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审批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所内课题号 起止年月 科技部项目 北京市科委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 北京市教委项目(具体类别:) 其他项目(“十三五”国家重大专项)项目来源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调整细目预算科目 原批复预算数 调整后预算数调整额(调减在调整额前加“”)1、设备费2、材料费3、测试化验加工费4、燃料动力费5、差旅费6、会议费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9、劳务费10、专家咨询费11、其他支出调整原因:项目(课题)负责人签名:年 月 日所在科室意见:科室主任签字:年 月 日科研主管部门意见:科研处管理人员签字:科技处长签字:科
2、研院长签字:(科技处盖章)年 月 日财务管理部门意见:财务处管理人员签字:财务处长签字:财务院长签字:年 月 日单位意见:单位负责人:(签字/签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说明:1、表中预算科目名称可以根据科研项目(课题)预算表各科目名称修改。2、本表仅适用于项目总预算不变,仅各明细科目间的预算调整。项目预算总额调整或项目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预算调整,应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3、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三个科目预算可调增也可调减。4、设备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只可调减;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之间可调剂使用,需审批备案,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间接费用不得调整。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预算调整事项一般由课题承担单位审批,重大调整需在研究所内部公示后,报首都医科大学审批,预算调整结果须在当年“年度进展报告”中说明;其他项目请参照相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