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工作,充分发挥各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关键作用,转变领导干部作风,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安全责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xx矿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各级管理人员下井规定第二条 下井次数不得低于以下规定:1、矿长10次/月,分管生产、机电、安全、技术、通风等方面的副矿长15次/月;2、生产业务科室正、副科长16次/月,非生产口科室正、副科长6次/月,生产、辅助队的队长18次/月;3、矿井管理人员二班、夜班比例要达到总下井次数的1/2。第三章 下井人员职责及要求第三条 下井人员要保证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薄弱区段的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第四条 作业现场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问题时,下井到现场检查人员必须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排除事故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第五条 各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