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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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进行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水运工程以及与水运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水运工程包括港口工程、航道整治、航道疏浚、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等及其他附属建筑物和设施的新建、改

2、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货物是指构成水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服务是指为完成水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第三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2第四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五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业管理,并具体负责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批准、核

3、准和经交通运输部批准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实施监督,并具体负责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实施监督。第六条 水运工程建 设项目招标投标按照属地或授权原则,进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的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其他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鼓励利用规范统一的招标投标网络服务平台及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3第二章 招

4、 标第七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的规定。 鼓励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项科学试验研究项目、监测等承担单位的选取采用招标方式或其他竞争性方式确定。第八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指提出水运工程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九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履行手续并取得批准、核准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等招标;(二)履行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手续并取得批准后,方可开展监理、施工、设备、材料等招标。第十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人应当按照

5、项目审批、核准时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没有确定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4第十二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第(一)项及第(二)项所列情形,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作出认定外的其他

6、项目,由招标人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认定。第十三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招标可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设计组织招标。第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招标实施主体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并统一由总承包发包的招标人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履行招标备案手续。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5(一)涉及国家安全

7、、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建设、货物生产或者服务提供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且满足下列条件:(一)具有项目法人资

8、格(或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三)招标人或其工作人员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四)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相应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6招标人不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招标或其他竞争性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应当从业绩、信誉、从业人员素质、服务方案等方面进行考核。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在

9、其资格许可及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非法干预或者限制。第十八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并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三)对提出投标申请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资格审查结果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照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有关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预审。(四)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五)发售招标文件;7(六)需要时组

10、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并进行答疑;(七)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八)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九)公示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十)编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的,在编制招标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发布招标公告后,按上述程序第五项至第十二项执行。实行邀请招标的,在编制招标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按上述程序第五项至第十二项执行。第十九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

11、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使用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及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标准文本。招标人在制定资格审查条件、评标标准和方法时,应利用信用信息成果和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发布的信息,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综合评价。8第二十条 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在招标人自愿的前提下,为扩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影响力,扩大竞争,可以同时在交通运输行业主流媒体或建设等单位门户网站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

12、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限制发布地点、发布范围或发布方式。在信息网络上发布的招标公告,至少应当持续到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时间为止。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按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 5 日。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第二十二条 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5 日。对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3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3 日的,招标人应当顺

13、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止,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 3 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第二十三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 2 日前提出;9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对异议作出的答复如果实质性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则相应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第二十四条 资格预审审查方法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一般情况下应当采用合格制,凡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资格预审申请人,均通过资格预审。潜在投标人过多的,可采用有限数量制,但该数额不得少于 7

14、 个;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不足该数额的,均视为通过资格预审。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足 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未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第二十五条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20 日。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15 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 3 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第二十六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15、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对异议作出的答复如果实质性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则相应顺延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保证金的额度和支付形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如果采用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不得挪用。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开标前标底必须保密。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等相关的服务。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第三十条 招标人组织踏勘项目现场的,应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参与,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潜在投标人因自身原因不参与踏勘现场的,不得提出异议。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后,无正当理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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