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宁波市北仑区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本区困难家庭基本生活,根据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宁波市政府令第 238 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二)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应保尽保与引导就业相结合;(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四)政府保障与法定赡(抚、扶)养相结合的原则;(五)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人民政府负责制。第五条 区民政局负责全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审批、管理、指导和监督。街道
2、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初审管理及服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保障工作。财政、统计、审计、教育、人力社保、住建、国土、卫计、公安、市场监督、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标准2第六条 具有本区户籍的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货币财产低于本区同期 4 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轮椅机动车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船舶等;(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
3、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或酒店式公寓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五)城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仅有 1 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 2 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农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村新村住房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等;(六)申请前连续六个月家庭日常生活用水、用电、用气和通讯月平均支出费用低于本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七)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需符合的条件。第七条 具有本区户籍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参照最低生活
4、保障标准差额享受生活补助,差额低于本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百分之三十的,按照百分之三十计发:(一)在规定的期限内,家庭总收入扣除家庭支出的医疗费用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本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具体实施参照宁波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甬民发201756 号);3(二)依据规定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依靠家庭供养,本人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三)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人员。本细则所称的残疾人指持有本区残联核发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其中,重度残疾人均指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
5、的残疾人。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抚、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 3 年以上(含 3 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人员或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二)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三)区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第九条 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市辖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报区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区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区人民政府应保障
6、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村(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最低生活保障服务工作,可给予适当工作经费补助。第三章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和受理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以户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4(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第十二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一起的,可选择向多数家庭成员或主要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户籍为异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分别提供本人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第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户籍暂不能迁入原户籍地的归正人员,可凭司法行政部门或公安部门出
7、具的证明,向原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第十四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应如实提供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填写申请表、授权及诚信承诺书,并提供有关证明或凭证(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有效和齐备的,应当及时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第十六条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村(居)组织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明,街道办事处应当单独登记,并提请区民政局进行入户调查。村(居)组织是指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村务监督委员会、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
8、员会、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四章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民主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5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组织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进行入户调查,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如实记录调查情况。有条件的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入户调查。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应当根据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委托,通过户籍管理
9、、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为街道办事处审核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依据;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及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数据。民主评议由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成员和熟悉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象情况的村(居)民代表参加。采取民主评议的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第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的村(社区)公示七日。公示过程中出现异议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调查、公示、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区民政部门审核审批。第二十条 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
10、处初审意见之日,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必要时可按照规定组织入户调查。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确定保障金额、发放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姓名和救助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过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一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户籍在本区内发生变动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关系转移和变更手续;跨区(县、市)变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最低生活保障。第二十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与6本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发最低生活保障金。最低生活保
11、障金人均差额低于本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百分之三十的,按照百分之三十计发。第二十三条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仍有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第二十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自批准之日次月起计发,按月发放。取消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自作出取消、调整决定的次月起执行。第二十五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可以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政策扶持和相关待遇。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网络,健全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行网上长期公示,公示中应当保
12、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要求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档案,及时更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经济状况、救助金额等信息。第二十七条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行分类管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部是老年人或者其中有重病、重度残疾人,且家庭收入基本无变化的,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年复核一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和家庭收入状况相对稳定的,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半年复核一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当按季度复核一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当主动向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报告家庭成员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变化情况。根据复核情况,街道办事处应当报请区民政部门作出保留、变更
13、或者取7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意见;对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八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就业推荐。无正当理由,在六个月内连续三次拒绝接受推荐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实现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定其家庭收入时,对就业收入按照有关规定扣减。街道办事处应当鼓励、引导、组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公益性社会服务。第二十九条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预算安排、科目设置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第三十条
14、 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公开最低生活保障监督咨询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投诉和举报。对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者反馈核查处理结果。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民政部门应当停止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将有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第三十三条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中有意
15、隐瞒或者歪曲事实,或者违反公开原则,不接受群众监督的;(二)擅自改变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对象、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的;8(三)贪污、截留、挪用、私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四)故意刁难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五)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告知、保密职责的。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本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点五倍以下;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货币财产低于本区同期 6 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3、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三款至第六款的规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申请、审批程序适用本细则。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由区民政部门负责解释。2006 年 12 月 5 日北仑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仑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救助和动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仑民【2006】80 号】)和 2008年 1 月 9 日北仑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北仑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仑民【2008】2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