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呼和浩特市行政权力梳理工作统计表之二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序号 1 项目名称 对不正当手段获取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行政处罚设定依据 粮食流通条例第四十二条 实施主体 呼和浩特发改委(粮食局)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暂停或者取消许可证具体承办机构 粮食行政执法大队 联系方式 6962671备注承办机构:呼和浩特市价格监测中心服务电话:6201730受理(案件来源:巡查发现、投诉举报、领导交办等)立案(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 ,经执法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调查取证(1、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2、收集证据,现场勘验,制作现场勘验笔录;3、询问当事人、证人、
2、制作调查笔录等审查(执法人员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处理意见,并执法机构负责人确认后报分管领导审查)不予处罚(1、情况较轻微且已改正;2、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不予处罚)拟处罚(送达行政出发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享有的权利)移送处理(1、违法案件不属于机关处罚事项的;2、涉嫌犯罪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重大处罚申请召开听证会当事人陈述理由成立,变更原行政处罚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和期限)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归档(重大处罚上报备案
3、)告知当事人呼和浩特市行政权力梳理工作统计表之二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序号 2 项目名称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迟报、虚报、瞒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数据的处罚设定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价格监测规定第二十六条实施主体 呼和浩特发改委处罚种类 罚款具体承办机构 呼和浩特市价格监测中心 联系方式 6201730备注承办机构:呼和浩特市价格监测中心服务电话:6201730受理(案件来源:巡查发现、投诉举报、领导交办等)立案(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 ,经执法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调查取证(1、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2、收集证据,现场勘验,制作现场勘验笔录;3、询问当事
4、人、证人、制作调查笔录等审查(执法人员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处理意见,并执法机构负责人确认后报分管领导审查)不予处罚(1、情况较轻微且已改正;2、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不予处罚)拟处罚(送达行政出发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享有的权利)移送处理(1、违法案件不属于机关处罚事项的;2、涉嫌犯罪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重大处罚申请召开听证会当事人陈述理由成立,变更原行政处罚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和期限)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归档(重大处
5、罚上报备案)告知当事人呼和浩特市行政权力梳理工作统计表之二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序号 3 项 目名称对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损害其他经营 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处罚设 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实 施主体 呼和浩特市 发 展和改革委 员 会处罚 种 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具体承 办 机构 检查 科 联 系方式 5152621备 注拟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案件审查行政处罚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调查取证立 案 案受理拟不予行政处罚价格监督检查办案流程价格举报案件不予受理转至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处理根据工作安排,经初步调查发现存在
6、价格违法嫌疑的案件其他部门移送或上级交办的案件案件 审理责成重新办理当场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 证陈述申辩执 行 结 案不予行政处罚呼和浩特市行政权力梳理工作统计表之二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序号 4 项 目名称对经营者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 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设 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实 施主体 呼和浩特市 发 展和改革委 员 会处罚 种 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具体承 办 机构 检查 科 联 系方式 515262
7、1备 注拟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案件审查行政处罚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调查取证立 案 案受理拟不予行政处罚价格监督检查办案流程价格举报案件不予受理转至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处理根据工作安排,经初步调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嫌疑的案件其他部门移送或上级交办的案件案件 审理责成重新办理当场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 证陈述申辩执 行 结 案不予行政处罚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序号 5 项 目名称对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行为的处罚设 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第一款实 施主体 呼和浩特市 发 展和改革委 员 会处罚 种 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具体承 办 机构 检查 科 联 系方式 5152621备 注拟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案件审查行政处罚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调查取证立 案 案受理拟不予行政处罚价格监督检查办案流程价格举报案件不予受理转至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处理根据工作安排,经初步调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嫌疑的案件其他部门移送或上级交办的案件案件 审理责成重新办理当场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 证陈述申辩执 行 结 案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