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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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中工商东凤处字2017第 16003 号-中工商东凤处字2018第 16009 号)填报单位(盖章):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序号 处罚决定书 文号 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1中工商东凤处字2017第16003 号中山市百乐富电器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器一案中山市百乐富电器有限公司杨勤枝 当事人通过其在京东商城上开设的“百乐富官方旗舰店”销售型号为GEN8 的室内加热器(移动式远红外线石英管加热器),经威凯检

2、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该款室内加热器(移动式远红外线石英管加热器)承办人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室内加热器(移动式远红外线石英管加热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建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使用非税收入罚款缴款书将罚没款交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10-26被判定样本所检项目中第 8 项接地措施项目不符合标注要求,根据所依据的抽样评定程序,判定样本单元为 A 类不合格,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当事人共销售该款不合格室内加热器(移动式远红外线石

3、英管加热器)4 台,货值4396 元,获违法所得1596 元。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的室内加热器(移动式远红外线石英管加热器);二、没收违法所得 1596元;三、罚款6594 元。2 中工商东凤处字2017第16005 号中山市生活日记电器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迷你中山市生活日记电器有限公司 李伟2016 年 11月 30 日,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办人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10-26电饭煲案 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中国赛宝实验室对当事人在京东商城开设的“生活日记旗舰店”进行质量抽检

4、,检测机构工作人员从当事人网站上正在销售的迷你电饭煲(型号:YD-158A,标称生产单位:中山市雅都电器有限公司),随机购买取2 台进行质量抽查检验(其中 1 台为检验样品,另外 1 台作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的迷你电饭煲;二、没收违法所得 1114元;三、罚款6282 元。使用非税收入罚款缴款书将罚没款交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为备份样品封存于承检机构)。2017 年 3月 14 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收到编号:(2016)ZSGS00201-078 的该款

5、迷你电饭煲的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该检验报告显示以上迷你电饭煲被判定样本所检项目(机械强度)不符合规定要求,根据所依据的抽检评定程序及本次监督方案对监督总体的规定,判定由标称中山市雅都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迷你电饭煲商品YD-158A 型号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我局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存放有与经检验被判定不合格属同一规格型号的迷你电饭煲。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没有异议,也不要求申请复检。我局于2017 年 3月 14 日检查后至 2017年 4 月 5 日,未见当事人依法书面提出复检申请,已过申请复检期限。因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迷你电饭煲,我局于 2017年 4 月 5 日对其立案调查。当事

6、人通过其在京东商城开设的“生活日记旗舰店”销售迷你电饭煲(型号:YD-158A,标称生产单位:中山市雅都电器有限公司),经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中国赛宝实验室检测,该款迷你电饭煲被判定样本所检项目(机械强度)不符合规定要求,根据所依据的抽检评定程序及本次监督方案对监督总体的规定,判定由标称中山市雅都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迷你电饭煲商品YD-158A 型号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当事人购进该款不合格迷你电饭煲53 台,已全部销出,货值 4188 元,获违法所得1117 元。 3中工商东凤处字2017第16006 号中山市金杞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电热开水瓶抽检不合格中山市金杞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李永启

7、2016 年 10月 26 日,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在京东商城开设的“申花金杞专卖店”进行质量抽检,检测机构工作人员从当事人网站上正在销售的电热开水瓶(型号:SH-566,标称生产单位:中山市金杞电器科技有限公司),随机购买 2承办人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的电热开水瓶;二、没收违法所得 2790元;三、罚款11610 元。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使用非税收入罚款缴款书将罚没款交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每

8、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11-06台进行质量抽查检验(其中 1 台为检验样品,另外 1 台作为备份样品封存于承检机构)。中山市金杞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表示已于 2017 年2 月 16 日收到上述电热开水瓶的编号NO:(2016-128)GDGS16-0543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显示以上电热开水瓶被判定样本所检项目中第 9项耐热和耐燃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根据所依据的抽样评定程序,判定样本单元为A 类不合格,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没有异议,也不要求申请复检。我局于2017 年 3月 3 日检查后至 2017年 5 月 9 日,未见当事人依法书面提出复检申请,已过申请复检期限。因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电热开水瓶,我局于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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