 就 业 服 务 站 等 ;10 工 作 现 场 地 处 以 上 地 区 县 以 下 的 气 象 、 地 震 、 地 质 、水 电 施 工 、 煤 炭 、 石 油 、 航 海 、 核 工 业 等 中 央 单 位 艰 苦 行 业生 产 第 一 线 。11. 学 费 补 偿 和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的 标 准 和 年 限 是 多 少 ?学 费 补 偿 、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及 学 费 减 免 标 准
28、 , 本 专 科 生每 人 每 年 最 高 不 超 过 8000 元 , 研 究 生 每 人 每 年 最 高 不 超 过12000 元 。本 科 、 专 科 ( 高 职 ) 、 研 究 生 和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毕 业 生 补 偿学 费 或 代 偿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年 限 , 分 别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相 应学 制 计 算 。 在 校 学 习 的 时 间 低 于 相 应 学 制 规 定 年 限 的 , 按 照实 际 学 习 时 间 计 算 补 偿 学 费 或 代 偿 助 学 贷 款 年 限 。 在 校 学 习时 间 高 于 相 应 学 制 年 限 的 , 按 照 学 制 规 定 年 限 计 算 。每 年 代 偿 学 费 或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总 额 的 三 分 之 一 , 三 年 代 偿完 毕 。12. 中 央 部 门 所 属 高 校 毕 业 生 如 何 申 请 学 费 补 偿 和 助 学贷 款 代 偿 ?( 1) 在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时 向 学 校 递 交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款 代 偿 申 请 表 和 毕 业 生 本 人 、 就 业 单 位 与 学 校 三 方 签 署 的到 中 西 部 地 区 、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和 老 工 业 基 地 县 以 下 基 层 单 位服 务 3 年 以 上 的 就 业 协 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