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民商事合同法 一、合同概述1、关于标题课本这一章的标题是“涉外经济合同法律制度”,内容中也刻意强调涉外经济合同。我国曾于1981年制定经济合同法(1993年修订),1985年制定涉外经济合同法,1987年制定技术合同法。1999年,全国人大制定合同法,实现了民商事合同的三法合并。在此之后,除非法律有特别的规定,无需,也不应再强调国内合同与涉外合同的区别。所以,将本章及标题改为民商事合同法,内容中除却有必要,也对涉外合同作淡化处理。2、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合同(Contract),又称契约、合约,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agreement)”(合同法第2条第1款)。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特指“民商事合同”。四类协议不属此列:一是身份关系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2条第2款)。二是劳动关系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订立的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三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四是行政合同,但是土地出让合同纠纷按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