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环扣运用事实稳稳敲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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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数据环扣运用 事实稳稳敲定全市 2017 年度优秀风险管理案例之一吴 琦一、案情提要(一)涉案纳税人基本情况1.吉安市某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配送中心(以下称“配送中心”)成立于 2015 年 6 月 23 日,注册地址位于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工业园内吉庆路*号,经营范围是为某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吉安市范围内所有连锁店配送允许经营的药品,医疗器械、日用百货、化妆品、消毒产品、五金产品、电子产品、针纺织品、办公用品等商品。2.吉安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实业公司”)成立于 2013 年 10月 13 日,注册地址位于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工业园内吉庆路*号(与配送中心的完全一致),经营范围是服装设计、

2、展示及咨询,房屋租赁、信息技术管理咨询服务。(二)风险管理工作简介及成效2017 年 6 月,吉安市局风控科(风控部门)综合配送中心、实业公司存在的“ 工商注册地址、税 务登记生 产经营地址均完全一致;金税三期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源数据为配送中心申报登记,且正在享受有关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以下称“税收优惠” );但从吉安市公共 资源网采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中标公告记载数据却反映却是上述生产经营地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于 2014 年 12 月25 日由实业公司竟得” 等一系列数据进 行比对分析后,将配送中心、实业公司列为同案城镇土地使用税风险管理对象,推送至吉州区局一分局(

3、应对部门)以纳税评估方式实施风险应对。经风险管理,最终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共计 730053.3 元,并退还纳税人违反规定缴纳的 317426.56 元税款。二、案例介绍(一)数据整备1.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有关数据比对(表 1)数据项名称 配送中心 实业公司 数据来源统一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数据纳税人识别号 91360800343292#9 91360800081460#K 税务登记数据营业期限 2015-06-17 至 2065-06-16 2013-10-30 至 2033-10-29 工商注册数据注册地址 工商注册数据生产经营地址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工业园内吉庆路*号 税务登

4、记数据经营范围为某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吉安市范围内所有连锁店配送允许经营的药品,医疗器械、日用百货、化妆品、消毒产品、五金产品、电子产品、针纺织品、办公用品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服装设计、展示及咨询,房屋租赁、信息技术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工商注册数据肖某江西省某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某(吉安)实业有限公司罗某股东 谢某廖某工商注册数据2.金税三期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有关数据比对(表 2)数据项名称 配送中心纳税人识别号 91360800343292#9土地编号 #地号 DDA2014005#()土地名称 江西省吉安市

5、吉州区吉州工业园 D-#地块占用土地面积 7214.24土地等级 三类(单位税额:4 元/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人纳税识别号 91360800343292#9土地使用权人名称 配送中心纳税人类型 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取得方式 出让土地坐落地址(详细地址)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工业园内吉庆路*号土地取得时间 2014 年 12 月 25 日减免项目名称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经核准的减免起止时间 2015 年 6 月至 2019 年 12 月减免税面积 3607.123.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国有土地使用权中标公告有关数据(表3)地块编号 DDA2014005# 地块位置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 州

6、工业园内吉庆路*号 土地用途 其他普通商品住 房用地土地面积(公顷) 0.721424 出让年限 70 年 成交价(万元) 11406.6315受让单位 实业公司受让时间 2014 年 12 月 25 日(公示确认时间)4. 配送中心 2016 年 6 月至 2107 年 3 月已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数据(表 4)税款所属期 计税依据(元) 应纳税额(元) 减免税额(元) 实缴税额(元)2016 年 612 月 201998.72 100999.36 100999.362016 年 112 月 346283.52 173141.76 173141.762017 年 13 月7214.248657

7、0.88 43285.44 43285.44合计 317426.56 317426.56(二)风险识别风险点 1.实业公司可能将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配送中心,存在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等风险综合表 1、2、3、4 整备的有关数据,实业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25日竟得本案涉及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据金税三期城镇土地使用税源登记、申报纳税数据显示。自 2016 年 6 月起,配送中心已向地税机关确认本案涉及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归属于自己,按规定享受了税收优惠并缴纳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实业公司可能将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配送中心。风险点

8、 2.配送中心可能将土地租赁给实业公司使用,配送中心、实业公司存在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风险综合表 1、2、3 整备的有关数据和风险点 1 的分析,配送中心、实业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址、税务登记生产经营场所均位于同一地块,且两家公司不具备任何关联企业的特征。因此.配送中心可能将土地租赁给实业公司使用。风险点 3.配送中心违反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风险综合表 1、2、4 整备的有关数据,依据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98号、财税 201733 号)的有关 规定,能够 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的大宗商品范围不包

9、括配送中心经营范围所列商品。因此配送中心存在违反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风险。(三)等级排序综合数据整备、风险识别结果,风控部门将本案风险等级确定为中等风险推送至应对部门,并提出以下 3 项具体应对工作建议:1.2 户纳税人均为工业园区企业,一般情况下在该工业园管委会有关部门存有招商引资协议、会议纪要等招商资料,应进一步采集其中涉及投资人信息、土地供应等信息,用于进一步判断 2 户纳税人之间是否存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税行为。2.进一步采集市场与质量监督、土管等部门公司章程(备案)、土地使用证等资料(信息)中的有关涉税数据,综合纳税人已报送相应数据,深入分析 2 户纳税人之间是否存在国有土地使用权

10、转让等应税行为。3.进一步采集 2 户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纳税申报表的原始数据,包括纸质表格、金税三期记载的网络申报纳税等数据,用于印证纳税人可能存在的涉税违法行为。(四)风险应对1.案头核对(1)综合已整备、补充采集数据,确认风险点 1、2 消除。综合比对分析工业园管委会共享的涉及 2 户纳税人的招商协议、专题会议纪要,纳税人报送、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土管部门土地使用权招标、中标以及土地使用证等数据,在确认本案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存在以下 2项事实的同时,消除了风险点 1、2:A.本案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没有发生转让行为,仍归属于实业公司(至本案办结时)。B.

11、 本案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实业公司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配送中心、实业公司可能存在未按规定报送城镇土地使用税源登记的风险。综合上述第 1 点分析、表 1 等数据可以初步判断配送中心、实业公司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了虚假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源登记数据。因此,配送中心、实业公司可能存在未按规定报送城镇土地使用税源登记的风险。(3)配送中心可能存在违反规定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的风险。综合风险点 3 以及上述第 1、2 点的分析、表 3 的数据,由于本案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配送中心, 2 户纳税人均报送相关虚假税源登记数据,配送中心存储的大宗商品不属能够享受税收优惠的范围,所以配送中心存在违

12、反规定享受有关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的风险。(4)实业公司存在未按规定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收的风险。综合上述第 1、2 点的分析、表 4 的数据,本案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实业公司,所以实业公司存在未按规定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收的风险。2.约谈举证综合数据整备、风险识别、案头审核所掌握的情况,应对部门按规定同时向 2 户纳税人的有关财务负责人送达约谈通知,告知他们上述3 个新风险点的具体特征,要求他们进行举证说明。经约谈,应对部门与 2 户纳税人一致确认了以下涉税事实:(1)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归属确认为实业公司。据招商协议、会议纪要、土地使用

13、证记载数据和应对部门调查结果确认以下事实:第一,至税务机关调查之时,本案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相关法律规定归属于实业公司。第二,至税务机关调查之时工业园管委会、国土部门均未接到实业公司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要求。第三,据市场与质量监督部门共享的 2 户纳税人备案的最新公司章程数据反映,至税务机关调查之时 2 户纳税人不具有任何关联企业特征。2 户纳税人在否认相互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同时还提供了与市场与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章程内容一致的章程,以证明两者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第四,由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发放,2 户纳税人才得以配送中心名义使用虚假土地出让协议等资料在地税机关办理了有关享受税收优惠的土地

14、税源登记。据此,应对部门向 2 户纳税人指出“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归属于实业公司”的判断。 2 户纳 税人对此判断均 认可。(2)2 户纳税人均向报送了虚假城镇土地使用税源登记数据。在上述判断的基础上,应对部门向 2 户纳税人指出他们均存在报送虚假城镇土地使用税源登记数据的涉税违法事实。对此,2 户纳税人提出了“虽 然他们提供了虚假数据,但数据是税务人员自行录入金税三期的,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的异议。对 2 户纳税人提出的异议,结合 2 户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了已加盖企业公章的有关纸质表格,应对部门严肃指出,金税三期记载的数据确属税务人员依据征管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录入,但这些

15、法律同时还规定了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是由纳税人负责,因此他们报送了虚假城镇土地使用税源登记数据是不可辩驳的涉税违法事实。在学习了征管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后,2 户纳税人认可了他们报送了假城镇土地使用税源登记数据的涉税违法行为。(3)配送中心租赁实业公司土地进行生产经营和共同骗取税收优惠。综合上述各项已确认事实和下列相关租赁协议(含补充协议)、发票反映的情况,应对部门指出了 2 户纳税人共同实施并存在“以配送中心名义报送城镇土地使用税源登记数据以骗取税收优惠”的涉税违法(违章)行为:A.2 户纳税人提供的租赁协议(房管部门已备案)及补充协议(与租赁协议同日签定,房管部门未备案),以及实业公

16、司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的租赁费发票(租赁费为每年 44 元/)以及相应完税证明等资料,均反映了了配送中心租赁实业公司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事实。B.补充协议中约定,在配送中心缴纳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前提下,实业公司将租赁费收取标准由每年 118 元/降为每年 44 元/,并同意以配送中心的名义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源登记。(4)纳税人请求自查。经征纳双方交锋,2 户纳税人主动提出以下主要内容的自查请求:第一,在约谈结束后的 3 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正确、真实的税源登记数据(含减免税数据),以修正金税三期登记。第二,在约谈结束后的 3 日内,实业公司按照已减免税额的相等金额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并出具书

17、面申请不退还配送中心已缴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冲抵实业公司其他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 2 户纳税人的请求,应对部门明确当场指出:第一,同意接受第一点请求。第二,实业公司必须按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全额(共计634853.12 元)进行补报补缴。第三、配送中心违规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必须按规定取消,所违反规定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必须全额退还。第四,所有已明确补报补缴、退还事项及其有关未尽事宜,待应对部门按规定做出处理决定后,按照有关税收文书的要求处理。2 户纳税人表示接受应对部门的处理意见。3.处理结果(1)处理决定依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3 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

18、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赣国税公告201416 号)第十一条等有关规定,并根据“ 一事不再 罚” 的原则,吉州区地税局 对本案作出了以下处理决定:A.在约谈结束后的 3 日内,实业公司补报补缴 2016 年 6 月至2017 年 3 月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共计 634853.12 元,应加收滞纳金按金税三期自动计算金额缴纳。B.按照有关税款退库规定,主管税务机关退还配送中心违反有关规定缴纳的 317426.56 元城镇土地使用税额的事项。C.针对配送中心、实业公司均存在骗取税收优惠、报送虚假税源登记数

19、据,造成少缴应纳税款的涉税违法行为,对配送中心、实业公司分别处以 25000 元、50000 元的罚款。D.通知并由主管分局按规定办理取消配送中心已取得税收优惠资格,降低配送中心、实业公司纳税信用等级至 D 级等事项。 (2)处理结果A.配送中心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 25000 元罚款;退库税款于 2017年 10 月 14 日到达配送中心指定账户;取消已取得税收优惠资格的决定,于 2017 年 10 月 14 日依法送达配送中心,并完成了金税三期内有关数据的修正。B.实业公司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滞纳金、罚款合计 705053.3 元,并完成了金税三期内有关数据的修正。C.根据处理决定,有关主管税源管理部门运用金税三期有关流程在按规定告知纳税人后,将配送中心、实业公司纳税信用等级降至 D级。三、本案点评自总局将“一址多照 ”纳税人列入税收风险 管理重点工作内容之一以来,税务机关纷纷采取不同方式、方法和思路以贯彻落实。在本案中,市、区两级风控部门结合地税工作实际,对“一址多照” 风险管理工作事项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后续管理等工作事项进行科学组合加以管理,为“一址多照 ”地方税收风险 管理工作提供了具有可操作、可复制的工作思路。作者单位:吉州区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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