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泉州港港口经营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 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推进泉州港港口经营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港口市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 划( 20152020年)、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交政研发 201575号)、 交通运 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办安监2017 193号)等规定,结合泉州港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推进泉州港港口 经营人信用
2、体系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构建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提升行业现代治理能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第三条 福建省泉州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泉州港口局)辖区内港口经营人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港口经营人信用信息,是指相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等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以及港口经营人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港口经营人信用状况的信息。本办法所称港口经营人是指在省泉州港口局管辖区域内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2 第四条
3、 港口经营人信用信息主要包括经营行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服务质量、数据资料报送、工程建设等内容。第五条 港口经营 人信用管理工作遵循“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公正透明、依法监管”的原则,并自觉接受上级部门、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第六条 港口经营 人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第七条 港口经营人信用信息采集主要渠道:(一)港口经营人报送;(二)省泉州港口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获取;(三)从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获取;(四)从中介机构、船公司、货主或代理人等行业相关经营主体获取;(五)
4、从新闻媒体等公开渠道获取;(六)投诉举报;(七)通过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二)(三)外,省泉州港口局应对通过其他渠道所采集信用信息的准确性进行甄别。第九条 省泉州港口局应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采集港口经营人信用信息。第三章 信用评价标准和方式第十条 省泉州港口局成立泉州港港口经营人信用管理领导 3 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采集港口经营人的信用信息,综合评价确定港口经营人信用等级,并将结果应用于港口运营监管。第十一条 泉州港港口经营人信用管理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邀请第三方专业信用评价机构进行综合评价,或邀请社会审计机构、安全评价机构等进行专项评价。 第十二条 港口经营 人信用每年
5、度评价1次,由港口经营人信用管理领导小组根据评价结果划分港口经营人信用等级,并建立“一企一档”信用信息体系,确定“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 。第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信用评价采取扣分制,基本分为100分,具体评价标准见泉州港港口经营人信用评价标准表(附件)。第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信用等级分为五类:(一)95分及以上,为 AA 级,表示信用情况好,列入“守信红名单” ;(二)8094分,为 A 级,表示信用情况较好;(三)7079分,为 B 级,表示信用情况一般;(四)6069分,为 C 级,表示信用情况较差;(五)60分以下,为 D 级,表示信用情况差,列入“失信黑名单”。第十五条 根据以下情形
6、,可以对港口经营人进行信用加分:(一)安全生产成效显著或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当年度获得地厅级表彰的,加3分;当年度获得省部级表彰的,加5分;当年度获得国家级表彰的,加7分;(二)连续三年被省泉州港口局评为信用等级 AA 级的,自第四年起三年内每年加2分;连续三年被泉州港口局评为信用等级 A级的,自第四年起三年内每年加1分。 4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划为(或降为)D 级:(一)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当年度因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被处罚款以上行政处罚3次及以上的;(三)无正当理由不缴纳港口规费,经催促仍拒不履行法
7、定义务的;(四)拒不配合或阻挠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执法调查的;(五)拒不执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七)对本企业纠纷处理不力,导致矛盾激化,引发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八)发生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严重影响港口形象事件的;(九)发生重大事故未及时如实上报或隐瞒不报的。第十七条 省泉州港口局根据港口经营人实际经营所产生的信用信息按比例折算信用评价得分。第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信用评价初步结果通过省泉州港口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港口经营人可以向省泉州港口局提出申诉,省泉州港口局应核实决定是否采纳申诉意见,并通知相关港口经营
8、人。港口经营人信用评价最终结果通过省泉州港口局网站向社会发布。第十九条 每个季度 结束,泉州港口局向港口经营人通报扣分情况。港口经营人可在接到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省泉州港口局申请信用修复,在省泉州港口局给定的期限对失信行为采取消除后果和整改并经过核实后,可以酌情降低扣分或者撤销扣分。 5 受到行政处罚或其他不可消除后果和整改的失信行为不可申请信用修复。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运用第二十条 根据港口经营人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管理:(一)AA 级:办理港口 经营许可延续、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年度核验时只需提供书面材料,符合条件的,即时发证或通过核验,特殊情况下允许根据相关规定容缺审批;减少日常检
9、查频次,对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可以在允许的自由裁量幅度内从轻处罚;在实施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市场准入、财政资金扶持等各类配套政策中,优先考虑,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企一策,加大扶持力度;(二)A 级:办理经营许可延续、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年度核验时提供书面材料,现场核验后发证或通过核验。减少日常检查频次,对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可以在允许的自由裁量幅度内从轻处罚;(三)B 级:办理经营许可延续、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年度核验时提供书面材料,现场核验后发证或通过核验;(四)C 级:办理经营许可延续、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年度核验时提供书面材料,现场核验后发证或通过核验。增加日常检查频次,对应当予
10、以行政处罚的,可以在允许的自由裁量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每半年约谈企业负责人; (五)D 级:办理经营许可延续、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年度核验时提供书面材料,现场核验后发证或通过核验(发生较大以上伤亡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逾期未整改到位的除外),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止新增货种审批;暂停减载 6 靠泊;列入重点检查对象加密日常检查频次,对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可以在允许的自由裁量幅度内从重或顶格处罚,每季度约谈企业负责人;向有关部门建议取消当年度政府性扶持资金申请资格。第二十一条 对信用等 级评定为 AA 级和 D 级的,推送至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或交通运输
11、部“信用交通” 、“信用福建” 、诚信泉州等,并根据需要通报工商、安监、经信、证监、人民银行等部门和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实施联合激励和惩戒。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 法由省泉州港口局负责解释。省泉州港口局应根据上位依据调整和实际情况变化对本办法进行修订。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抄送:省交通厅运输处、安监处,省港航局。福建省泉州港口管理 2018年5月16日印发 7 附件:年度泉州港港口经营人信用评价标准表港口经营人名称(全称) 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港口经营许可证编号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编号经营范围信用评价项目 信用评价标准 具体情形 扣分(一)制定港口作业收费项目和标准
12、(5分)1.未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公布的,扣2分;2.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但未公布的,扣2分;3.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公布,但不按标准执行的,每次扣 1分。(二)港口规费征收情况(6分)1.未按照代征协议足额代征、缴纳的,按比例扣16分;2.足额代征但不按规定时间及时缴纳的,每次扣1分。一、依法经营信息(30分)(三)维护市场秩序(6分)1.超经营许可范围作业的,视情况扣1-3分;2.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每次扣2分;3.垄断或操纵市场价格,每次扣2分;4.有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行为,每次扣2分。 8 信用评价项目 信用评价标准 具体情形 扣分(四)经营许可办理(4分)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经
13、营许可延续、变更、 备案等手续的,每起扣2分。(五)规章制度制定(3分)规章制度未按实际经营情况修订的,视情况扣1-3分。一、依法经营信息(30分)(六)遵纪守法经营(6分)港口经营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因经营相关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的,每次扣3分。二、安全生产信息(35分)(一)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未出现人员死亡),每次扣4分;(二)存在安全隐患或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逾期未整改到位的,视情况扣1-4分;(三)未及时进行危险品作业申报的,每次扣3分;(四)发生港口保安事件处置不当的,视情况扣1-4分;(五)未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的,每次扣2分;(六)未落实职业病防治要求的,每
14、次扣2分;(七)未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 隐患排查情况等备案的,每次扣1分;(八)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参加考核的,或考核不通过的,扣2分。(九)港口经营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的,每次扣3分。 9 信用评价项目 信用评价标准 具体情形 扣分(一)节能减排工作(1分)未采取节能减排措施的,扣1分。三、环境保护信息(5分)(二)污染防治工作(4分)1.未落实防止污染设施设备以及虽有防止污染设施设备,但是在作业过程中未正常使用的扣2分;2.损害周边环境,群众反响较大,被投 诉的,扣2分/次。(一)履行合同、承诺等情况(9分)1.没有服务承诺或不履行
15、承诺的扣2分;2.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或因自身原因不全面正确履行合同条款的,每起扣1分;3.未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每次扣3分。四、服务质量信息(15分)(二)被投诉情况(6分)因经营问题,每被投诉一次,经核实经营人有完全责任的,扣4分,有部分责任的,扣 2分。五、港口建设情况(5 分)(一)在建水运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到位的,每次扣1分;(二)未按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要求的期限对港口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含定期检查、定期观测、定期检测等内容),每次扣1分;(三)在建水运工程项目业主在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的半年度、年度信用考核中被评为 C 级的扣0.5分,D 级的扣 1分。六、其他(10分(一)未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港口投资生产相关数据或向福建省港口管理信息系统等上传数据的,每次扣2分;(二)未按要求参加会议或检查的,每次扣1分。 10 加分情况 加分信用评分 信用等级拟采取的管理措施港口经营人信用管理领导小组意见年 月 日(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