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 林业相关法律法规作者:朱书勤 时间:2007-5-18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是我国制定较早的一部经济行政法。1979年2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六次会议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后,我国的林业建设就有了法律规范。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对森林法作的一次重要修订,这次修改后重新公布的森林法,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森林法基本知识一、立法目的。也称为立法宗旨,是指制定一部法律所要达到任务目标,也就是说制定一部法律要解决哪些问题。立法目的与法律的其他条文之间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一部法律中的每一具体条文规定应当围绕该法律的立法目的,为实现立法目而服务。由于立法目的统领着一部法律全部法律规范的价值取向、因此一般都作为一部法律的第一条的规定,以开宗明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