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事项信息表事项名称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子项名称事项编号 430781 748383128 A 2 02 00 子项编号办件类型 转报件 承诺件 即办件 是否转报上级机关 是 否 转报单位是否前置审批 是 否 前置审批单位是否联合审批 是 否 联合单位是否包含特别程序 是 否 特别程序 听证 招标 拍卖 检验 检测 检疫 鉴定 专家评审 其它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其它办事服务事项许可对象 法人和公民许可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2、 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是否收费 是 否收费标准 不收费收费依据 /许可数量 无限制 有限制,限制数量 法
2、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承诺期限 5 个工作日许可条件 1、有固定的养殖水面且持有养殖证;2、水源充足且符合渔业水质标准;3、亲本来源于省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水产原、良种场且符合种质标准,并有相应的资料和记录;4、生产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5、有与水产苗种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许可程序 一、受理(一)岗位责任人:津市畜牧兽医水产局水产股工作人员 电话:0736-4246729(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1、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查验申请材料;2、对符合受理标准的,填写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登记 ,传入初审程序;3、对材料不全
3、或手续不完善的,必须及时将需要的补充材料、补办手续等全部内容、要求填写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有关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及时告知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三)时限:即时二、审查(一)初审1、岗位责任人:水产股初审人员2、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2)对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初审意见,交股室负责人复审。3、时限:2 个工作日(二)复审1、岗位责任人:水产股负责人2、岗位职责及权限:(1)审核受理人员移送的申报材料;(2)组织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条件、地理位置、养殖面积等进行实地审查;(3)对是否符合标准,写出书面复
4、审意见,报局主管领导。3、时限:5 个工作日三、决定1、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2、岗位职责及权限:(1)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定;(2)同意复审意见的,在水产苗种生产审批证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办理发证手续;(3)不同意复审意见的,提出退件意见,退回申请人,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3、时限:1 个工作日四、告知与公示1、岗位责任人:津市市畜牧兽医水产局水产股工作人员;2、岗位职责及权限:(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行政许可证书,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2)对未通过审批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理由及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并将未通过的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3)按要求将文字材料立卷归档,上网公示。监督
5、部门及投诉电话 津市市优化经济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07364240110窗口地点 津市市九澧大道 756 号七楼交通到达线路 市内乘 1 路公交车到新国土局下;或乘 8 路公交车到九澧广场,前行 300 米即到.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 8:00 12:00 下午 14:30 17:30(夏季下午 15:0018 :00)业务咨询电话 0736 4246729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王成林 0736 4246729 单位网址 http:/办理环节信息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进行特别程序 执行人 所在部门 职 务受 理 即时个工作日 是 否 张紫皇 津市畜牧兽医水产局水产股 工作人员初
6、审 2 个工作日 是 否 张紫皇 津市畜牧兽医水产局水产股 工作人员复 审 5 个工作日 是 否 王成林 津市畜牧兽医水产局水产股 股长决 定 1 个工作日 是 否 何金明 津市畜牧兽医水产局 副局长办结告知 1 个工作日 是 否 王成林 津市畜牧兽医水产局水产股 股长提交材料信息序 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表格/证照/文件/其它) 份 数1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证申请表 表格类 12 生产单位基本情况介绍 其它 13 生产设施及仪器设备清单 其它 14 生产用水水质检测报告 文件 15 水域滩涂养殖证复印件 证照 16 技术人员、质检人员资料证书 证照 17 亲本调运通知单及收费票据 其它 18 苗种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其它 19 场区生产布局平面图 其它 1是否已有业务软件处理本事项 是 否审批流程图 附图更正或补齐材料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水产苗种生产审批流程图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符合条件符合条件提出初审意见提出复审意见决 定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对不予行政许可的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手续不全的局水产股工作员按照最终决定进行处理查验申请人、材料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局水产股初审人员初审水产股负责人复审不予受理主管局领导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通知申请人退还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