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太白大道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按照南陵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南陵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因建设太白大道项目,需实施房屋征收。现将该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布如下:一、征收目的建设太白大道市政工程需要。二、征收范围征收范围为该项目(含安置房建设)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具体见现场公布的规划用地红线图)。三、征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3、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4、芜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试行)(芜市建2011 82 号);
2、5、南陵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南政 201133 号);26、南陵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补偿标准(试行)(南政 201134 号)。四、签约搬迁期限2011 年 11 月 20 日至 2012 年 3 月 19 日。五、补偿方式及原则1、住 宅 房 被 征 收 人 有 权 选 择 货 币 补 偿 ,也 可 以 选 择 产 权调 换 。按 照 “先 补 偿 、后 搬 迁 ”和 “先 签 约 搬 迁 ,优 先 选 房 ”的 原 则 实 施 。2、办 公 、生 产 、仓 储 用 房 原 则 上 采 取 货 币 补 偿 方式 征 收 。3、违 法 建 设 按 县 政 府 2
3、007 年 拆 除 违 法 建 设 规 定执 行 。六、安置房地点、户型、面积及交付时间安置房地点:梅园三期(高层)、城北安置点(多层)户型及面积:约 45、60、75、90、105、120六种户型及面积。交付时间:暂定城北安置点 2012 年 10 月交付,梅园三期2013 年 12 月交付。七、货币补偿价格(一)被征收住宅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征收双方对分户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估机构申请3复核,也可向芜湖市房屋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二)为拟定征收补偿方案,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被征收住宅房屋进行抽样预评估,初步确定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
4、住宅房预评估价格一览表(房地一体价)结构 层数 年代 用途 单价(元/)备注七十 3230八十 3280砖木 一层九十住宅3330七十 3150八十 3200砖木 一至二层九十住宅均价3250七十 3390八十 3440砖混 一层九十住宅3490七十 3310八十 3360砖混 多层九十住宅均价3410(三)非住宅房等价格以分户评估报告结果为准。八、房屋产权调换根据分户评估结果,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结算被征收房屋价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差价。4(一)住宅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是住宅房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可按照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或按照人均建筑面积 15m2选择产权调换房屋。每户不足 3
5、人的按 3 人计算。1、 安置房评估价格(房地一体价):(1)城北多层安置房价格:结构 层数 年代 用途 单价(元/)备注一层 3530二层 3570三层 3650四层 3650五层 3570钢混六层2011 住宅3510(2)梅园三期高层安置房价格:第一层价格为 3480 元/;从第 1 到第 7 层每上升一层,价格增加 10 元/;从第8 到第 12 层每上升一层,价格增加 20 元/;第 13 层以上每上升一层,价格增加 30 元/。2、价格计算:产权调换面积与被征收房屋有证面积相等的部分,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价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差价结算。选择就近产权置换房源的,在征收期限内被征收房
6、屋价格与产5权调换房屋价格等面积部分的差价超过 220/的按 220/计算。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但在人均建筑面积 15m2 以内的部分,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 90%购买(均以户口簿登记人口为准)。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或人均建筑面积 15m2 的部分,在 15m2 以内(含 15m2)的部分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屋价格购买;超出 15m2以外、30m 2以内(含30m2)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每平方增加 320 元(多层) 、220 元(高层)购买;超出 30m2以外、60 m2以内(含60m2)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每平方增加 62
7、0 元(多层) 、420 元(高层)购买。超过征收期限的超面积找价按今后同期市场备案价格结算。具体以产权调换房屋分户评估报告为准。3、增加面积:多层及多层以下的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到总层数 8 层至11 层的高层房屋的,按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的 6%无偿增加面积;产权调换到总层数 12 至 18 层的高层房屋的,按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的 7%无偿增加面积;产权调换到总层数 19层及以上高层房屋的,按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的 8%无偿增加面积。4、住房保障:6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人均 15以内的,被征收人确实无力购买,经确认可实行承租,并依据相关规定办理承租手续。符合廉租房住房租金补贴条件的,可申请
8、廉租房住房租金补贴。(二)商业用房产权调换:1、商业用房是指单位或个人经营日用百货、五金、土产、文体、建筑及装饰装修、家电、化工、颜料、糖业、烟酒、日杂、服装、布料、鞋业、餐饮、服务等房屋。2、商业用房的认定必须以房屋产权证标注登载或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为准。3、产权调换商业用房安置价格以评估方式确定,等面积部分找补差价,超面积部分为市场评估价。九、各类补偿及奖励(一)搬迁费:1、实行货币补偿:住宅房:按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 10 元m 2 一次性计发。非住宅房:按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 15 元m 2 一次性计发;有重型机械按重型机械所在房屋建筑面积增加 10 元m 2;有大型设备的,按房
9、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货物运输价格计算。2、实行产权调换:以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计发一次搬迁费。以期房7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计发两次搬迁费。(二)临时安置费(住宅房):1、实行货币补偿的,按每月 6 元m 2计发 6 个月。2、以现房产权调换的,按每月 6 元m 2计发 4 个月。3、以期房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18 个月内的,从其搬出之月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的 4 个月按每月 6 元m 2计发;超过 18 个月至 24 个月的,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增加 50%计发临时安置费;超过 24 个月的,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增加 100%计发临时安置费,直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
10、。4、已提供周转用房的,在 18 个月内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超过 18 个月至 24 个月未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每月 3 元计发临时安置费;超过 2 4 个月的,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每月 6 元m 2计发临时安置费,直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5、对每户低于 45的被征收人,按 45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费。(三)停产停业损失费(非住宅房):正在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以被征收房屋实际使用有证建筑面积计算。其标准为:1、商业用房:新漳河大道段按每月 20 元计算,其它地区按每月 12 元计算。82、生产用房按每月 16 元计算。3、办公用房按每月 12 元计算。4、仓储用房按每月
11、8 元计算。5、计发期限:实行产权调换的,以现房产权调换或已提供周转房的,不再计发停业停产损失费;以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从搬迁之日起至交房之日止,按上述标准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费;超过 24 个月,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屋地段市场租金标准或按协议约定付给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费。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上述标准计发 6 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费。(四)架空层、地下室、阁楼:1.房地产权证未注记的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补偿:层高 2.2 米以上 350 元m 2,层高 2.2 米以下至 1.8 米250 m2;层高 1.8 米以下至 1.5 米 200 m2;层高 1.5 米以下 150元m 2。2.
12、房地产权证未注记的阁楼补偿:檐口高度 2.2 米以上 300 元m 2;檐口高度 2.2 米以下至1.8 米 200 元m 2;檐口高度 1.8 米以下至 1.5 米 150 元m 2;檐口高度米以下至 1 米 80 元m 2;檐口高度 1 米以下至 0.5米 50 元m 2。3、征收有证阁楼补偿:檐高超过 2.2 米,按其面积 100%补偿;檐高 1.8 米至 2.19米,按其面积给予 70%补偿;檐高不足 1.5 米按附属物标准补9偿。以上均不作产权调换面积。(五)按期搬迁奖励费、征收补助费为鼓励积极搬迁,设立按期搬迁奖励费,按时间段区分:自征收决定发布后 1- 30 日内达成协议并完成腾
13、空搬迁的按证载面积奖励 200 元m 2,31-60 日内完成的奖励 150 元m 2,61-120 日内完成的 奖励 100 元m 2,超过征收期限及启动司法程序依法征收的一律不予奖励(生产、办公、仓储用房按上述标准 50%计算)。(六)各类附属设施各类附属设施,房屋装潢、树木补偿按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陵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南政2011 34 号)文件中规定 标准执行。十、未登记房屋补偿(一)无证住宅房屋:按南陵县有关规定执行。(二)改变用途房屋:1、1990 年 4 月 1 日城市规划法施行前,被征收房屋已经改变房屋用途并连续使用至今的,经被征收人书面申
14、请,并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纳税凭证或税款核定通知书等有效证明,经确认后可以按改变后的用途确认并补偿,但不予以安置。2、1990 年 4 月 1 日城市规划法施行后被征收房屋已经改变房屋用途并连续使用至今的,经被征收人书面申请,并提10供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纳税凭证或税款核定通知书等有效证明,确认后可在原房屋用途评估价基础上,分连续经营 2 年以上、5 年以上、8 年以上三档,分别增加10%、20%、30%的一次性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3、改变用途房屋面积认定,必须在证载面积内,以现场鉴定的实际经营面积为准。以前我县出台相关文件如有和本方案相抵触的,均已本方案
15、为准。十一、承租公房补偿(一)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享受购房权利的,承租人购房后,征收人应当对其按照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安置。(二)承租人与被征收人达成房屋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被征收人可按照房屋补偿标准的 20%40%补助承租人。(三)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之间对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订立实行产权调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房屋产权仍属被征收人,产权调换的差价款由房屋承租人承担,该款可抵房租。被征收人应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承租协议。(四)征收人应付给承租人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助费,附属物按原归属或租赁协议给予补偿。(五)对于承租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非住宅,在房屋征收时应解除租赁关系,搬迁费应付给承租人,房屋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