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城建设档案查阅利用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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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南宁市城市建设档案查阅利用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城市建设档案(简称城建档案)的调阅利用工作,使城建档案更好地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南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城市重要建筑物和基础设施安全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馆藏档案的利用工作,本规定所称城市建设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查阅、复制、摘录。第三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中国公民,按如下办法利用城建档案:(一) 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查阅档案,需提

2、供档案移交证明或单位介绍信、查档人身份证原件。(二)公、检、法、行政执法机关、纪检机关、安全机关因办案需要利用档案,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工作证以及证明利用档案必要性的相关文件。(三)因仲裁、诉讼活动中受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因调查取证需要利用档案,需提供法院立案证明或仲裁委员会仲裁证明、律师证及当事人委托书证明。(四)非档案移交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因城市建设活动需要,利用建设项目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建筑物、道路、地下管线档案,需持单位介绍信及委托单位出具的因工程设计或建设需要查阅档案的证明文件、查档人身份证原件。(五)个人查阅所购房屋或拆迁房屋的档案,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或购买合同、拆迁协议、

3、查档人身份证原件。(六)物业公司因物业管理需要查阅档案须由产权单位出具介绍信或业主委员会出具委托函、查档人身份证原件。(七)房屋拍卖后的买方办理产权证、国土证需查阅档案应提供单位介绍信或买方身份证原件、并出示相关的购买证明。(八)查阅利用私房档案需提供房屋证明(房产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土地证等)及本人身份证原件,非业主本人查档还需同时提供业主委托书(签字按手印)、业主及查档人身份证原件。(九)因设计、规划验收、办理产权等需要查阅城市规划业务管理及业务技术类审批结果档案,单位需提供介绍信、查档人身份证原件,个人需提供产权证明、查档人身份证原件。(十)因项目可行性研究、专题研究或者编篡著书等需要查阅

4、档案的,需提供政府机关批准的研究计划、项目委托书、立项批文等证明文件,并与市城建档案馆签订档案调阅利用协议,明确档案利用范围及利用方式。研究完成后应向市城建档案馆提交一份研究成果归档。 第四条 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利用本市已经开放的城建档案,应当经市有关主管部门介绍和市城建档案馆同意。第五条 档案查阅利用流程2查档登记查验证明材料查阅档案利用档案登记档案复制或证明开具核盖档案专用章领取档案复印件查档结束第六条 档案查询利用中应当遵守的其它规定(一)查阅档案通过本馆信息系统进行电子档案查询,一般不提供档案原件。如需查阅有密级的档案需经馆长批准,同时还须签署南宁市涉密城建档案使用承诺书 。(二)凡由本

5、馆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档案复印件,必须由档案管理科经办人签字,加盖城建档案专用章后方可生效。(三)查阅者不准对档案进行涂改、圈划、抽页、剪裁,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抄录、复制、拍照档案,发现有档案丢失或泄密情况出现,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四)馆内档案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借出时,必须经过馆长批准,不得以个人名义为他人查询与本工作无关的档案。(五)馆内数字化档案不对外拷贝,特殊情况需要拷贝的,必须经过馆长批准,并添加我馆认定的水印。(六)查档时应保持安静,查档大厅内禁止吸烟和随地吐痰,阅览桌上不得放其他损坏档案的物品。第七条 利用档案时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南宁市档案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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