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接受教育权益,根据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有关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事项的管理。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实行自治区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自治区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区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教育部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盟市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地区直属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指导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学籍管理工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经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负责管理本行政辖区划内普通高中在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