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口中医院项目建设房屋征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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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江口县中医院项目建设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做好江口县中医院建设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 (国务院令第590 号)以及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中医院项目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一、项目名称江口县中医院建设项目二、征收主体江口县人民政府三、征收实施单位江口县房屋征收管理局凯德街道办事处、县国土局、县卫计局、财政局协助县房屋征收管理局做好房屋征收工作。四、征收范围江口县中医院项目建设规划范围内(具体以规划用地红线图为准)

2、 。五、征收期限2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六、征收与补偿原则(一)征收原则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单位、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土地,不得进行下列行为:1.新建、改建、扩建房屋;2.改变房屋用途;3.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4.房屋所有权登记和抵押登记;5.新增、变更工商、税务登记;6.重新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7.其它增加征收补偿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以上行为的,房屋征收时不予补偿。(二)补偿原则1.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2.遵循补偿方式由被征收方自愿选择的原则;3.遵循对被征收房屋依法补偿的原则。七、被征收房屋性质的认定(一)住宅房屋的认定住宅房屋指被征收房屋用于

3、生活起居的主体建筑物,其他则为附属物。3(二)商业性用房的认定1.持有土地使用权证 、 房屋所有权证 ,且土地使用权证用途注明为商业用地, 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注明为商业用房的房屋,按商业用房认定。2. 对临 305 省道虽无房屋主管部门有效证件的住宅房屋,现依然在从事经营且办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其他相关证件的可视为商业性用房,其商业用房的面积认定以临路第一层第一自然间 8 米的房屋进深为界,房屋进深不足 8 米的以实测面积计算,房屋进深超过 8 米的以 8 米计算商业用房面积,超出部分作住房面积计算。(三)生产加工或经营性用房的认定用于生产加工或其他经营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有效证件的房屋,

4、按生产加工或经营性用房认定。(四)临时建(构)筑物及附属物的认定住宅房屋外的建(构)筑物,均按临时建(构)筑物及附属物认定。八、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认定(一)房屋面积的测量1.按房产测量规范 (GB/T179861-2000)及相关规定测量面积。2.房屋面积由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对房屋面积进行测量。4(二)房屋面积的认定1.住宅房屋面积的认定住宅房屋面积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2.商业性用房面积的认定(1)持有土地使用权证 、 房屋所有权证 ,办证面积房屋进深大于 8 米的按办证面积计算商业面积;办证面积小于实际经营面积且房屋进深超过 8 米的,按 8 米计算商业面积;办证面积房屋进深小于 8 米的按实

5、际测量计算商业面积。3.生产加工或经营性用房面积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4.临时建(构)筑物及附属物面积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九、被征收房屋建设用地面积的认定(一)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认定1.住宅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指主体房屋第一层建筑面积。2.商业用房建筑占地面积指商业用房第一层建筑面积。3.临时建(构)筑物及附属物建筑占地面积指临时建(构)筑物及附属物第一层建筑面积。(二)房屋院落面积的认定房屋院落面积指住宅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以外的院坝、5过道、排水沟等空地(不包括承包地、自留地) 。(三)农村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 30 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即每户用地限额不得超过 170 平方米)

6、。十、安置补偿方式安置补偿方式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自主选择其中一种安置补偿方式(一)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现金)补偿的,由评估机构对其房产现状进行价值评估,按评估价值进行补偿。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房屋征收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二)产权调换1.独立性房屋(住宅)(1)对有房屋所有权证 、 土地使用权证二证齐全的房屋实行“拆一还一点一” (含建筑占地面积) ,即征收房屋 1m2补偿安置房屋 1.1m2,双方互不补差价;建筑占地面积以外的空地按土地征收价格进行补偿,没有青苗补偿;空地面积涉及到有硬化和堡坎等按补偿细则另行补偿。(2)实际安置商

7、品房面积超出或少于应返还安置商品6房屋面积的,按安置房的实际销售价互补补差。(3)返还安置商品房面积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4)安置地点:凯德公租房2.商业性用房(1)征收商业性用房实行“拆一还一” (含建筑占地面积) ,即征收房屋 1m2补偿安置 1m2商业性用房,双方互不补差价。安置地点:凯德公租房 (2)被征收商业性用房面积大于或小于返还安置商业性用房面积,按被征收方所选择安置商业用房的实际销售价格互补差价。(三)其他补偿1.房屋装饰装修补偿参照附件 1,即:房屋装饰装修及部分附属物补偿指导价格。对房屋装饰装修指导价格有异议的可选择评估方式确定补偿价格。2.临时建(构)筑物及附属物对符合规

8、划的未超期临时建(构)筑物及附属物按建设成本价实行货币(现金)补偿。3.搬迁补助(1)房屋搬迁费(含迁出和回迁),住房面积在 200 平方米以内为 2400 元,200 平方米以上为 3600 元。(2)经营的商业用房搬迁费 3000 元。7(3)水、电、闭路、网线等按原户头根据行业规定据实补偿。(4)其他房屋搬迁费由双方协商。4.临时安置过渡费(1)被征收住房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其临时安置过渡费按征收房屋面积每月 5 元/平方米计算。商业用房按建筑面积每月 10 元/平方米计算。 过渡费从征收房屋交付拆除之日起计算,过渡期不超过 24 月。过渡费先补助一年,第二年按每季度发放,最后一个季

9、度据时结算。5.生产加工或经营性用房补助费生产加工或经营性用房按实际面积计算补助费,补助标准为每月每 10 元/平方米,补助期限为 6 个月;存在租赁关系的生产加工或经营性用房,根据承租双方的协商结果具体处理。十一、违法、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性建筑救助标准和安置办法因历史客观原因,该项目中存在一定数量的违法建筑,在这次项目建设中只实行救助性拆除,其救助办法如下:(一)拆旧立新的房屋,有原老房手续的并提供原老房手续,且新房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处罚方式为:占地面积30 元/,建筑面积 50 元/,处罚后按照合法建筑进行补8偿。(二)1990 年 4 月 1 日至 2010 年 5 月 31 日修建的房

10、屋,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处罚方式为:占地面积 30 元/,建筑面积 80 元/,处罚后按照合法建筑进行补偿,罚金从房屋拆迁救助补偿款中扣除。(三)2010 年 6 月 1 日至 2013 年 5 月 31 日修建的房屋,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处罚方式为:占地面积 30 元/,建筑面积 150 元/,处罚后按照合法建筑进行补偿,罚金从房屋拆迁救助补偿款中扣除。(四)2013 年 6 月 1 日至今修建的房屋,救助方式为:框架结构的房屋按 1:0.6 进行救助;砖混结构的房屋按 1:0.5进行救助;砖木及木结构的房屋按 1:0.4 进行救助,室内装饰装修部分及过渡费不予救助。(五)违法建筑简易房及超期临

11、时性建筑物只实行货币救助。资金救助按照 120 元/160 元/标准执行。(六)在拆除期限内(以拆迁公告期限为准)或经征收单位工作人员上门三次以上(含三次)做工作达不成协议拒绝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不予任何补助和安置。十二、安置房选择办法安置房由征收方提供房源,被征收方可自主选择 。十三、被征收人应履行的义务(一)被征收人有义务配合征收实施单位做好面积的9丈量、资料评估等工作并完善相关资料手续,上交有关资料。(二)被征收人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征收单位提供有效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征收人在征收前一个月提供闭路、电话、宽带、水、电等缴费清单。(三)如被征收户拒不提供房屋、土地等

12、相关手续,按无手续处理。十四、回迁安置交房标准(一)外墙按设计要求施工;(二)内墙、屋顶用水泥砂浆抹平;(三)地面普通水泥浆抹平;(四)外窗为塑钢窗及合格的铝合金窗(五)住宅入户为普通防盗门、室内无内门、预留门洞;(六)电安装至进户门口,一户一表,一刀一闸;(七)水通至厨房和卫生间,一户一表十五、安置房手续的办理及费用(一)被征收户的安置房确定后,由凯德街道办事处规划办、村管所协调办理相关证件及手续。(二) “二证”齐全的被征收户办证费用由征收方负责;无证房屋的办证费用由被征收户自行承担。10(三)商业性用房的办证费用由被征收户自行承担。十六、未尽事宜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须由双方结合实际情况协商解决,若补偿标准中涉及漏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参考市场价值处理。1、房屋装饰装修及部分附属物补偿指导价格2、零星树木补偿指导标准附件 1房屋装饰装修及部分附属物补偿指导价格补偿类型 名称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座机电话(不含分机) 部 120 移机安装 宽带移户费 户 120 移机安装 有线电视 户 300 移机安装 电视天锅 台 50 移机安装 空调(挂式) 台 300 移机安装 空调(柜式) 台 500 移机安装 电热水器 台 500 移机安装 太阳能 台 500 移机安装 地下水井 口 2000普通水井 口 400土 灶 口 300附属设施组合灶台(简易) m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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