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温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点)第一章 总则1.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 号)和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教计2007121 号)精神,认真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2.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是开展资助与教育工作的首要环节,做好该项工作,对贯彻、落实资助政策,促进教育公平具有重大意义。3.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含五年一贯制中专生)学生。独立学院学生比照本办法执行,另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4.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
2、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根据标准,比照量化指标,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6.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第二章 认定工作的组织7.学校学生处全面负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助学解困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8.学院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以学生科科长为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9.按专业以年级(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或班主任)任组长
3、,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学生室友等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同专业本年级(或班级)学生总人数的 10%。10.定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于每学年 9 月份开展。学校学生处、学院认定工作组与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第三章 认定的标准11.认定的标准分为生活保障型经济困难、生活补贴型经济困难和发展支持型经济困难三档。1)生活保障型经济困难,是指能够从家庭或社会资助项目获得的资金无法支付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生活无保障。2)生活补贴型经济困难,是指能够从家庭或
4、社会资助项目获得的资金能够支付学生部分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生活费用承担能力低于校园基本生活消费保障标准。3)发展支持型经济困难,是指能够从家庭或社会资助项目获得的资金能够支付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但在改善学习条件,发展和完善自我能力与素质时还受到家庭经济条件限制。12. 比照认定指标量化表(详见附件),如果 B1、B2、B3、B4、B5、B6 等6 项(前 6 项)指标中任何 1 项指标分值在 4 分及以上,或其中任何 2 项指标分值之和在 4 分及以上,或量化测评折算分在 4 分及以上,并且 B7 指标分值不为零的,一般可认定为生活保障型经济困难;量化测评折算分
5、在 1.40 分3.99 分,并且 B7 指标分值不为零的,一般可认定为生活补贴型经济困难;量化测评折算分为 1.00 分1.39,并且 B7 指标分值不为零的,一般可认定为发展支持型经济困难。量化测评折算分计算公式:量化测评折算分=(前 6 项指标对应指标内容的分值之和)*40%+第 7 项指标对应指标内容的分值*60%)其中前 6 项指标对应指标内容的分值由学院认定工作组赋予,第 7 项指标(B7)对应指标内容的分值由年级(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赋予。13. 家庭经济非特别困难的残疾学生凭残疾证按生活补贴型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资助政策。发展支持型经济困难学生不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高
6、校国家助学贷款等国家资助政策,但可以享受学校规定的勤工助学等相关资助政策。1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能享受各类资助:(1)月基本生活消费高于学校在校生平均水平,经常在外大额就餐者;(2)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者;(3)理奇型怪发、衣冠不整、行为不端者;(4)平时有高档消费现象,如购买高档通讯工具、高档娱乐电子产品、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或高档饰品等奢侈品;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卡拉 OK 厅、酒吧等娱乐场所;在校外租房且费用明显比住校费用高;节假日经常自筹资金外出旅游者; (5)屡次旷课或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6)同学举报经核实或学生管理部门认定有奢侈消费行为者。第四章 认定的程序15.
7、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以及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不再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但须到家庭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困难证明,并经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盖章。16.每学年开学时,学院认定工作组要组织申请学生填写温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17.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温州大
8、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对照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其重点是评议学生本人实际在校月生活消费情况以及本学年已获资助情况等),确定同专业本年级(或班级)学生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18.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19.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
9、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学生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处在接到复议申请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做出调整。20.学校学生处助学解困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信息以及温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处领导审批确定。第五章 认定工作的管理21.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22.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
10、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校学生处助学解困中心备案。23.学院要及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录入温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附件 温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指标量化表指标 指标内容 分值B11 孤儿(含福利机构监护对象、父母双亡) 4B12 烈士子女 4B1 家庭属性B13 单亲家庭 2B21 患有医保规定特殊病种需要长期治疗 4B22 患有医保规定特殊病种以外的其他严重疾病需要长期治疗 2B2 本人健康状况B23 残疾 2B31 父母双方因残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6B32 父
11、母一方因残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4B33 父母双方因残疾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 5B34 父母一方因残疾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 2B35 父母双方因残疾丧失小部分劳动能力 2B3 家庭成员劳动力情况B36 父母一方因残疾丧失小部分劳动能力 1B41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 4B42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比较严重的财产损失 2B4 家庭遭受灾难情况B43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 1B51 低于或等于家庭所在地低保标准(含低保家庭、农村五保户等) 4B5 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说明收入来源:务农、打工等) B52 介于家庭所在地低保标准与低保标准的 150
12、%之间 2B61 父母、兄弟姐妹中 2 人及以上患有医保规定特殊病种,医疗费用负担重 6B62 父母、兄弟姐妹中 1 人患有医保规定特殊病种,医疗费用负担重 4B63 父母、兄弟姐妹中 2 人及以上患有医保规定特殊病种以外的其他严重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较重 4B6 家庭其他经济负担情况B64 父母、兄弟姐妹中 1 人患有医保规定特殊病种以外的其他严重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较重 2B71 低于温州市瓯海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B7 在校月生活消费情况B72 低于校园基本生活消费保障标准(瓯海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524 元/月;校园基本生活消费保障标准585 元/月。)1需要说明的其他特殊情况如兄弟姐妹上学、残疾等指标体系以外因素导致经济困难的详细情况。备注:1.患病须有病历(附复印件,须加盖医院公章的) ,残疾须有残疾证(附复印件并查看原件) 。2.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财产损失的,须附当地乡镇(街道)及以上民政部门证明。3.瓯海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校园基本生活消费保障标准参照学校学生处公布的数据(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