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食品药品和责任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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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西昌市食品药品和责任清单表 1主体责任(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 、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拟订我市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意见,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和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市关于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三)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

2、(20112020 年) ,执行国家和省、州、市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全市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四)负责全市食品行政许可的监督实施。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市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五)监督实施全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标准、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等管理规范,监督检查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注册工作。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

3、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执业药师考试工作。参与制定全市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六)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负责问题食品药品召回和处置。依法审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广告内容。(七)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八)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九)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

4、建设。(十)指导监管所、乡(镇) 、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十一)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十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对外国(地区)企业常2驻代表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十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市场交易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十四)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管

5、理,按分工查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十五)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十六)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承担利用垄断协议、市场支配地位、行政权力阻碍竞争的反垄断相关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十七)负责依法对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十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负责监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和拍卖行为。(十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

6、理工作,依法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二十)负责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指导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商标注册行为,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专用权的保护。(二十一)负责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二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提供服务。(二十三)指导全市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贯彻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 、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 年) ,研究制定本市质量发展的战略;实施质量强市工作和品牌战略。负责产品质量监

7、督工作,组织实施上级部署和批准的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协调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二十四)统一管理全市的标准化工作。宣传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负责农业标准化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创建、评审工作;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地理标志产品创建工作。(二十五)统一管理全市的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组织开展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和量值传递;监督管理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监督管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及计量检定人员的资质资格;负责

8、能效标识和能源计量器具管理。(二十六)推行国家强制认证制度,开展自愿认证工作并负责强3制性认证产品、自愿性认证产品的监督检查,宣传贯彻ISO900、ISO14000、HACCP 系列标准,积极推进质量体系认证工作,对质量认证中介机构的行为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进行监督。(二十七)负责全市辖区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 、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二十八)负责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产品质量、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的违法行为。受理消费者投诉和举报并依法组织查处。承担市政府“打假办”日常工作

9、、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二十九)承担省、州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三十)承办市政府及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职责边界(一)与市农牧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食药工商质量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含种植业产品、畜产品、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2、市农牧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含种植业产品、畜产品、水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农药、兽药、肥料、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种植、养殖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管;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管。3、具体职责分工参照原市农业局、原市畜牧局、原市食药局于 20

10、14 年 12 月签订的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合作协议 。两部门(单位)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二)与市卫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计局负责全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会同市食药工商质量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对于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市卫计局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食药工商质量局通报评估结果。市食药工商质量局负责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并对风险评估结论为不安全的食品采取措施;会同市卫计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

11、合处置机制。(三)与市发改经信局、市投资促进和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工业(含食品、酒类)发展规划、计划及相关政策的拟订和组织实施工作。市投资促进和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监管局负责药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四)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食药工商质量局与市公安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市食药工商质量局发现食品4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移送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依法提请州食品药品监管局

12、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食药工商质量局应当予以协助。(五)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划归市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监管局管理。(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七)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领域的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56序号 149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含网站名称登记)实施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

13、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 ”第四条:“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3、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核准登记企业名称。超越权限核准的企业名称应当予以纠正。”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4、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企业变更名称,应当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企业集团名称的登记管理,参照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执行。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服务及注册登记

14、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条:“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

15、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五)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

16、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81-2、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五条:“除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企业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

17、,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2-3、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二条:“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一)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

18、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2-4、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三条:

19、“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3、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20、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场对申请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予以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按照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3-4、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六条:“企业登记机关作出准予企9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作出准予企业设立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准予企业变更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营业执照;作出准予企业注销登记的,应当出

21、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收缴营业执照。 ”企业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 ,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行政机关公

22、务员处分条例 、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监督电话 0834-216100710表 2-2序号 150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内资公司及分公司登记实施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二)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联营企业;(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五)私营企业;(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23、。 ”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

24、更登记。 ”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 30 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服务及注册登记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

25、作人员进行核查。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

26、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11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2、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条:“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材

27、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五)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通过邮寄、传

28、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1-3、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五条:“除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企业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2-2、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2-3、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二条:“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一)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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