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沙滘社区议事监事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保障村民依法实行自治,充分保证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规定,本社区设立议事监事会作为居务监督机构,负责辅助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决策以及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执行居务情况。第一章 议事监事会主要职责第三条 议事监事会主要职责如下:(一)讨论本社区居民自治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至第(八)项居民会议行使职权事项,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二)监督村
2、级事务民主决策;(三)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行使职权,定期监督、评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管理人员工作;(四)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居务公开方面的事项、内容、时间、程序、形式进行民主监督;(五)参与审查本社区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本社区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仅议事监事会财务监督小组职能) ;(六)每月审核社区居民委员会财务开支,出具理财报告书(仅议事监事会财务监督小组职能) ;(七)受居民委托,对本社区集体的财务账目进行查阅、审核,并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仅议事监事会财务监督小组职能) ;(八)向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居务公开和民主理财情况;(九)收集、听取居民对居务
3、公开和民主理财的意见和建议。第二章 议事监事会架构和选举方式第四条 本社区设议事监事会委员33人(40人以下,为单数) ,具体组成如下:(一)居委会小组0人。(二)东村小组共4人,其中党员委员2人(从党员中推选产生) 、代表委员2人(从居民中推选产生) 。(三)南村小组共4人,其中党员委员2人(从党员中推选产生) 、代表委员2人(从居民中推选产生) 。(四)西村小组共4人,其中党员委员2人(从党员中推选产生) 、代表委员2人(从居民中推选产生) 。(五)北村小组共5人,其中党员委员3人(从党员中推选产生) 、代表委员2人(从居民中推选产生) 。(六)当然委员15人(其中:东村、南村、西村、北村
4、各3人) ,本届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自然过渡为议事监事会及其财务监督小组的当然委员,各村小组当然委员参加所属各村小组会议。(七)外工委员1人。议事监事会委员一般在非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党组织成员、社区内各类组织、企业、单位等负责人、 “两代表一委员”、居民小组长和代表、退休教师干部、社会贤达等热心村务、公德心强、自愿服务居民、居民认可的人员中推选产生,其中应当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得担任议事监事会委员。在推选会议前,由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商产生议事监事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第五条 议事监事会委员应当具
5、备以下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二)自愿为居民服务,密切联系党员、群众,责任心强,热心农村工作。(三)有一定的议事协调能力,能正确反映党员、群众的意愿。(四)品行良好,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和影响力。第六条 议事监事会委员按照其类型采用不同方式推选产生。在推选会议前,由镇驻村部门、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商产生议事监事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推选议事监事会委员的居民代表会议由社区党组织召集和主持,采用等额、白票选举方式按照党员委员、代表委员名额数分2张不同颜色选票(有外工委员的增加1张不同颜色选票)分别从各自候选人
6、建议名单中投票选举产生。居民代表可以选建议名单人选,也可以另选他人。三分之二以上居民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按照得赞成票多少顺序确定当选。得赞成票相同无法确定当选人,应就得票相同者重新进行投票,以得赞成票多者当选。选举结果当场公布并张榜公告,同时报镇政府备案。第七条 议事监督会下设秘书处和财务监督小组。秘书处设会长1人、小组长4人。会长、小组由议事监事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三分之二以上议事监事会委员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按照得赞成票多少顺序确定当选。秘书处负责全面统筹协调议事监事会工作,包括收集意见、组织会议以及处理日常事务。社区党组织推荐1名工作人员协助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由
7、本届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自然过渡担任,财务监督小组设小组长1人,小组长由本届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担任。根据本社区实际需要,设东村小组、南村小组、西村小组、北村小组等小组,小组长由议事监事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第八条 议事监事会各内设机构职责。(一)秘书处职责:负责全面统筹议事监事会工作;协调各小组工作;负责议事监事会文电、会务、统计、总结、宣传、档案等日常工作,包括收集意见,确定议题,组织会议,资料归档等。( 二 ) 财 务 监 督 小 组 职 责 : 参 与 审 查 本 社 区 集 体 的 财 务 计 划 和 各 项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 对 本 社 区 集 体 财 务 活 动 进 行
8、民 主 监 督 ; 每 月 审 核 社 区 居民 委 员 会 财 务 开 支 , 出 具 理 财 报 告 书 ; 受 居 民 委 托 , 对 居 民 质 疑 的 本 社 区 集 体 的 财 务 账 目 进 行 查 阅 、 审 核 , 并 要 求 有 关 当 事 人 对 财 务 问 题 作 出解 释 ; 就 本 社 区 财 务 管 理 、 居 务 公 开 等 方 面 收 集 意 见 , 研 究 解 决 办 法 , 提 出 参 考 意 见 供 议 事 监 事 会 审 议 , 监 督 、 评 议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 开 展 居 务工 作 。(三)东村小组职责:全面收集本居民片群众的意见,研究
9、解决办法,提出参考意见供议事监事会审议,监督、评议社区居民委员会、东村居民片开展居务工作;南村小组职责:全面收集本居民片群众的意见,研究解决办法,提出参考意见供议事监事会审议,监督、评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南村居民片开展居务工作;西村小组职责:全面收集本居民片群众的意见,研究解决办法,提出参考意见供议事监事会审议,监督、评议社区居民委员会、西村居民片开展居务工作;北村小组职责:全面收集本居民片群众的意见,研究解决办法,提出参考意见供议事监事会审议,监督、评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北村居民片开展居务工作;第九条 议事监事会委员任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届满应当及时换届选举。议事监事会会长、
10、委员的辞职、职务自行中止、罢免、补选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会长、委员辞职:会长、委员向议事监事会书面提出辞职申请,由议事监事会秘书处批准并张榜公告,报镇政府备案。(二)会长、委员职务自行中止:死亡的、被判处刑罚的、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议事监事会全体委员会议的委员,其委员职务自行中止,由议事监事会秘书处批准并张榜公告,报镇政府备案。- 2 -(三)会长、委员罢免: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或委员联名,可以向社区党组织对会长、委员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列明罢免理由。社区党组织接到会长罢免要求后,应当在一个月内组织议事监事会全体委员会议投
11、票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全体委员参加投票,投票有效;经参加投票的委员过半数同意罢免,罢免才算通过。社区党组织接到委员罢免要求后,应当在一个月内组织居民代表会议投票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居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投票,投票有效;经参加投票的居民代表过半数同意罢免,罢免才算通过。罢免结果当场公布并张榜公告,同时报镇政府备案。(四)会长、委员补选:会长、委员因辞职、职务自行中止、罢免等原因出现的缺额,缺额的会长由社区党组织主持召开议事监事会全体委员会议补选产生,缺额的委员由社区党组织主持召开居民代表会议投票补选产生。补选结果当场公布并张榜公告,同时并报镇政府备案。补选委员任期至本届议事监事会任期届满时止。第十条
12、议事监事会委员义务开展议事监事会工作,不收取任何报酬,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加强与党员群众的广泛联系,多渠道收集党员、群众的意见、要求,及时向议事监事会反映情况。(二)依时出席议事监事会全体委员会议,认真审议议题议案,积极献言献策。(三)举止文明,理性讨论问题,尊重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决议结果;(四)客观、公正评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对社区居民委员会不依法依规开展工作提出质询意见;(五)完成议事监事会交办的工作任务。第四章 议事监事会的议事规则第十一条 议事监事会全体委员会议由议事监事会秘书处负责召集和主持,秘书处无故不召集的可由社区党组织召集和主持。议事监事会全体委员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
13、次。因工作需要或有四分之一以上议事监事会委员提议,应当召集议事监事会全体委员会议。第 十 二 条 议 事 监 事 会 辅 助 居 民 会 议 和 居 民 代 表 会 议 决 策 事 项 , 对 本 社 区 居 民 自 治 章 程 第 二 十 条 规 定 第 ( 一 ) 项 、 第 ( 三 ) 至 第 ( 八 )项 规 定 须 提 交 居 民 会 议 和 居 民 代 表 会 议 行 使 职 权 事 项 ,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 必 须 先 交 由 议 事 监 事 会 表 决 后 , 才 能 提 交 居 民 会 议 或 者 居 民 代 表 会 议 表决 。第十三条 议事监事会讨论议案事项,一
14、般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一)会议前确定议题。秘书处根据收集议题的不同途径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一是社区党组织提交议案给议事监事会秘书处,由秘书处确定为会议议案议题;二是社区居民委员会将须审议的重大事项提交秘书处,由秘书处直接确定为会议议案议题;三是秘书处收集群众和各专责小组意见后,经整理、筛选后,根据议案的实际需要和缓急轻重,确定为会议议案议题。(二)确定会议日期、地点和下发通知。召开会议前 7 日,秘书处将确定的会议日期、地点和相关议题书面通知每位议事监事会委员,再由委员征询、收集党员、群众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同时,通过公布栏或其他方式向全体党员、群众公告。(三)召开会议,审议和表决议题。秘书处
15、主持召开议事监事会全体委员会议。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热心村民可以列席议事监事会全体委员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没有表决权。议事监事会全体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议事监事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表决前,提交议案者派员到场说明议案情况,委员集体讨论、围绕议案提出意见,提交议案者进行解释。条件成熟,主持人将议案交由与会委员投票表决,议案表决实行一事一议。三分之二以上议事监事会委员参加投票,表决有效;议案须获得参加投票委员过半数赞成票,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当场宣布并在 2 日内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四)记录和归档。议事监事会秘书处应做好会议和表决记录,并做好资料归档等工作。第十四条 议事监事会表决通过的议
16、案,议事监事会秘书处须在 3 日内将议事监事会议案表决情况书面提交社区居民委员会,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按下列方法处理:(一)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议事监事会通过的议案,社区居民委员会再提交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投票表决通过。(二)议事监事会自行提交通过的议案,社区居民委员会须在 5 日内对议案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原因书面回复给议事监事会并张榜公布。若议案得到十分之一以上居民或三分之一居民代表联名签名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投票表决议案。议事监事会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对议案的执行情况,必要时提出质询意见。若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议事监事会的议案不获通过,议事监事会秘书处
17、须在3日内将议事监事会议案表决情况书面提交社区居民委员会,同时在公布栏张榜公布, 议事监事会议案表决情况内要说明不获通过的理由和原因。社区居民委员会自行决定是否修订议案,若认为必要,可以将修订的议案或未作修订的议案直接召开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决定,但在会议表决前必须将议案和议事监事会议案表决情况在会上进行陈述,最后才投票表决。社区居民委员会、议事监事会必须尊重和执行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最后投票决定。第五章 议事监事会的监督规则第十五条 议事监事会采取以下方式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一)派员列席会议。议事监事会有权列席社区居民委员会各类会议,包括社区“两委”联席会议、社区居民委员会会议、居
18、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召开会议前 2 日书面通知议事监事会秘书处,由秘书处派员参加。议事监事会列席会议人员(兼会员成员的除外)可以就会议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二)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党员、群众的意见、要求处理情况。议事监事会将党员、群众反映的意见、要求及时书面提交社区居民委员会处理,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在 7 日内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议事监事会,处理结果张榜公布。(三)定期评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议事监事会每年 3 月、6 月、9 月组织召开议事监事会全体委员会议,在会议召开前 5 日由议事监事会秘书处书面通知社区居民委员会全体成员、议事监事会全体委员参加会议。会议程
19、序如下:首先,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分别就本季度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议事监事会决议执行情况、民主理财和财务管理情况、居务公开情况等工作进行述职汇报;然后,议事监事会委员对社区居民委员会透明度不高、说明不清楚的事项提出质询意见,社区居民委员会现场作答说明;接着,由议事监事会委员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工作分别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 和“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等档次会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当场宣布;最后,评议结果在居务公布栏张榜公布并报镇政府,作为考核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工作的重要依据。(四)年度评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及聘用人员工作。每年 12 月,议事监事会根据镇的工作安排召开居民代表
20、会议,评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社区集体聘用人员年度工作情况。议事监事会秘书处在会议前 5 日书面通知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全体居民代表参加。议事监事会主持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具体程序如下:首先,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对本年度执行居务情况进行述职。然后,居民代表对居委会执行居务情况提出质询意见,社区居民委员会必须解释说明。接着,秘书处给居民代表发放前三季度民主评议结果和年度民主评议表 ,由居民代表分别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按照“满意” 、 “基本满意”、 “不满意”进行评议,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社区集体聘用人员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当场宣布。最后,评议结果在居务公布栏
21、张榜公布并报镇政府,作为考核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社区集体聘用人员年度奖励考核的重要依据。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社区集体聘用人员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不续聘或解聘该聘用人员。(五)监管社区居民委员会财务。议事监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每月审核社区居民委员会财务开支情况,出具理财报告书,未经财务监督小组审核通过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财务开支不得入账。对社区居民委员会 10 万元以上的大额开支,除了要经议事监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审核通过外,还须提交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会议记录(复印件)方可入账。- 3 -(六)议事监事会对社区居民委员会采纳的议案、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的决议全程参与、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将落实情况向议事监事会委员反馈, 并采用(村报、宣传单张、宣传栏、QQ 群、微信群、互联网、手机信息)等渠道向全社区党员、群众通报,随时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第六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 2017 年 10 月 20 日居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由本社区议事监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