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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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南昌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示 范 文 本 )2使 用 说 明1、本规则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建、运作和换届改选。业主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房管部门咨询。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中留有空白处,供业主大会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业主大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减。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表决内容、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和任期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约定内容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规范本

2、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本业主大会名称: 区(县) (项目名称)业主大会。项目地址: 四至范围:东 西 南 北 物业类型: (住宅、非住宅)房屋总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其中:1、住宅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住宅房屋套数: 套住宅房屋业主数: 户2、非住宅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非住宅房屋套数: 套非住宅房屋业主数: 户第三条 (业主大会宗旨)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3、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建管理有序、环境整洁、安全舒适、4文明和谐的居住社区。第四条 (议事规则性质、效力)本规则是全体业主约定业主大会宗旨、运作机制、活动方式、成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的业主自律性文件,是业主大会运作的基本准则和依据,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第五条 (业主大会的组成)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决定设立监督机构、楼门业主小组等其它机构的,应当在本议事规则中对各机构成员资格、职责范围、工作规范等内容明确规定,但其它机构

4、不能代替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第六条 (与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辖区房管部门的关系)本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自觉接受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同时,接受辖区房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本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积极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支持其开展工作,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业主大会第七条 (业 主 大 会 议 事 内 容 )业 主 大 会 决 定 以 下 事 项 :( 一 ) 制 定 和 修 改 业 主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 二 ) 制 定 和 修 改 管 理 规 约 ;( 三 ) 选 举 业 主 委 员 会

5、 或 者 更 换 业 主 委 员 会 委 员 ;5( 四 ) 审 议 决 定 业 主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权 限 和 活 动 经 费 ;( 五 ) 改 变 和 撤 销 业 主 委 员 会 的 不 当 决 定 ;( 六 ) 与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约 定 物 业 服 务 的 内 容 、 标 准 和 收费 等 ;( 七 ) 选 聘 和 解 聘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 八 ) 筹 集 和 使 用 专 项 维 修 资 金 ;( 九 ) 改 建 、 重 建 建 筑 物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 十 ) 改 变 共 有 部 分 的 用 途 ;( 十 一 ) 利 用 共 有 部 分 进 行

6、 经 营 以 及 所 得 收 益 的 分 配 与 使用 ;( 十 二 ) 决 定 业 主 大 会 诉 讼 事 宜 ;( 十 三 ) 。其 中 第 (八 )项 和 第 (九 )项 规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经 专 有 部 分 占建 筑 物 总 面 积 2/3 以 上 的 业 主 且 占 总 人 数 2/3 以 上 的 业 主 同 意 ;其 他 共 有 和 共 同 管 理 权 利 事 项 , 应 当 经 专 有 部 分 占 建 筑 物 总 面积 过 1/2 的 业 主 且 占 总 人 数 过 1/2 的 业 主 同 意 。第八条 ( 业 主 大 会 会 议 形 式 )业 主 大 会 会 议

7、采 用 ( 1、 现 场 集 体 讨 论 2、书 面 征 求 意 见 3、 微 信 征 求 意 见 4、 短 信 征 求 意 见 ) 等 形 式 。第九条 (现场集体讨论议事方式)采 用 现 场 集 体 讨 论 形 式 议 事 的 ,本 业 主 大 会 选 择 以 下 第 种 方 式 : ( 一 ) 由 全 体 业 主 参 加 业 主 大 会 会 议 ; ( 二 ) 由 业 主 推 选 业 主 代 表 参 加 会 议 。 第十条 (业主代表推选与表决,需要推选业主代表的,填6写本条款)业主代表采用业主推荐与业主自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共有 名,具体产生方式如下: 1、以幢、单元为单位推选 名业主

8、代表;2、 。 业主代表由其所代表单位的 1/2 以上业主(人数 1/2,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面积 1/2)书面同意即可当选业主代表,任期年。业主代表应当接受其所代表单位业主的监督和质询,其所代表单位 1/2 以上业主(人数 1/2,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面积 1/2)可以书面形式罢免和改选。业主代表产生后,名单应当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第十一条 (委托程序)(需要推选业主代表的,填写本条款)业主代表负责听取业主的意见、提出建议、代表业主参加业主大会,在业主委托范围内代表业主行使投票权,收集所代表业主的书面意见并向业主大会如实反映。业主代表应当于 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

9、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需要委托业主代表行使共同管理权的,应当由业主以书面形式明确委托事项。第十二条 (委托事项) (需要推选业主代表的,填写本条款)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的,下列第 项事务由业主在对相关情况充分知情并完全理解的情况下,以书面委托的形式,约定由其推选的业主代表全权决定:7( 一 ) 审 议 决 定 业 主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权 限 和 活 动 经 费 ;( 二 ) 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改 变 和 撤 销 业 主 委 员 会 的不 当 决 定 ;( 三 ) 决 定 业 主 大 会 诉 讼 事 宜 ;( 四 ) 协 调 处 理 物 业 管 理 中 的 有 关 问 题 , 提

10、出 合 理 化 建 议 ;( 五 ) 。委托有效期自本次业主大会召开之日起至结束之日止。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业主大会每年召开 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为 ,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在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履职等特殊情况下,可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召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就业主委员会提交的议案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 20%以上且占总人数 20%以上业主就物业管理共同事项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委员会经候补成员递

11、补仍有缺员的;(四) 。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程序)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一)会议筹备8在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 15 日前,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微信、短信等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公告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形式;2会议日期、地点;3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5其他需公告的事项。在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前,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就有关物业管理共同事项征询业主意见,整理业主提出的意见、建议,形成议案,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内容。(二)发放表决票(选票)采用书面表决的,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在社区居民委员会

12、(村民委员会)的配合下,将表决票(选票)送达每户业主,业主应当在签收单上签名确认。业主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居住的,可以采用邮寄方式发放表决票(选票),无法联系的应在大会上说明。通过微信、短信等信息化平台表决的,应当在确保投票人为本人的前提下进行。(三)组织投票投票采用 (书面、微信、短信)等方式进行。采用书面投票方式的,业主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票,业主不在本地的可以采用邮寄表决票(选票)方式进行投票。投票箱应当密封,在计票前不得开启,可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集中保管。通过微信、短信等信息化平台投票的,应当做好投票保存工作。(四)组织计票9采用书面投票方式的,业主委员会(

13、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采取公开验票方式,由唱票、计票人员在监票人员的监督下,认真核对、计算票数,当场公布投票统计结果。唱票、计票及监票人应当立即对计票结果进行签名确认。通过微信、短信等信息化平台投票的,计票程序应当及时统计、公布投票结果,并做到可查询、打印。(五)公告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将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 15 日。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涉及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业主共同利益重大事项的,应当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参加,认真听取其建议。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表决方式)

14、业主大会采取业主本人表决及以下几种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一)委托表决:业主将表决权以书面形式委托给业主委员会或者他人行使(见第十二条);(二)默认表决:未参与投票的业主,其相应投票权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该方式适用于在延长投票期后,还没有达到法定票数时使用或在参加投票的户数达到有投票权业主的 比例后才能使用这种方式);(三) 。第十七条 (权利限制)10有下列侵害业主共同权益情形之一的,业主在停止侵害、排除妨害之前,暂时不享有 (选举权、被选举权)等权利:(一)任意弃置垃圾的;(二)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的;(三)违章搭建的;(四)侵占通道等公共空间的;(五)拒付物业服务费的;(六)不缴存、续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七)拒绝分摊建筑物公共部位及附属设施设备改造、更换费用的;(八) 。第十八条 (同一事项再次提议表决的限制)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依法作出决定的,业主在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第十九条 (成立时间)本业主大会自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通过之日起成立。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及任期)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共 名(应当为单数且不超过 11 名) ,其中:主任 1 名;副主任 名;委员 名。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 年(不超过 5 年) ,可以连选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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