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1、审批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 号)、 实施细则(原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 11 号)2、审批条件(一)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三)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五)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但在收不到当地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站)的电视节目的地区,个人可申请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 三、申请材料(一)申请报告(须写明申请理由、欲接收的卫星呼号、节目频道、收视对象、安装地点)(原件,一式 2 份)(二)卫星地
2、面接收设施接收国内卫星传送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式 2 份)(三)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材料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式 2份)、4、卫星地面接收设备管理制度复印件(一式 2 份)、5、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清单(包括天线、高频头等)(原件,一式 2 份)、6、接收内容(频道)列表复印件(一式 2 份)、7、2 名以上管理人员名单及技术职称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 2 份)、8、设备生产单位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式 2 份)(九)与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安装许可证的安装施工单位签订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施工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一式 2 份)(十
3、)设备安装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安装许可证复印件(一式 2 份)(十一)卫星地面接收系统设计方案图纸(一式 2 份)(十二)个人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持其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开具收不到当地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 站) 的电视节目证 明及国家安全部门审核材料(一式 2 份)备注:1、所提交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或经法定代表人签名2、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
4、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审批机关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四、办理程序受理承办现场检查审核批准办结并通知申请人五、办理时限法定办理时限:20 个工作日(现场检查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间内)承诺办理时限:10 个工作日(现场检查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间内)六、收费标准不收费七、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四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5:00 八、资料提交地址及咨询电话受理窗口:广州市海珠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受理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 480 号
5、窗口服务电话:66662372中心咨询投诉电话:66662345海珠区政务 e 网通: http:/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国内卫星传送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申请编号:许可证号:申请单位名称:申请日期: 年 月 日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编制申 请 单 位 情 况单 位 名 称 单 位 性 质 地 址 负责人、电话 站 址 接 收 卫 星 接 收 方 式 接 收 目 的 接 收 内 容接 收设 备情 况注:接收方式系指(1)接收时有选择录制,只作资料留存不复制。(2)只接收不录制。(3)接收的同时通过本单位闭路电视系统有选择播放,不录制(只限旅游涉外宾馆、饭店、公寓)。只能填写上述情况的一种。申 请 单 位 情 况收视对象范 围专职管理 管 理规 章单位主管领导意见签字(盖章): 年 月 日备注审 批 情 况管 理 单 位审 核 意 见签(章) 年 月 日接收卫星 接收方式 收视内容批准情况 收 视 对象 范 围有效截止日期 发 证 日 期 备 注领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