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汕 头 市 支 持 企 业 融 资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征 求 意 见 稿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多 措 并 举 着 力 缓 解 企业 融 资 成 本 高 问 题 的 指 导 意 见 (国 办 发 201439 号 )、广 东 省 人 民政 府 关 于 创 新 完 善 中 小 微 企 业 投 融 资 机 制 的 若 干 意 见 (粤 府 201566 号 )等 文 件 的 精 神 ,积 极 发 挥 财 政 资 金 扶 持 作 用 ,缓 解 企 业 短 期 资金 周 转 压 力 ,解 决 企 业 融 资 难 、融
2、 资 贵 的 问 题 ,设 立 汕 头 市 支 持 企 业融 资 专 项 资 金 (下 称 融 资 专 项 资 金 )。为 做 好 融 资 专 项 资 金 的 使 用 和管 理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制 定 本 暂 行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暂 行 办 法 所 称 融 资 专 项 资 金 是 指 专 门 为 汕 头 市 行 政区 划 内 符 合 合 作 银 行 续 贷 条 件 、存 在 还 贷 资 金 周 转 困 难 的 企 业 ,提供 短 期 “过 桥 融 资 ”的 政 策 性 资 金 。第 二 章 管 理 机 构 和 运 营 机 构第 三 条 成 立 由 市 政 府 分 管 领
3、导 为 主 任 ,市 财 政 局 、市 国 土 资源 局 、市 工 商 局 、市 金 融 局 、人 行 汕 头 中 支 、汕 头 银 监 分 局 等 单 位 为成 员 的 汕 头 市 融 资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下 称 管 委 会 ),负 责 融 资专 项 资 金 的 使 用 、监 督 和 风 险 管 理 ,协 调 各 合 作 银 行 ,研 究 解决 重 大 问 题 ,定 期 听 取 融 资 专 项 资 金 运 行 情 况 报 告 等 工 作 。管 委 会下 设 办 公 室 ,设 在 市 财 政 局 ,负 责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各 成 员 单 位 职 责 以下 :2(
4、一 )市 财 政 局 :负 责 牵 头 筹 集 资 金 ;与 汕 头 市 金 源 资 产 经 营 有 限公 司 (下 称 金 源 公 司 )签 订 委 托 协 议 ,委 托 金 源 公 司 负 责 融 资 专 项 资金 的 管 理 和 运 营 ;指 导 金 源 公 司 完 善 内 部 审 批 流 程 和 融 资 专 项 资 金的 日 常 管 理 细 则 ,规 范 运 作 ,在 确 保 资 金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最 大 限 度 发挥 资 金 的 效 用 ;联 合 有 关 部 门 对 融 资 专 项 资 金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进 行 监督 检 查 。(二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开
5、 通 “绿 色 通 道 ”,加 快 抵 押 登 记 查 询 ,优 化融 资 专 项 资 金 支 持 企 业 融 资 涉 及 的 抵 押 登 记 流 程 ,确 保 各 级 国 土 部门 在 3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抵 押 物 的 抵 押 注 销 和 抵 押 登 记 手 续 。(三 )市 工 商 局 :开 通 “绿 色 通 道 ”,加 快 质 押 登 记 查 询 ,优 化 融 资专 项 资 金 支 持 企 业 融 资 涉 及 的 质 押 登 记 流 程 ,确 保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完 成 抵 押 物 的 抵 押 注 销 和 抵 押 登 记 手 续 。(四 )市 金 融 局 :协 调
6、各 合 作 银 行 ,加 大 宣 传 力 度 ,加 快 推 动 合 作银 行 开 展 融 资 专 项 资 金 支 持 企 业 融 资 业 务 。(五 )人 行 汕 头 中 支 :进 一 步 推 进 汕 头 社 会 征 信 和 金 融 服 务 一 体化 系 统 建 设 ,抓 好 金 融 风 险 防 控 ,维 护 金 融 稳 定 ,营 造 良 好 金 融 生 态环 境 。支 持 金 源 公 司 开 展 征 信 查 询 。(六 )汕 头 银 监 分 局 :支 持 各 合 作 银 行 开 展 “过 桥 融 资 ”转 贷 业 务 ,保 障 转 贷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第 四 条 金 源 公 司
7、 负 责 筹 集 部 分 资 金 ,开 立 融 资 专 项 资 金 专 用账 户 ,负 责 融 资 专 项 资 金 日 常 管 理 和 运 营 ,由 市 财 政 局 负 责 监 管 。金源 公 司 在 市 财 政 局 的 指 导 下 建 立 融 资 专 项 资 金 事 前 、事 中 、事 后 的管 理 制 度 ,制 定 融 资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完 善 内 部 审 批 流 程 及合 同 文 本 、申 请 表 格 等 ;与 相 关 银 行 签 订 合 作 协 议 ,约 定 合 作 银 行 收3到 还 贷 资 金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无 条 件 将 还 贷 资 金
8、 转 回 融 资 专 项 资 金专 用 账 户 ,并 对 违 约 责 任 进 行 具 体 约 定 ;负 责 资 金 使 用 的 审 核 、审 批 、拨 付 、跟 踪 、回 收 等 ;设 立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台 账 ,每 月 向 管 委 会 办 公 室报 送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第 三 章 资 金 安 排第 五 条 经 市 政 府 批 准 ,市 财 政 局 和 金 源 公 司 筹 集 资 金 设 立 融资 专 项 资 金 ,资 金 分 次 筹 集 ,首 期 资 金 1亿 元 由 金 源 公 司 出 资 ,专 项用 于 对 已 通 过 银 行 审 核 符 合 续 贷 条 件 的 企
9、业 提 供 “过 桥 融 资 ”。融 资专 项 资 金 运 营 结 束 后 ,金 源 公 司 足 额 归 还 市 财 政 局 出 资 部 分 。第 六 条 融 资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遵 循 “安 全 第 一 、高 效 运 转 、封 闭 运作 、专 款 专 用 ”的 原 则 。(一 )融 资 专 项 资 金 实 行 专 户 管 理 ,封 闭 运 作 ,独 立 核 算 ,保 证 资金 安 全 。(二 )金 源 公 司 做 好 月 度 资 金 使 用 计 划 ,合 理 控 制 规 模 ,使 用 计划 报 市 财 政 局 备 案 。(三 )资 金 使 用 期 限 原 则 上 最 长 不 超 过
10、7个 工 作 日 ,由 合 作 银 行 承诺 按 时 归 还 ,保 证 资 金 及 时 回 笼 、循 环 使 用 ,提 高 周 转 效 率 。(四 )融 资 专 项 资 金 可 根 据 政 府 扶 持 方 向 适 当 倾 斜 ,推 动 产 业 转型 升 级 。(五 )融 资 专 项 资 金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如 无 法 同 时 满 足 企 业 需 求 时 ,按 照 申 请 时 间 的 先 后 顺 序 选 定 扶 持 企 业 ;若 出 现 多 家 企 业 同 时 申 请的 情 况 ,则 未 享 受 过 本 专 项 资 金 扶 持 的 企 业 优 先 。4第 四 章 扶 持 对 象第 七
11、条 扶 持 企 业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一 )在 汕 头 市 行 政 区 划 内 工 商 登 记 和 税 务 登 记 、财 务 管 理 制 度健 全 、依 法 经 营 和 纳 税 、具 备 可 持 续 发 展 能 力 的 法 人 企 业 (房 地 产 企业 除 外 );(二 )符 合 合 作 银 行 续 贷 条 件 ,且 合 作 银 行 承 诺 在 7 个 工 作 日 内发 放 续 贷 资 金 的 企 业 。(三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状 况 良 好 ,无 不 良 资 信 记 录 。第 五 章 合 作 银 行 条 件 及 义 务第 八 条 金 源 公 司 按 照 公 平 、公
12、开 、公 正 的 原 则 ,优 先 选 择 信 贷审 批 权 限 较 大 、贷 款 余 额 较 大 的 银 行 进 行 合 作 。第 九 条 合 作 银 行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一 )在 汕 头 市 注 册 成 立 或 设 有 分 支 机 构 ,且 有 一 定 信 贷 审 批 权 ;(二 )与 金 源 公 司 签 订 合 作 协 议 、自 愿 履 行 协 议 义 务 ,并 承 诺 无条 件 按 时 足 额 归 还 融 资 专 项 资 金 ;(三 )具 有 健 全 的 信 贷 管 理 制 度 ,贷 款 风 险 防 控 能 力 较 强 ;(四 )有 足 够 的 信 贷 额 度 ,确
13、 保 为 企 业 提 供 快 捷 、便 利 的 服 务 ;(五 )续 贷 放 款 速 度 快 ,最 长 不 超 过 7 个 工 作 日 。第 十 条 合 作 银 行 应 当 承 担 以 下 义 务 :(一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和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制 定 转 贷 业 务 操 作 规 程 ,确 保 融 资 专 项 资 金 安 全 完 整 ;(二 )完 善 内 部 业 务 流 程 ,切 实 提 升 资 金 周 转 效 率 ;(三 )优 化 内 部 考 核 机 制 ,加 大 融 资 专 项 资 金 的 推 广 力 度 ;5(四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融 资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14、工 作 ,每 月 向 管 委 会 办 公室 报 送 转 贷 业 务 开 展 情 况 。第 六 章 资 金 使 用 额 度 和 收 费 标 准第 十 一 条 资 金 使 用 额 度 :单 笔 融 资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额 度 应 控 制在 合 作 银 行 承 诺 续 贷 额 度 以 内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1000 万 元 。第 十 二 条 使 用 期 限 :单 笔 资 金 使 用 期 限 原 则 上 最 长 不 超 过 7个 工 作 日 。第 十 三 条 资 金 使 用 费 和 费 率 :为 充 分 提 高 融 资 专 项 资 金 的 周转 效 率 ,采 用 差 异 化 收 费 方
15、 式 ,资 金 使 用 前 二 天 的 日 综 合 费 率 为 人民 银 行 公 布 的 同 期 一 年 期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第 三 天 起 日 综 合 费 率 为0.4。融 资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时 间 最 短 为 一 天 ,资 金 的 使 用 、续 贷 、还 款 流程 在 一 天 内 完 成 的 ,按 一 天 收 取 资 金 使 用 费 。第 十 四 条 费 用 收 取 方 式 :资 金 使 用 费 在 融 资 专 项 资 金 划 拨 前由 申 请 企 业 向 融 资 专 项 资 金 专 用 账 户 按 最 长 使 用 天 数 预 缴 ,资 金 使用 结 束 后 按 实 结
16、 算 。第 十 五 条 运 营 费 用 :金 源 公 司 出 资 部 分 的 资 金 使 用 费 全额 归 该 司 使 用 ;市 财 政 局 出 资 部 分 按 实 际 收 到 资 金 使 用 费的 60%计 提 为 金 源 公 司 运 营 费 用 ,由 该 司 每 季 度 向 市 财 政 局 申请 使 用 。第 十 六 条 风 险 准 备 金 :资 金 使 用 费 及 融 资 专 项 资 金 产 生 的 利息 ,在 扣 除 缴 纳 税 费 和 运 营 费 用 后 ,结 余 部 分 转 作 风 险 准 备 金 。风 险准 备 金 的 使 用 在 融 资 专 项 资 金 开 始 运 营 后 ,根
17、 据 实 际 情 况 由 管 委 会6审 议 确 定 。第 七 章 资 金 监 控 及 调 拨 流 程第 十 七 条 融 资 专 项 资 金 由 市 财 政 局 负 责 总 体 监 控 、总 量 调 度 。第 十 八 条 融 资 专 项 资 金 必 须 专 项 用 于 对 符 合 合 作 银 行 续 贷 条件 的 企 业 提 供 转 贷 资 金 周 转 ,不 得 挪 作 它 用 。第 十 九 条 合 作 银 行 按 月 向 金 源 公 司 提 交 拟 使 用 融 资 专 项 资 金的 企 业 名 录 及 用 款 计 划 ,金 源 公 司 根 据 业 务 实 际 需 要 做 好 月 度 资 金使
18、 用 计 划 ,并 报 市 财 政 局 备 案 。项 目 结 余 或 闲 置 资 金 应 及 时 归 回 专用 账 户 。第 八 章 资 金 使 用 流 程第 二 十 条 企 业 按 照 合 作 银 行 续 贷 相 关 要 求 ,应 于 贷 款 到 期 前30天 内 向 合 作 银 行 提 出 申 请 ,填 写 汕 头 市 支 持 企 业 融 资 专 项 资 金 申请 表 ,并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具 体 如 下 :(一 )汕 头 市 支 持 企 业 融 资 专 项 资 金 申 请 表 ;(二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三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
19、复 印 件 );(四 )企 业 原 贷 款 合 同 (复 印 件 );(五 )企 业 最 近 一 个 年 度 完 整 有 效 的 财 务 报 表 (复 印 件 );(六 )企 业 融 资 及 对 外 担 保 清 单 ;(七 )汕 头 市 支 持 企 业 融 资 专 项 资 金 委 托 划 款 授 权 书 ;(八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材 料 。7第 二 十 一 条 合 作 银 行 负 责 审 核 申 请 企 业 是 否 符 合 续 贷 条 件 ,确 定 是 否 予 以 续 贷 ,是 否 符 合 融 资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条 件 。对 于 同 意 续贷 的 企 业 ,合 作 银 行
20、 在 汕 头 市 支 持 企 业 融 资 专 项 资 金 申 请 表 上 签字 盖 章 ,连 同 企 业 提 交 的 相 关 材 料 报 送 金 源 公 司 。第 二 十 二 条 金 源 公 司 收 到 银 行 递 交 的 材 料 后 ,按 照 金 源 公 司支 持 企 业 融 资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等 有 关 文 件 要 求 进 行 审 查 、审批 。经 审 批 同 意 后 ,委 托 合 作 银 行 通 知 申 请 企 业 向 融 资 专 项 资 金 专用 账 户 预 缴 资 金 使 用 费 。第 二 十 三 条 金 源 公 司 完 成 审 批 并 收 到 企 业 资
21、金 使 用 费 后 ,通知 合 作 银 行 将 资 金 划 入 合 作 银 行 指 定 账 户 ,完 成 企 业 还 贷 程 序 。第 二 十 四 条 合 作 银 行 收 到 还 贷 资 金 后 ,原 则 上 应 在 2个 工 作 日内 (最 长 不 超 过 7个 工 作 日 )将 该 还 贷 资 金 转 回 融 资 专 项 资 金 专 用 账户 ,完 成 资 金 使 用 过 程 。收 到 还 贷 资 金 7个 工 作 日 内 ,金 源 公 司 根 据 资 金 使 用 实 际 时 间 ,按 实 结 算 资 金 使 用 费 ,退 回 多 收 的 资 金 使 用 费 。第 二 十 五 条 每 笔
22、业 务 完 成 后 ,金 源 公 司 应 将 资 金 使 用 、收 回全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资 料 立 卷 成 册 ,留 档 备 查 ,并 每 月 向 管 委 会 办 公 室报 送 资 金 使 用 及 收 回 情 况 明 细 表 。第 九 章 监 督 和 风 险 管 理第 二 十 六 条 建 立 信 息 报 送 机 制 。金 源 公 司 每 季 度 统 计 业 务 数据 ,汇 总 专 项 资 金 运 营 情 况 及 合 作 银 行 贷 款 数 据 ,向 管 委 会 办 公 室汇 报 。融 资 专 项 资 金 出 现 风 险 时 ,应 及 时 向 管 委 会 办 公 室 报 告 。第 二
23、十 七 条 建 立 定 期 审 计 机 制 。金 源 公 司 每 年 向 管 委 会 提 供8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资 金 专 项 审 计 报 告 。市 财 政 局 对 政 策 执 行 效 果 进 行绩 效 评 价 。第 二 十 八 条 建 立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管 委 会 各 成 员 单 位 、金 源 公司 、各 合 作 银 行 对 使 用 融 资 专 项 资 金 可 能 出 现 风 险 的 情 形 应 及 时 预警 ,当 合 作 银 行 收 到 还 贷 资 金 后 ,7个 工 作 日 内 未 将 该 还 贷 资 金 转 回融 资 专 项 资 金 专 用 账 户 的 ,合 作
24、银 行 应 根 据 与 金 源 公 司 签 订 的 合 作协 议 约 定 的 条 款 承 担 相 应 违 约 责 任 。第 二 十 九 条 建 立 责 任 追 究 机 制 。(一 )申 请 企 业 必 须 对 提 交 的 相 关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对 采 取 虚报 、瞒 报 、骗 取 专 项 资 金 的 ,一 经 发 现 ,不 再 列 为 扶 持 对 象 。构 成 犯 罪的 ,移 送 司 法 部 门 依 法 追 究 责 任 。(二 )对 合 作 银 行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的 ,视 情 节 严 重 程 度 采 取 取 消 合作 资 格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等 措 施
25、。1合 作 银 行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利 用 自 身 信 息 优 势 ,私 自 向 申 请 使 用融 资 专 项 资 金 的 企 业 收 取 额 外 费 用 ,或 变 相 调 节 融 资 专 项 资 金 使 用指 标 的 ;2合 作 银 行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弄 虚 作 假 、审 查 把 关 不 严 、违 反 规 定操 作 程 序 致 使 融 资 专 项 资 金 发 生 损 失 的 ;3合 作 银 行 单 方 面 原 因 导 致 融 资 专 项 资 金 不 能 按 期 收 回 ,或 合作 银 行 未 能 足 额 归 还 融 资 专 项 资 金 的 。(三 )金 源 公 司 相 关
26、人 员 在 融 资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使 用 中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导 致 融 资 专 项 资 金 发 生 损 失 的 ,依 法 追 究 其 相 关 责 任 。第 十 章 附 则9第 三 十 条 融 资 专 项 资 金 运 营 期 暂 定 为 2年 ,2年 后 根 据 政 策 变化 和 市 场 需 求 情 况 ,评 估 后 再 上 报 市 政 府 研 究 决 定 是 否 继 续 运 营 。第 三 十 一 条 管 委 会 可 根 据 政 策 变 化 和 市 场 需 求 情 况 向 市 政 府申 请 停 止 融 资 专 项 资 金 运 营 。运 营 结 束 后 收 益 按 出 资 比 例 分 享 。第 三 十 二 条 合 作 银 行 不 能 因 企 业 使 用 融 资 专 项 资 金 而 降 低 该企 业 在 银 行 的 风 险 分 类 评 级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暂 行 办 法 由 市 财 政 局 会 同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解 释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暂 行 办 法 自 2016年 7月 1日 起 施 行 ,有 效 期 至2018年 6月 30日 止 。有 效 期 届 满 ,经 评 估 认 为 需 要 继 续 施 行 的 ,根 据评 估 情 况 重 新 修 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