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行政法的基本理念 一、行政法上的基本概念 (一)行政本书在动态上将“行政”一词定义为执行国家意志的关于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执行性决策、组织、调控和处理等公共管理活动或过程,这也是最常用的含义;在静态上将“行政”定义为执行国家意志的承担执行性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公共管理组织,即人们通常所说的除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外的国家行政机关。行政 以功能分:积极行政、消极行政 以性质分:规制行政、给付行政 以方式分:权力行政、非权力行政 以内容分:负担行政、授益行政 以权力行使自由度分:羁束行政、裁量行政 图表11:行政的分类 (二)行政法 1大陆法系的行政法概念。大陆法系国家严格区分公法和私法,将行政法列入公法范畴,且部分国家设有行政法院,故大陆法系的行政法概念有其显著特点。 2英美法系的行政法概念。 在英美法系国家,公法和私法一般不作严格区分,也不另设行政法院,行政案件同民事案件一样由普通法院审理,其行政法概念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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