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莆田市广化寺片区(油画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稿)为有效提升城市形象,加快广化寺佛教名胜区建设,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位于凤凰山街道新塘社区居委会广化寺片区(油画城),占地面积约 29403 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及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作为莆田市广化寺“ 海丝” 沿线佛教文化名 胜区项目建设用地。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第一条 征收地块概况1、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东至通道,西至广化寺路,南至广化寺路, 北至空地(详见征收范围红线图)。2、本项目征收范围内的宗地总面积约
2、 29403 平方米,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 50952 平方米,户数约 267 户。第二条 组织实施单位1、房屋征收部门:莆田市城厢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万达广场赛博思大楼 8 层,联系电话:0594-2693860。2、征收实施单位:莆田市荔城区建兴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莆田市荔城区镇海办镇海居委会丰美小区 4 幢 43 号,联系电话:0594-2230966。征收实 施单位受征收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事宜。第三条 补偿方式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一种补偿安置方式,鼓励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第四条 征收补偿条件1、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土
3、地使用权证或经有关部门批准为合法建筑。2、对未经权属登记的房屋,由城厢区人民政府委托项目指挥部牵2头,组织房屋征收、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组成认定小组,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3、征收违章建筑、违法用地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但结合本项目实际,凡在通知的签约期限内按时签约及交房的,可按所建面积给予 70-150 元/ 的材料费补贴。第五条 征收补偿项目征收补偿项目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装修补偿及其他项目补偿。第六条 补偿安置价格的确定1、对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和安置房价格,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按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也可以按本方案的规定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
4、金额和安置房价格。2、选择按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第七条 房屋征收补偿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参照房地产评估机构对片区内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结果确定,具体补偿标准如下:1、住宅补偿标准:根据套房所在楼 层,分 别确定补偿金额,具体如下(元/):套 房 所 在 层 次 二 层 三 层 四 层 五 层 六 层 七 层七 层 (含 底 层 店 面 ) 6700 6750 6800 6800 6700
5、6700六 层 (含 底 层 店 面 ) 6700 6750 6800 6800 67002、店面补偿标准:根据店面所在的区位,分别确定补偿金额,具体如下(元/):店 面 所 在 区 位 一 类 区 店 面 二 类 区 店 面补 偿 价 格 20000 18000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凡在签约期限内按时签约并交3房的,除上述住宅、店面补偿价格标准外,另行按住宅、店面补偿价 格(不含其他奖励金及补助费)给予 30%货币安置奖励金。第八条 搬迁补助费标准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每次 6 元/,生产、营业 用房每次 8 元/ ,仓储及办公用房每次 7 元/ ;搬迁补助费少
6、于 200 元的按 200 元/ 次计。选择货币补偿 的,支付一次的搬迁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往返两次计算。第九条 过渡办法及临时安置补助费1、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征收部门按本方案的规定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2、住宅临时过渡期限暂定为 36 个月,过渡期限按实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自被征收房屋交付之日起至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通知结算之日为止。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每月 6 元/;逾期安置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标准的双倍支付逾期安置补助费。3、被征收房屋为店面的,根据店面所处的区位,由征收部门按照实际过渡期限给予支付临时安置费,具体如下(元/)
7、:店 面 所 在 区 位 一 类 区 店 面 二 类 区 店 面补 偿 金 额 50 30第十条 其他项目的补偿1、装修项目补偿: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进行分项目丈量登记。2、其他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标准按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1310 号)的相应标准执行。3、电话移机费:按每部电话 58 元/ 次计算, 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 实行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4、有线电视移机费:按 200 元/ 户次计(以有线电视收视证为凭),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实行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第十一条 住宅安置办法及计价标准1、安置房的位置:安置房的具体位置详见安置
8、示意图(户型结构及4面积等应以最后批准的建筑方案及施工图为准)。2、签约选房顺序:对按时完成丈量评估的,采取抽签的办法确定签约选房的先后顺序。3、选房规则: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等面积安置。在选房时,确因结构或户型原因超过可安置面积的,每套套房的超面积部分原则上不得超过 10%。4、选择莆田西安置区、莆田西霞林地块 A 安置房计价标准:安置房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安置价按照700 元/(基准层)计价,超 过 10%面积部分按照以下标准计价: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10%以内的按优惠价为 6000 元/;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10%以外的按市场参考价为 8000 元/。 层次差
9、计价办法:以套房第一层至第七层为基准层,自套房第八层起计取层次差,第八层至第二十一层的层次差为每层递增 30 元/ ,第二十二层及以上的层次差为每层递增 25 元/ 。5、选择霞林肖厝片区、龙桥洋西片区、泗华滨溪二期安置区安置房计价标准:安置房建筑面 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等面积部分安置价按照 6700 元/ (基准层)计价;因异地安置及多层套房安置高层套房的原因,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以下标准计价: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10%以内的按优惠价为 6000 元/;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10%以外按市场参考价为 8000 元/。 层次差计价办法:以套房第一层至第七层为基准层,自套房
10、第八层起计取层次差,第八层至第二十一层的层次差为每层递增 30 元/,第二十二层及以上的层次差为每层递增 25 元/ 。6、安置房(住宅、店面)建筑面积少于被征收房屋(住宅、店面)的剩余部分面积选择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标准按照本(方案)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店面安置办法及计价标准1、店面原则上采取同类别、等面积安置的办法。安置店面划分为一类店面、二类店面。被征收人应选择在安置区内相应类别的店面且最接近于被征收店面面积。2、安置店面与被征收店面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安置价计价,5超面积部分按优惠价计价,因异地安置等原因店面具体价格如下(元/):店 面 所 在 区 位 一 类 区 店 面
11、 二 类 区 店 面安 置 价 12000 10000优 惠 价 14000 12000第十三条 安置房建设标准1、安置房的建筑结构、面积、层数、朝向及户型等以批准的总平面图、建筑方案及施工图为准(详见安置示意图)。2、安置房建设标准为:钢筋混凝土框架或框剪结构,工程质量以验收合格为准,外墙装修以规划设计为准,内墙面为混合砂浆打底,楼面为钢筋混凝土楼板,入室门安装消防门,外墙铝合金或塑钢窗,不安装内门窗。水电线路连接到户外,户内管线由用户自理。第十四条 签约及履行1、签约期限:自城厢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起 40 天。2、签订协议: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
12、安置房面积及价款、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3、搬迁交房:被征收人应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按时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十五条 奖励措施1、按时丈量奖励:对按时完成丈量评估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奖励 150 元/ 。2、按时签约奖励: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第一阶段(第一天至第三天内)签约并按时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奖励 200 元/;第二阶段(第四天至七天)签约,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奖励 100 元/。3、停车位认购资格:对征收住宅的被征收人能
13、按时丈量、签约并交房的,每户享有优先优惠认购一个停车位的资格,认购价格按 15 万元/个计价,购完为止。4、上述各阶段的丈量签约日期及交房日期以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的6期限为准。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交房的,一概不予享受上述奖励。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城厢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2、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
14、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城厢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七条 产权证件办理1、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统一收回交相关部门注销。2、安置区新建房屋的不动产权证由征收部门委托项目建设业主统一申报办理,办证税费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结算办法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在达成协议并办理交房及水电销户手续后 30 日内由征收人支付给被征收人。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收房屋补偿款与安置房价款对抵后,剩余款项在签约并办理交房及水电销户手续后 30 日内由征收部门支付给被征收人;不足款项(差价款)由被征收人在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按实结算,付清余款。第十九条 附则1、本方案自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2、本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房屋征收部门制定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