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治理煤田(煤矿)火区管理办法为科学、快速推进全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进度,规范火区治理程序,建立长效责任机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田(煤矿)火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字200723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09年至2012年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62号)、内蒙古自治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及煤层气开发利用有关规定的通知(内煤局字200947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煤田(煤矿)灭火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工2009288号)文件精神,经自治区领导同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分类治理、分级负责原则(一)全区煤田(煤矿)火区划分为重点火区、一般火区和零星火区,实行分类分级治理。全区煤田(煤矿)火区的类型由自治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中心(以下简称火区治理中心)根据火区详细勘察报告确定的燃烧面积、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提出审查意见,报自治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火区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认定。(二)除国家批准实施的火区治理项目