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许可办事完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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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7 年 7 月 21 日发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BSZN-1310072017- 1 - 0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许可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西畴县行政区域内在职医务人员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工作的资格认定。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1)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可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2)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5)

2、有相应的规章制度;(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7)省、自治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3、。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三、实施机关本许可实施机关为西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四、审批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1.所在医疗保健机构条件(1)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2

4、)取得有助产技术服务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2.申请人条件(1)为上述符合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在编人员;(2)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相关专业要求的技术职称。(3)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条件;(4)经过县卫计局组织的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范的培训,并培训合格。(二)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前述准予批准条件的申请项目; 五、受理地点受理地点:西畴县普兰路政务服务管理局办事窗口:西畴县政务服务大厅 2 楼卫计窗口- 1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00-11:30,下午 14:30-17:30乘车方式:县内可乘下新民-县一中公交车到政务管理局站下车即到。办理人:杨兴姑、王富爱六、

5、申请材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许可申请材料目录注:复印件应选用 A4 纸张,在复印件签 “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按手印(章);表格 A4 纸双面打印。七、审批时限受理时限:当场受理,受理期限为 1 个工作日。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许可(首次申请)、变更、换卡等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 13 个工作日(现场考核时间和材料补正时间不计算在内)。1.受理:办理序号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纸质/电子份数 新办 依据备注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 原件纸质1 2 申报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人员名单 原件纸质 1 3 近期 1 寸免冠彩色照片 原件 纸质1 4 母婴保

6、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由培训单位统一发放)原件、复印件纸质 1 原件与复印件一致,验原件收复印件5医师或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 纸质1 原件与复印件一致6医师或护士资格证书复印件 纸质1 原件与复印件一致7 职称证复印件 纸质1 8毕业证原件 纸质 1 原件与复印件一致,验原件收复印件9执业单位出具从事相关专业的时间和临床经验证明原件 纸质 1 10法律法规或卫生行政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原件纸质 1 - 2 -人员自收到申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工作。2.考核:西畴县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组织执法人员,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编制上报。3.审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

7、局 15 个工作日内对考核报告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4.发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许可;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八、审批收费无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一)共同审批无(二)前置审批十、中介服务无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12、资质资格1.证照名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2.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

8、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3.颁发部门:西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十三、审批流程(一)申请1.提交方式窗口提交。地址:西畴县普兰路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 2 楼卫计窗口(

9、西畴县西洒镇普兰路)网上提交。网址:http:/,站点切换(西畴县)办事指南部门窗口卫计局 2.提交时间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0011:30,下午 14:3017:30。网络提交:时间不限。(二)受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收到申请后,在 5 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三)考核受理后 5 个工作日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考核,受委托的有关

10、机构组织考核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编制上报考核报告(现场考核时间和材料补正时间不计算在内)。(四)审批发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 15 个工作日内对考核报告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许可;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十四、审批服务- 3 -(一)咨询方式1.窗口咨询。地址:西畴县普兰路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 2 楼卫计窗口(西畴县西洒镇普兰路)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76254773.网络咨询。 http:/,-站点切换(西畴县)- 办事指南-部门

11、窗口-卫计局(二)咨询回复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 2 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得到回复。(三)办理进程查询申请人可通过西畴县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网站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四)获取办理结果审批证件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许可证。证件有效期为 3 年。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制作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许可,由政务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 10 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 60 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西畴县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 “公示” 栏目中公布。(五)监督投诉

12、监督电话:西畴县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办公室:0876-3032187 ;政务服务管理局:0876-7628250;县委编办:0876-3032451咨询及投诉地址:西畴县政务服务大厅 2 楼卫计窗口(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向西畴县人民政府或文山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 6 个月内依法向西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下载地址: http:/,-站点切换(西畴县)- 办事指南-部门窗口-卫计局直接领取:卫计窗口网上服务大厅地址:http:/,-站点切换(西畴县)- 4 -申请材料审核结果审查结果修改结果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许可办事流程图需要补正材料 符合不予受理情形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 不合格 合格材料不合格申请人提出申请审核申请材料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发证机关审查决定公开发放补正材料通知书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15 个工作日予以审批通知申请人整改不予审批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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