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协级学会组织通则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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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河北省科协省级学会组织通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和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关于社会团体的相关文件法规,为规范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河北省科协)所属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省级学会)组织工作,促进省级学会组织发展,制定本通则。第二条 省级学会是河北省内按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省级学会要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团

2、结动员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创新争先,促进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建设,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第三条 省级学会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省级学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 2 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

3、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第四条 省级学会的主要任务是:(一)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二)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服务我省创新体系建设。(三)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四)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民科学素质。(五)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六)组

4、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地方科技创新战略、科技政策、科技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建设创新引领、政府倚重、社会信任的科技创新智库,为我省科技创新战略和体制改革提供决策支撑。(七)承接科技评估、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技术标准研制、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八)开展表彰奖励、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培养和举荐科技 3 人才。(九)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吸引海外科技人才来冀创新创业。(十)编辑、出版、发行科技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传播科学技术信息,提供科技知识服务。(十一)兴办符合学会章程、有利于科学技

5、术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十二)积极推进学会治理结构和治理方式改革,建设现代科技社团。第二章 管 理第一节 申请业务主管第五条 登记成立省级学会时,申请由河北省科协作为业务主管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关于社会团体登记成立的条件;(二)其业务属于科学技术领域中的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学科及相关的新兴、交叉或前沿领域,或与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密切相关的领域;(三)其发起人应当不少于 5 人;单位作为发起人的,应当不少于 3 个;个人和单位共同作为发起人的,应当不少于 5 个;主要发起者应在相关领域有重大建树和影响,并有一定的代表性,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4 (四)在相关领域有稳定

6、而广泛且跨多个机构的专家学者群体,有 100 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 50 个以上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 100 个;(五) 省级学会名称一般以学会或者研究会命名,要与业务范围、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一致;其名称和业务领域不得与已经登记社会团体相同或相似,不得使用注销、撤销时间不足 3 年的社会团体或者被取缔组织的名称;(六)有规范的章程和组织机构;(七)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常设实体办事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专职秘书长、专职(全日制)工作人员 3-5 人;(八)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 10 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有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管理人员和独立的银行帐号;第六条

7、筹备成立省级学会,应先到民政部门核名后,报河北省科协党组审批同意后,由发起者向民政部门提出筹备申请。第七条 自民政部门批准筹备之日起六个月内,发起者应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学会章程,产生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及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成立学会党组织。会议方案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两个月报河北省科协党组审批。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结果和相关材料于会议召开后 30日内报河北省科协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发起者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登记。第九条 已经成立的省级学会申请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为河 5 北省科协的,事先须征得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向河北省科协提出申请,经河北

8、省科协党组批准后,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二节 加入团体会员第十条 省级学会成为河北省科协团体会员,需符合下列条件:(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二)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依法登记;(三)学术带头人应在相关领域内有重大影响,个人会员达到300 名以上;(四)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继续教育等活动,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五)有实体办事机构及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秘书长、专职(全日制)工作人员 3-5 人,有固定办公场所,每年合法收入不低于 30 万元;有独立的银行帐号和财务管理人员。(六)有健全的党组织,能正常开展党的工作。第十一条 符

9、合条件的省级学会均可向河北省科协提出入会申请,经河北省科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接纳为河北省科协团体会员,其业务主管单位不变。第十二条 河北省科协团体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推选代表参加河北省科协全省代表大会; 6 (二)参加河北省科协的有关活动;(三)对河北省科协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四)获得河北省科协的有关资料;(五)获得河北省科协的业务活动资助。第十三条 河北省科协团体会员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二)接受河北省科协领导;(三)执行河北省科协决议和决定;(四)承担河北省科协委托的任务。第三节 脱离与退出第十四条 省级学会脱离与河北省科协的业务主管关系,

10、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向河北省科协提出申请,经河北省科协党组批准后脱离。第十五条 省级学会退出河北省科协团体会员,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向河北省科协提出申请,经河北省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后退出。第四节 处 罚第十六条 省级学会存在内部治理不规范、活力不足等问题的,省科协将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工作约谈。第十七条 河北省科协业务主管的省级学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河北省科协将提请民政部门解除业务主管关系或注销该会。(一)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7 (二)组织涣散、不能正常开展活动,不能自觉服从河北省科协管理,不能积极参与河北省科协组织的有关活动,经给予警告或限期整顿一年内无明显改

11、进的;(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四)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且整改后仍然不合格的。第十八条 作为河北省科协团体会员的省级学会有下列情形的,将给予限期整改、警告、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罚:(一)履职不力、组织涣散的,河北省科协相关业务部门将责令限期整改;(二)限期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的,经河北省科协党组批准,给予警告处分;(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经河北省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第十九条 省级学会受处罚期间,不得申请河北省科协资助项目。第三章 内部治理第一节 会 员第二十条 承认省级学会章程,符合

12、省级学会会员条件,可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委托的机构审核批准成 8 为省级学会会员。第二十一条 省级学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第二十二条 会员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个人会员。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科技人员;高技能人才;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二)单位会员。与省级学会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合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第二十三条 个人会员中对本学科或专业科学技术发展和学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经省级学会常务理事

13、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有条件的省级学会还可发展其他类别的个人会员,其类别和条件由各学会自行确定。第二十四条 会员的权利:(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参加学会的相关活动;(四)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五)对学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五条 会员的义务:(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9 (二)维护学会合法权益;(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四)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五)依学会章程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六条 省级学会应建立会员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

14、健全会员工作制度,实现会员分类管理。有条件的省级学会,可建立会员基层小组。第二十七条 省级学会直接发展会员,同时可委托市级学会、省级学会分支机构发展会员。第二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有关证件。第二十九条 会员 1 年不缴纳会费,省级学会应书面通知会员补交;不履行学会章程规定的缴纳会费义务,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不缴纳会费者,不能成为学会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第三十条 会员严重违反学会章程,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委托的机构决定,予以除名。第二节 会员(代表)大会第三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省级学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和

15、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10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第三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 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三十三条 省级学会依据本学会章程规定,每 4-5 年按期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完成理事会换届工作。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在计划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6 个月前报河北省科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提前或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1 年。第三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要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按照本学会章程和民主程序进行。第三十五条 在理事会任期届满前 2 个月,应向河北省科协提出换届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河北省科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无正当理由不按期上报材料的,将不予受理。第三十六条 省级学会换届后,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选举结果和章程等文件报河北省科协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并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三节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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