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气瓶充装单位许可办事指南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 年 6 月 13 日发布BSZN-03912220160气瓶充装单位许可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和代码气瓶充装单位许可 代码:103912201510067X二、受理范围受理全省行政区域内气瓶充装单位许可,拟为符合条件的法人和事业单位核发证书。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第二十二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
2、,方可从事充装活动。”四、实施机关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五、审批条件(一)新办(首次)、增项、到期复查、升级的准予批准条件:1.具有法定资格;2.有与气瓶充装单位许可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3.有与气瓶充装单位许可相适应的生产场所、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4.有确保生产质量和安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5.专业性技术条件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生产地址变更、法人变更、单位名称变更、单位注册地址变更,准予批准,条件同新办(首次)。(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申请人应在省级媒体(如云南日报),刊登特种设备气瓶充装许可证遗失公告。六、受理地点受理地点:云南省
3、质量技术监督局一楼政务服务大厅。地址:昆明市东风东路 76 号(东风东路与白塔路交叉口)。交通方式:市内可乘路、63 路、78 路、89 路、105 路、K1 路等公交车到省体育馆站下车对面即到。七、申请材料1气瓶充装单位许可申请材料目录八、审批时限受理时限:5 个工作日。办理时限:法定时限 30 个工作日依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函(2003)408 号 承诺时限:20 个工作日。(现场考核时间和企业整改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九、审批收费及依据不收费十、咨询(一) 咨询方式1.窗口咨询。地址: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一楼政务服务大厅。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份数 材料形式新
4、办增项到期复查依申请变更升级1 申请书 原件 4 纸质和电 子 2 组织机构代码证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3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4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各一份。 复印件 1 纸质 5 气瓶或罐车使用登记表 复印件 1 纸质 6充装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充装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目录)各一份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7申请单位厂房和场地的产权或租赁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8人员的资质证书(充装人员、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充装安全管理人员)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9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师职称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10具有与充装相适应的成
5、型机械加工设备 复印件 1 纸质 11 企业承诺保证书 复印件 1 纸质 12 原许可证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2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1-63215002。3.网络咨询。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服务大厅质量监督特种设备。(二)咨询回复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 2 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得到回复。十一、办理流程(一)申请1.提交方式(1)窗口提交。地址: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一楼政务服务大厅(昆明市东风东路 76 号)。(2)网络提交。网址:服务大厅质量监督特种设备。2.提交时间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3012:00,下午 14:3018:0
6、0。网络提交:时间不限。(三)受理1.受理决定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在 5 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2.现场鉴定评审受理后,企业在受理期限范围内准备完成,并及时约请有关机构组织现场鉴定评审,评审完成后提交评审报告和整改报告。3. 审批发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考核报告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
7、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设备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办理进程查询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服务大厅质量监督特种3设备)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五)获取办理结果1、 审批证件为:特种设备气瓶充装许可证。证件有效期四年。被审批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相关特种设备许可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6 个月前提出申请。十二、申请人权利(一)投诉窗口投诉: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设处;昆明市东风东路 76 号;质监大厦 1206 室。电话投诉:0871-12365。网上投诉:。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
8、;通讯地址:昆明市东风东路76 号;邮政编码:650041。(2)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法定时限为 60 日,行政复议的部门名称:云南省人民政府或国家质检总局;地点:昆明市五华山省政府办公厅,北京市马甸东路 9 号。十三、申请人义务申请人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和准确。 十四、相关文书、表单相关文书及表单可到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下载(服务大厅质量监督特种设备)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4附 件办事流程示意图图 1 特种设备气瓶充装许可办事流程示意图提 出 申 请审 核 申 请 材 料申 请 材 料审 核 结 果受 理 (发 放 受 理 通知 书 )现 场 考 核现 场 考 核结 果在 10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批 准 决 定证 件 获 取 ( 在 受 理 窗口 领 取 或 在 个 工作 日 内 直 接 送 达 )决 定 公 开不 予 受 理 (发 放 不 予 受 理 通知 书 )发 放 补 正 材 料 通 知 书 通 知 申 请 人 整 改整 改 结 果不 予 批 准材 料 符 合 要 求需 要 补正 材 料 符 合 不 予受 理 情 形材 料 补 正 后 符 合 要 求不 合 格 到期不整改合 格 整 改 合 格 整 改 后 仍 不 合 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