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立法的基本理论第一节 立法的概念、特点一、 立法的概念创设或认可行为规范的公权力运用行为。二、 立法的特点权力性、抽象性、程序性、技术性第二节 立法的类型立法主要分成四类。一、按照立法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人大立法(议会立法)、行政立法与司法立法人大立法: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规范的活动。行政立法:行政机关制定法律规范的活动。司法立法:在英美法系国家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发布判例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行使制定法律规范的权能。但在大陆法系国家这是严格禁止的。人大立法和行政立法的不同之处在于人大立法主要解决社会中相互冲突的各种利益的协调问题。而行政立法则主要解决由行政机关代表全体人民对社会基本价值作出选择。二、按照国家结构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中央立法、地方立法中央立法:在我国指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制定法律规范的活动。地方立法:在我国指的是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制定法律规范的活动。三、根据立法产生的依据不同可以分为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职权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